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不起訴人屈某某,男,漢族,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6125011988********,初中文化,陝西省商洛市人,住商州**鎮**村**組。無前科。2020年7月3日,因涉嫌盜竊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被取保候審。

本案由商洛市公安局商丹園區分局偵查終結,以被不起訴人屈某某涉嫌盜竊罪,於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

經本院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5月9日21時許,被不起訴人屈某某與其子乘坐廖某某駕駛的白色陝A****8比亞迪小轎車從西安回到商州,被不起訴人屈某某、廖某某在商州區名人街天元時代購物廣場樓下發現一輛未鎖的覓馬共享電動車,遂產生盜竊念頭,後廖某某駕駛車輛,屈某某騎行電動車,二人在劉灣街道辦事處候塬村會合後,將該輛電動車裝上廖某某駕駛的車輛內,運至黑山鎮屈某某家中。屈某某、廖某某使用工具對電動車拆卸時,被追趕至此的覓馬共享電動車工作人員發現,工作人員遂報警,公安民警將屈某某、廖某某帶回派出所調查。經商洛市價格認定中心鑑定,被盜的電動小黃車被盜時價值2861元人民幣。屈某某、廖某某到案後,對盜竊覓馬共享電動車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

本院認爲,被不起訴人屈某某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的行爲,案發後積極賠償損失,取得諒解,犯罪情節輕微,且自願認罪認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十七條的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決定對屈某某不起訴。

被不起訴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後七日內向本院申訴。

被害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後七日以內向商洛市人民檢察院申訴,請求提起公訴;也可以不經申訴,直接向商洛市商州區人民法院提起自訴。

來源:12309中國檢察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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