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上不會掉餡餅!哪有花10塊錢買11塊錢,拿1萬塊錢買2萬塊錢的道理?”近日,安徽省安慶市警方在接受當地媒體採訪時表示,要警惕在“跑分”平臺拿錢買錢的行爲。

拿錢買錢?對,你聽到的不是什麼愚人節玩笑。

近日,安徽省安慶市警方宣佈,破獲一起公安部掛牌督辦的特大跨省“跑分平臺”專案,打響了新年全國集中打擊“跑分客”犯罪“第一槍”。

“跑分”一詞,原本是計算機領域用於軟件性能測試的專屬名詞,如今竟成爲黑色產業鏈上利用普通賬戶批量洗錢的代名詞。而不少受到“跑分”賺錢誘惑去做兼職的大學生、全職媽媽,不經意間成爲洗錢“幫兇”。

名爲支付平臺  實爲“洗錢”中介

近日,安慶市警方宣佈成功破獲一起特大跨省“跑分平臺”專案,截至2020年12月22日,共抓獲犯罪嫌疑人242名,扣押凍結涉案資金1200多萬元。

該團伙即被稱爲“天下支付”的“跑分”平臺。2020年7月,安慶市公安局在工作中發現,“天下支付”平臺進行非法結算業務,經過對信息流分析和對其資金流進行查控,發現了端倪。

原來,該案涉及第三方支付賬號7982個,“跑分客”791人,涉及全國24個省區市,是安徽省歷史上最大的一起利用“跑分平臺”實施洗錢的犯罪案件,呈現出了地域廣、涉案人數多、涉案金額大的特點。

所謂“跑分”,即一些打着支付公司旗號的“跑分平臺”,披着招攬網絡兼職的外衣,以返還佣金爲誘餌,招攬、組織社會人員註冊“跑分平臺”用戶;這些用戶要向“跑分平臺”出借單位、個人銀行賬戶、支付賬戶等信息,並在這些“支付”平臺上以錢買錢,其實質是“跑分”洗錢。

以利用“跑分平臺”清洗網絡賭博資金爲例,操作過程可總結爲簡單的三步:派單、結算、提現。

首先,招攬的用戶在“跑分”APP註冊並繳納保證金,上傳或出借支付寶、微信收款二維碼等支付賬戶;

其次,“跑分平臺”相應扣減該用戶的保證金,每當用戶收到一筆賭資時,對應繳納的保證金就會相應減少,由此來完成一進一出的“跑分”行爲,同時用戶會得到一定比例的佣金;後歸集相關資金轉移給賭博犯罪團伙。

於是,不少人戲稱“跑分平臺”爲“第四方支付平臺”。

這種洗錢方式之所以會興起,源於近年來打擊洗錢的監管政策升級。

2019年4月,中國人民銀行發佈《關於進一步加強支付結算管理防範電信網絡新型違法犯罪有關事項的通知》,明確指出,支付行業不得直接或變相爲賭博、色情、非法外匯、貴金屬、虛擬幣等非法交易提供服務。

而在多項政策的嚴打之下,爲賭博業等領域洗錢的黑色產業鏈開始集中轉向所謂的“跑分平臺”。

表面兼職刷單  實則參與洗錢

“日賺XXXX元,在家兼職賺錢!”

近兩年,這些“跑分平臺”在各社交羣和貼吧大量招募大學生、家庭主婦甚至實體店商戶參與“跑分”。

受佣金誘惑,不少人認爲簡單轉賬就能賺到不菲的資金,紛紛加入。例如,警方在偵辦境外賭博平臺提供洗錢通道的重大案件中發現,發現一些大中專院校部分在校學生在明知有貓膩的情況下,向不法分子出售、出租、出借個人銀行卡、支付寶收款二維碼、微信收款二維碼,爲境外賭博網站非法資金提供洗錢通道,獲取非法所得。

看似簡單的刷單,實則背後涉及巨資洗錢。

2020年6月1日,人民銀行南寧中心支行協助北海市公安局破獲“4·09”跨境賭博案件,成功搗毀了一個利用“跑分平臺”爲跨境賭博等違法行爲轉移資金的特大跨境犯罪團伙,涉案資金流水就超過300億元。

“跑分”面臨多重風險

看似是從中獲取佣金的“跑分”用戶,其實是不法分子洗錢的幫兇。這些出借個人賬戶的註冊用戶,被稱爲“碼農”,屬於黑色產業鏈“食物鏈”的最末端,最容易被“捕獵”。

一旦參加“跑分”,不僅可能泄露個人隱私、遭受財產損失,還可能涉嫌犯罪受到相關處罰。

個人隱私泄露。參與者在“跑分平臺”註冊的姓名、綁卡信息,以及上傳的收款碼等,極易被不法分子收集利用,甚至可被用於仿冒用戶身份進行貸款等。

遭受財產損失。“跑分平臺”極易跑路並同時捲走用戶押金和賭博用戶充進來的錢,且在大部分被騙的“碼農”知道洗錢違法、不敢報警的心理下,跑路跑得肆無忌憚。

涉嫌多個犯罪。“碼農”可能會涉嫌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洗錢罪,還可能因被認定爲出租、出借、買賣銀行賬戶或支付賬戶,導致無法使用網銀、手機銀行和微信、支付寶的支付功能。

近兩年以來,人民銀行對反洗錢監管力度不斷加大。儘管隨着金融工具和支付方式不斷升級,洗錢犯罪活動呈現出複雜、隱蔽的特點,對反洗錢工作提出挑戰。但伴隨防控金融風險的工作任務,2021年新形勢下的反洗錢監管會更加嚴格。

2020年12月30日,人民銀行發佈通知,就《金融機構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監督管理辦法(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針對此前《反洗錢法》部分條款滯後等情況,新增金融機構反洗錢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工作要求、完善監管對象範圍、完善反洗錢監管措施和手段等方面。

其中,在完善監管對象範圍方面,《修訂草案》增加非銀行支付機構、從事網絡小額貸款業務的小額貸款公司等從事金融業務的機構。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