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寿县人民政府

关于行政区域内全年禁止燃放、销售

烟花爆竹的

通 告

为切实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进一步改善全县空气质量,有效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及《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规定,结合我县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需要,经县政府研究决定,现通告如下:

一、灵寿县行政区域内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灵寿县行政区域内全年禁止销售、储存、运输烟花爆竹。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通告,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本通告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灵寿县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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