为认真贯彻落实辽宁省《关于做好2021年元旦春节期间疫情防控工作严防发生聚集性疫情的通知》(辽疫防经发总指﹝2020﹞16号)精神,最大限度阻断新冠肺炎疫情传播扩散,按照盖州市疫情防控指挥部的部署安排,盖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落实部门职责,科学谋划部署,坚持“宣传与行动相结合”,紧盯关键部位和关键环节,持续强化进口冷链食品风险防控和药品监管工作。

强化举措落实宣传,提高全民防控意识

从2020年12月21日起,营口市疫情防控指挥部对全市存储进口冷链食品实行专库专区管理,认定营口港盖州物流有限公司为营口市唯一进口冷链食品首站定点贮存冷库。盖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落靠属地责任,密切部门配合,持续强化进口冷链食品监管,严格查看货物检验检疫合格证明、核酸检测合格证明、消毒证明及食品溯源信息确保冷链食品来源可查,去向可追。采取灵活多样的宣传方式,通过设置宣传标语和利用宣传车等方式提醒广大市民强化个人防护意识,提醒从事进口冷链食品和药品销售的经营者严格遵守疫情防控制度。

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格落实监督执法

继续开展专项检查活动,严格冷链食品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持续督促冷链食品企业落实从业人员、货品和环境核酸检测,实行全链条派驻管理,督促企业落实疫情防控主体责任。严厉打击价格违法行为,防疫物资侵权假冒行为和质量违法等行为,监督检查退热类药品登记报送等,坚决做好食品药品等涉及疫情防控的监督执法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盖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此提醒广大市民,减少走亲访友和聚集性活动,少去人员聚集场所,特别是“两节”期间减少不必要的出行。同时对从事进口冷链食品和药品销售的经营者提出如下要求:

第一、我省对进口冷链食品实行首站定点冷库贮存制度。进口冷链食品进入首站定点冷库存储时,需做到批批检测、件件消毒,并将入境货物检验检疫合格证明、核酸检测合格证明、消毒证明录入辽宁省冷链食品溯源信息系统,否则不得入库存储。进口冷链食品出库需查验入境货物检验检疫合格证明、核酸检测合格证明,消毒证明及食品溯源信息,证明不全及未录入溯源系统的不得出库。

其他非首站定点冷库不得贮存首站进口冷链食品,不得贮存辽宁省外首次进入辽宁省的进口冷链食品,只能承接我省认定的首站定点贮存冷库出库的进口冷链食品存储。如果直接贮存首站进口冷链食品,一经查实,立即取缔关闭,并将结果通报全省。涉嫌走私等犯罪行为的,移送公安机关。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出租出借自建冷库设施用于其他单位和个人存储进口冷链食品。严禁运输车辆运输无外包装消毒证明的进口冷链食品,进口冷链食品运输中不得混装其他货物;运输企业及人员在进口冷链食品运输过程中不得擅自开箱,不得随意打开包装直接接触产品。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加工销售进口冷链食品时,需索取入境货物检验检疫合格证明、核酸检测合格证明、消毒证明,并将信息录入辽宁省冷链食品溯源信息系统。无相关证明或无溯源信息的进口冷链食品不得加工和销售。

第二、药店对购药顾客要佩戴口罩测量体温,进店必须扫码,对购买退烧、止咳类药物的顾客进行实名登记并及时向市场监管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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