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年禁止,靈壽縣人民政府的重要通告
靈壽縣人民政府
關於行政區域內全年禁止燃放、銷售
煙花爆竹的
通 告
爲切實維護社會公共安全和人民羣衆生命財產安全,進一步改善全縣空氣質量,有效加強煙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及《河北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規定,結合我縣大氣污染防治工作需要,經縣政府研究決定,現通告如下:
一、靈壽縣行政區域內全年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二、靈壽縣行政區域內全年禁止銷售、儲存、運輸煙花爆竹。
三、任何單位和個人違反本通告,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爲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財產損失或人身傷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四、本通告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
靈壽縣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