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天都市報1月5日訊(記者王榮海)鼓勵具備安全管理條件的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將其專用停車設施向社會有償開放、錯時共享;居住小區在首先滿足業主停車需要的前提下,經業主大會同意,可以按照物業管理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將業主共有的車位向社會開放,實行有償使用。今日,武漢市政府官網公佈了《武漢市機動車停車設施使用管理辦法》。該辦法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小區停車位在滿足業主停車需要的前提下可有償開放

近年來,武漢市機動車保有量逐年增多,2010年9月突破100萬輛,2015年年末達到205萬輛;隨後,每年以30萬輛左右的速度遞增,截至2020年9月底,全市機動車保有量已超372.4萬。很多市民倍受停車難問題困擾。武漢市出臺的機動車停車設施使用管理辦法,鼓勵具備安全管理條件的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將其專用停車設施向社會有償開放、錯時共享,並可自行確定開放時間。

白天,業主上班去了,物業小區的停車位能否對外開放?辦法明確,居住小區在首先滿足業主停車需要的前提下,經業主大會同意,可以按照物業管理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將業主共有的車位向社會開放,實行有償使用。鼓勵個人將有權使用的停車設施委託給預約停車服務企業實行錯時共享停車,停車設施管理者應當予以支持和配合。

未成立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的居住小區,有物業服務企業的,由物業服務企業按照合同約定提供停車服務;沒有物業服務企業的,由街道辦事處指導居民委員會組織成立停車自治組織,對居住小區內停車按照相關規定實行自我管理和服務。自我管理和服務可以收取一定費用,用於停車自治成本開支和停車設施建設、維護等。費用收取和使用情況應當定期在居住小區內公示。

非電動汽車不得佔用電動汽車充電專用泊位

辦法還明確,機動車停放者在使用停車設施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遵守停車設施使用管理規定,服從管理人員的指揮,不得損壞相關設備;

(二)將車輛有序停放在停車泊位內,不得跨泊位停放;

(三)非電動汽車不得佔用電動汽車充電專用泊位;

(四)不得佔用、堵塞消防通道,妨礙消防車通行、停靠和登高操作。

廢棄的機動車長期佔用公共停車位專用停車設施管理者有權依法處理

 廢棄的機動車不得長期佔用公共停車設施及城市道路停車泊位。利用專用停車設施停放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及時自行清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視爲廢棄機動車:

(一)經依法認定爲報廢的機動車;

(二)經依法認定爲無主的機動車;

(三)依法可以認定爲廢棄機動車的其他情形。

廢棄的機動車長期佔用公共停車設施、城市道路停車泊位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將廢棄的機動車拖移至指定的地點存放或者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報廢;機動車的所有人將廢棄的機動車在專用停車設施長期存放、不自行清理的,專用停車設施的管理者有權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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