靈壽縣人民政府

關於行政區域內全年禁止燃放、銷售

煙花爆竹的

通 告

爲切實維護社會公共安全和人民羣衆生命財產安全,進一步改善全縣空氣質量,有效加強煙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及《河北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規定,結合我縣大氣污染防治工作需要,經縣政府研究決定,現通告如下:

一、靈壽縣行政區域內全年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二、靈壽縣行政區域內全年禁止銷售、儲存、運輸煙花爆竹。

三、任何單位和個人違反本通告,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爲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財產損失或人身傷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四、本通告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

靈壽縣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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