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撒酒瘋也是犯罪;透過現象看本質,這裏是缺舟也渡人”

日前,河南鄭州當地的中級人民法院就一起刑事傷人案件作出一審判決。

被告鞏某犯故意傷害罪,並造成一人死亡的惡果,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案件雖然宣判但是留給我們的啓示也有很多,主要是鞏某動手殺人的動機讓人想不到。

鞏某和被害人小娜兩人是夫妻關係,曾經有過離婚經歷,但是最終又復婚。

婚後育有一男一女兩個孩子。

事發爲2020年的7月份某天。

當時鞏某帶着小娜還有孩子們去參加朋友孩子的滿月宴。

一直持續到晚上的10點20分左右,才由朋友將鞏某送回。

而小娜和孩子們是騎着電動車在20分鐘左右時間回來。

然後雙方上樓,等到當晚23點左右的時候,鞏某持刀將妻子刺傷。

妻子帶着孩子乘電梯下樓找到鄰居,由對方報警。

隨後120以及民警趕到,鞏某被控制,而小娜在送往醫院後不治身亡。

缺舟:

在派出所裏的鞏某醉得稀裏糊塗,他聲稱自己當天在酒宴上喝了三四兩白酒之後就什麼也不知道了。

醒來的時候,就在派出所了。

身上有血跡,但是不知道爲什麼,中間發生了都記不得了。

總而言之認爲自己喝醉了,啥也不知道。

他認爲自己和妻子沒有大矛盾,都是些小矛盾,比如教育孩子、做生意等。

這明顯就是狡辯。

小矛盾就不是小矛盾了?壓死駱駝的往往是最後那一棵稻草。

關於酒醉行兇,我已經說了好多遍了。

真正爛醉如泥的人行動都費力,腦子反映都遲鈍,更何況是動手行兇了呢。

就算當時鞏某是飲酒了,但是也不能認定他的精神狀態就一定不清醒。

這種說法在庭審過程中,也出現過。

被告試圖用“耍酒瘋”這樣的情況來進行辯護,希望能夠從輕處罰。

但是法庭進行了駁回,認爲醉酒的人也應該爲自己的行爲負責,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但是因爲鞏某的認罪態度良好,可以從輕處罰。

所以最終作出上述判決。

其實很多時候,所引發惡果的導火索都很小,只是因爲平常囤積的“炸藥”太多,所以當導火索引爆之後,會造成很嚴重的後果。

這也給那些喜歡喝酒的人一個教訓,要控制好自己的情緒,不要喝點酒就不知道自己姓什麼了,肆意妄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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