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1月3日讯 1月1日,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关于印发淄博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的通知,该办法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月31日。

为进一步完善淄博市住房保障制度,规范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管理,改善城市住房困难群体的居住条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淄博市实际,制定《淄博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是指通过租赁补贴和实物配租相结合的方式,为符合规定条件的家庭及个人(以下简称保障对象)提供住房保障。租赁补贴,是指保障对象自行承租市场房源,政府部门按照规定标准向其发放租房补贴。实物配租,是指保障对象承租政府、企业或其他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并按规定标准交纳租金。实施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筹规划、属地负责,诚实信用、梯度保障,公开透明、规范管理”的原则。

单套建筑面积原则上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

公共租赁住房的房源主要包括:政府投资新建、改建、购买或在市场上长期租赁的住房;新建普通商品住房、棚户区改造等项目中按一定比例配套建设的住房;企业以及其他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住房;经政府批准转为公共租赁性质的住房;社会捐赠及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主要满足基本住房需求,既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集体宿舍。新建、改建、购买和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原则上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不低于40平方米。

在新建普通商品住房、棚户区改造等项目中配建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将配建比例、配建面积、套型结构、建设标准和设施条件等内容,在土地供应的合同中进行约定。用工集中的开发区、工业园区和产业园区,应当按照集约用地的原则,统筹规划,引导各类投资主体建设公共租赁住房,面向用工单位或园区就业人员出租。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建设以及装修标准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要充分考虑供应对象的就业和生活需求,尽可能安排在交通便利、公共设施较为齐全的区域,并同步做好小区内外配套设施的规划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在交付使用前应进行必要的装修,具备供水、供电、供暖、燃气、电信等基本使用功能,保证住户的基本居住需要。公共租赁住房实行“谁投资、谁所有”,并在不动产登记证书上载明公共租赁住房性质;属于共有的,应当注明共有份额。在公共租赁住房性质不变的前提下,投资者权益可以依法转让。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条件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申请坚持诚信原则,实行失信惩戒制度。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应当以家庭为单位,须确定一名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作为共同申请人。申请人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由监护人代为申请。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申请人具有本地城镇户籍或持有本地合法有效的《居住证》;在本市城镇范围内无住房或符合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家庭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家庭财产总值均符合政府规定的标准;依据国家、省相关规定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由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单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按规定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并签署家庭成员信息查询授权书。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设立受理窗口,在工作日内常态化受理申请,并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区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区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民政等相关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联审联查。对经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家庭及个人,由区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予以公示,并同步反馈至受理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区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登记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对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家庭,区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申请复核。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告知申请人。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县住房城乡建设等相关部门单位的审核时限累计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不含公示期)。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不断完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互联网线上申请系统,实现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申请、受理、审核全过程线上操作,缩短办理时限,提高审核效率。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不得重复享受住房保障政策。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应选择租赁补贴或实物配租中的一种保障方式满足住房需求;选择实物配租的保障家庭限申请一套公共租赁住房;正在享受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等政府优惠政策住房的家庭或个人,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住房租赁补贴资金应按月或季足额发放

申请租赁补贴保障的家庭,由其自行或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向市场承租住房,应租赁非直系血亲的住房,并办理租赁备案。经区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审核符合要求的,与承租人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协议》。《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协议》自次月生效,住房租赁补贴资金应按月或季足额发放,每年12月25日前完成年度租赁补贴发放工作。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根据保障家庭类别标准,实行分层级差别化发放租赁补贴。保障家庭每月租赁补贴发放金额=所在区县当年住宅市场平均租金×补贴面积标准×家庭类别对应发放比例。保障家庭实际领取的租赁补贴发放金额,最高不得超过其所承租住房的租金,超过承租住房租金的按照实际发生的金额发放租赁补贴。拥有自有产权房屋的保障家庭,补贴面积为补贴面积标准减去其自有产权房屋建筑面积。

政府投资筹建的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工作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统一组织;企业自建的公共租赁住房,按照公共租赁住房有关规定自行组织配租,配租情况报所在区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根据政府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房源和轮候对象等实际情况,制定配租方案,并向社会公布。配租方案包括房源位置、数量、户型、面积、租金标准、供应对象范围、配租方式、时限等内容。政府投资筹建的公共租赁住房按照“特殊群体优先保障”的原则进行配租,对报名选房的保障家庭中符合优先配租条件的,通过公开摇号或计分排序的方式确定选房顺序,优先满足供应;然后对其他保障家庭再次进行摇号或计分排序,确定选房顺序,选房顺序和配租结果都应向社会公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障家庭,可以优先安排实物配租:有民政部门发放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符合特困供养对象救助标准的;属于烈士遗属、优抚对象的;符合城镇住房保障条件的住房困难退役军人家庭;家庭成员中有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等先进人物的;家庭成员中有一、二级残疾人员的;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予以优先的。

政府投资筹建的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由区县发展改革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根据地段、配套和保障家庭支付能力等情况合理确定,但不宜低于项目所在区县当年住宅市场平均租金标准的70%。租金标准确定后须报市发展改革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并向社会公布。企业自建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原则上由企业根据单位实际制定,但不得高于政府公布的项目所在区县当年住宅市场平均租金标准,并须报所在区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政府投资筹建的公共租赁住房由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根据保障家庭类别标准,实行差别化租金。保障家庭每月交纳租金≤政府投资筹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建筑面积×租金标准×家庭类别对应交纳比例。政府投资筹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建筑面积超过60平方米的部分,按照市场租金由保障家庭自行承担。

公共租赁住房的承租期一般不超过5年

公共租赁住房的产权单位或委托的运营机构应当负责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的维护和管理,确保公共租赁住房的正常使用。政府投资筹建的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和管理费用,由产权单位或委托的运营机构根据支出情况,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金使用申请,不足部分由同级财政预算安排。企业自建的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和管理费用由产权单位承担。

保障家庭选定公共租赁住房后作为承租人应与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或委托的运营机构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未按规定选择住房或签订租赁合同的,视为自动放弃,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的承租期一般不超过5年。租赁合同期满后,承租人仍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续租。

政府投资筹建的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收入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企业自建的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收入由产权单位自行安排。政府投资筹建的公共租赁住房的运营管理应采取购买服务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吸引专业化、社会化企业或其他机构参与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不断提高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和服务水平。

经调查核实,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停发租赁补贴或按照合同约定腾退其承租的住房:承租期间收入、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累计6个月拖欠租金经催缴后仍不支付的;采取隐瞒、虚报、伪造、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方式骗取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大众日报淄博融媒体中心记者 王莉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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