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持人 範思立

嘉賓

呂來明 北京工商大學法學院教授、北京市電子商務法研究會副會長

蘇號朋 對外經濟貿易大學法學院教授、消費者保護法研究中心主任

何曉斌 清華大學社會科學學院副教授、清華大學社會與金融研究中心副主任

陳音江 中國法學會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研究會副祕書長、北京陽光消費大數據研究院執行院長

2020年底召開的中央經濟工作會議強調,要強化反壟斷和反不正當競爭,這是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推動高質量發展的內在要求。目前,國家對互聯網企業違規競爭行爲的監管明顯加強,這是我國互聯網誕生20多年來具有“里程碑”意義的時刻。

爲此,中國經濟時報約請相關領域的學者圍繞平臺經濟領域中出現的突出問題、如何保護平臺內經營者和消費者權益以及如何對平臺企業進行有效監管等問題展開討論。專家認爲,國內相關企業應該以改革創新的姿態迎接發展新起點,希望平臺企業能夠正確認識行業監管與自身發展的關係,將監管要求內化到企業經營管理中,在規範健康的軌道上提高互聯網平臺經濟的整體競爭力。

平臺經濟高質量發展亟待改革創新

中國經濟時報:平臺經濟在中國得到長足發展,拉動了經濟增長,滿足了消費者需求,但其在高速發展中也出現一些問題,如何看待和評價目前國內平臺經濟的現狀?

呂來明:高速成長的平臺經濟一方面在推動經濟發展、提高社會生產效率、改善人們消費體驗等方面起到了巨大作用,這個成績有目共睹。但另一方面互聯網加速了市場競爭格局的結構性變化,市場競爭環境變得越來越複雜,平臺企業坐擁巨大體量和規模效應,從拼增量到重存量的競爭,在此過程中出現了平臺企業無視自由公平、限定交易等做法,國家應該對平臺企業的競爭行爲有一定規制。

平臺經濟高質量發展就是要解決好發展和規範的關係,處理好發展和規範的平衡問題。國內電子商務經濟是一個以平臺爲中心,集產業鏈、生態鏈,電子商務爲主的生態體系,因此電子商務高質量發展的關鍵在於平臺經濟的高質量發展,這對於下一個階段的互聯網經濟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國內平臺經濟靠人口紅利實現快速增長,推動其高質量發展必須重視創新,應該通過創新在增量上做文章,必須杜絕贏者通喫而扼殺創新。各方利益得到均衡保護,平臺經濟才能夠高質量發展,實現社會進步,滿足人民對美好生活的嚮往。

何曉斌:過去10年中國互聯網平臺經濟發展迅猛,由於不受地理限制,互聯網行業即可獲取大規模用戶資源,在此基礎上更好滿足消費者需求、促進新舊動能轉換,爲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等方面作出積極貢獻。隨着平臺經濟迅速崛起,一些頭部企業濫用市場優勢地位的行爲日漸增多,出現了限制競爭、價格歧視、損害消費者權益等一系列問題,破壞了市場競爭秩序,阻礙了行業創新。

中國互聯網平臺在早期享受着弱監管的“福利”,在衣食住行以及文化娛樂等方面都給國人生活帶來顯著的變化,也促進了經濟發展。但從目前平臺經濟的特徵來看,中國頭部互聯網公司壟斷傾向較爲明顯,而形成壟斷後,平臺經濟的注意力更多停留在市場的擴展和應用層面,這必然會造成基礎技術創新動力的下降。

大平臺企業採取“二選一”屢禁不止

中國經濟時報:一些頭部平臺企業利用壟斷地位紛紛對入駐經營者採取“二選一”的做法,最初有2010年的“3Q大戰”涉及騰訊10億用戶,2018年拼多多遭遇違規競爭受影響的品牌數以萬計,再到愛庫存的案例受影響的經營者有500餘家,爲何這種現象越來越普遍?

呂來明:在競爭不斷加劇的情況下,針對當下熱議的反不正當競爭法、反壟斷法、電子商務法等相關法規對“二選一”、限定交易的規制,既要看到作爲獨家交易協議在其他商業領域中也有應用,經營者基於各自的營業目標自願實施;同時也要看到,近年來“二選一”等限制交易行爲破壞了市場秩序和侵害了他人合法權益。

但是,對“二選一”行爲合理與否的界定,不能一刀切,需要從以下四個因素考慮。

一是時間因素,簽訂“二選一”協議的時間是平臺內經營者入駐時提出,還是入駐後經過一段時間,平臺提出變更爲獨家交易要求。

二是方式因素,如平臺採取打壓、降權、限制流量等做法必然是不合理的“二選一”行爲,而激勵、鼓勵則不同。

三是競爭因素,主要考慮某些平臺實施“二選一”時,有沒有針對特定的其他平臺,對競爭秩序造成損害,這是認定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的重要因素。

四是消費者因素,對於具體的“二選一”行爲,還要分析其對消費者的整體福利和經濟發展是促進還是抑制,再判斷是否具有正當性。

蘇號朋:電商平臺與平臺內經營者間的“二選一”問題一直是法學界關注的焦點。若客觀地描述,典型的“二選一”在法律上一般表現爲排他的甚至是獨家的交易協議,系經營者要求交易對方只能與其進行交易且不能與其他經營者進行交易的一種縱向約束。

當下,“二選一”現象禁而不絕,一些大平臺企業將構築壁壘、限制競爭作爲贏得市場、鞏固優勢的手段,這對於平臺內經營者、其他弱勢平臺以及消費者都產生了嚴重影響。一些大平臺企業“二選一”的手法也愈加隱蔽,限流、下架、檢索排名下降等都讓平臺入駐經營者苦不堪言。

國家對互聯網發展秉承自願、平等、公平、誠信的原則。而不正當的“二選一”不僅具有違法性和社會危害性,也壓制了商家的渠道選擇和自主經營權,影響了中小商家的業績和發展,更無益於商家與平臺進行平等協議,最終將損害供應鏈終端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此外,大平臺企業形成壟斷,平臺間充分競爭式微,也不利於經濟健康發展。

何曉斌:平臺對入駐商家採取“二選一”的問題越來越突出。平臺經濟的發展固然離不開規模效應和網絡效應,但絕不意味着平臺企業可以忽視自身邊界,從而走向壟斷。

平臺經濟的發展必須是多邊互動的,平臺內經營者和消費者作爲平臺的直接利益相關者,要形成價值的產生就在於多邊互動。平臺自己本身要設立合理的規則,促進平臺內經營者與消費者的良性發展。

回顧我國互聯網行業發展歷程不難發現,優秀的平臺企業,都是在公平競爭中拼殺出來的,今天的大企業、大平臺,也都是從當年的小公司、小網站起家的。正是在激烈的市場競爭推動下,平臺經濟才展現出蓬勃生機、無限潛力,才能不斷推進技術、商業模式持續創新。因此,大家都很期待今天的大企業、大平臺也能爲後進入的小公司、小網站留有良性競爭的機會。大型互聯網平臺企業應該帶頭強化行業自律,進一步增強社會責任感,維護良好的互聯網經濟生態體系。

企業社會影響力越大,責任也就越大。頭部互聯網公司應該投入更多的精力履行企業社會責任。把更多金錢和精力投入到基礎研發工作上。不少平臺發展到擁有十幾億的用戶規模,一個規則稍微改變就會影響衆多消費者。平臺企業除了維護經營者、消費者的權益外,應該做更多的事情,如立足行業長遠發展彌合數據鴻溝、爲構建公平競爭的交易環境作貢獻。

陳音江:在現實經濟生活中,“二選一”已成爲電商平臺經營的標配,並且正向其他領域蔓延,儼然成爲一種普遍的經營模式。

根據北京陽光消費大數據研究院監測數據顯示,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26日,共監測到有關電商平臺“二選一”輿情信息1085467條。其中,涉及“二選一”具體事件的398315條,佔比爲36.69%;涉及“二選一”政策法規的310874條,佔比爲28.64%;涉及“二選一”觀點探討的194927條,佔比爲17.96%。這些數據從側面反映出“二選一”在2020年的具體案例涉及更多,而且監管和輿論的關注度更高。

北京陽光消費大數據研究院最近聯合有關部門開展的針對“二選一”相關問題共收回3123份有效問卷,86.49%的受訪者認爲電商“二選一”是不正當競爭行爲,只有8.55%的受訪者認爲是正常市場競爭行爲。這表明,消費者對平臺企業“二選一”的行爲同樣不認同。

大平臺企業“二選一”嚴重損害經營者和消費者利益

中國經濟時報:國內一些頭部平臺企業利用壟斷地位對入駐經營者採取“二選一”的做法,會對營商環境以及經營者、消費者帶來哪些具體危害?

陳音江:在上述問卷調查中的調查結果顯示,69.07%的受訪者認爲這種行爲會破壞電商市場秩序,61.13%的受訪者認爲會導致消費者權益受損,54.98%的受訪者認爲會導致平臺商家利益受損,49.98%的受訪者認爲會導致小平臺無法生存。可見,大多數消費者認爲平臺企業限定交易行爲對經營者和消費者及競爭環境具有危害性。

“贏家通喫”現象在平臺經濟抑或說互聯網經濟領域較爲普遍,儘管“互聯網+”能帶動實體經濟的發展,但如今在互聯網行業頻頻發生“二選一”行爲,從消費者權益保護的角度而言,其做法限制了消費者自主選擇權,讓消費者失去了在不同平臺進行對比選擇的機會,這是對消費者的不尊重,更是對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嚴重侵犯。

對於平臺內的經營者來說,本希望能夠藉助不同平臺獲得長足發展的機會,但如果大平臺任意壓制經營者的選擇,阻礙自主經營,限制商家發展,毫無疑問是在損害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惡化了經營狀況,甚至使得商家的職員面臨失業的風險,長期來看還會阻礙實體經濟發展。

平臺再大也不能大過法律,地位再強也不能破壞社會公平。任何新的業態和模式發展必須以誠信守法爲前提,必須以不損害消費者的權益爲前提。

國家鼓勵平臺企業去創新發展,爲市場提供更多的選擇,或者爲市場提供更多的競爭,爲消費者提供多元、個性的產品和服務,但必須堅決反對個別企業利用自身的優勢地位,或者市場支配的地位對入駐經營者進行“二選一”的限定,損害和限制消費者的自主選擇權。

企業在制定相關規則的時候,應該多遵守一些公平、合理的原則,充分考慮平臺、經營者和消費者幾方共贏的關係,爲平臺經濟的高質量發展營造更好的氛圍。

蘇號朋:不正當“二選一”的直接受害方是排他平臺和經營者,但對消費者權益的損害也不容忽視。

第一,嚴重損害了消費者的自主選擇權,限制了平臺內經營者的多歸屬性,導致網絡交易中非優勢的電商平臺難以進入市場或者已經進入市場的平臺遭受排擠,有相關消費需求的消費者被優勢平臺鎖定,直接限制了消費者對平臺、商戶、商品的選擇可能性和選擇範圍,消費者原本的選擇機會喪失或選擇內容變少。

第二,“二選一”行爲直接增加了消費者支出成本,並降低了收益。其主要影響了消費者的非金錢性成本和收益,具體指增加了消費者在某一電商平臺中所支出的注意力和時間成本,降低了消費者支出同樣的注意力和時間成本之後,因不同平臺之間轉換而可獲得的收益。

第三,“二選一”行爲還會直接增加消費者支出的金錢性成本和收益。比如,消費者想要交易的目標商戶退出某一電商平臺之後,消費者無法再享受該平臺上的優惠券、積分和會員權益等。

第四,不合理的“二選一”行爲顯著增加間接侵害消費者權益的可能性。可能導致消費者的福利減損,這些福利包括但不限於更低的價格和更優的質量。例如電商平臺內商戶因銷售渠道減少,使其可能通過“厚利少銷”的方式來回收成本或確保利潤,而“薄利多銷”才更符合消費者的利益。

第五,“二選一”行爲有使消費者的公平交易權遭受侵害的風險。這主要表現爲歧視性交易的風險增加。“二選一”會使優勢平臺中的商戶增加,從而吸引更多的消費者。優勢平臺經營者會從這些消費者的網購行爲中獲取海量交易數據,從中精準抓取不同消費者的交易習慣,並據此向消費者做有針對性的推廣,而這種推廣可能帶有歧視性。

平臺企業通過“二選一”的行爲產生鎖定效果,讓平臺內經營者無法轉移,此舉便於優勢平臺對平臺內經營者施加其他不合理限制,如收取更高的服務費,這些成本增加最終都會轉嫁到消費者身上。

加強監管推動平臺經濟高質量發展

中國經濟時報:針對目前一些大平臺企業的壟斷行爲和不正當競爭,國家應該如何加強監管,從而推動平臺經濟的高質量發展?

蘇號朋:從具體實踐來看,由於目前“二選一”行爲從顯性轉向隱蔽,因此執法部門發現這種行爲主要依賴於平臺內商家的舉報,或者受“二選一”影響的相對弱勢平臺的舉報,但很多經營者或中小平臺往往對大平臺有所顧忌,當執法部門調查時不敢大膽發聲,採集有效證據較爲困難,這也就限制了平臺內經營者的主動性。因此,必須扭轉對大平臺依附的商家造成的不利,對弱勢的平臺內經營者有更多救濟機制和保護機制,保障平臺內經營者的自主經營權,需要法律法規出臺更多細則。

當然,國家對電商領域鼓勵支持的基本立場不會發生改變,但高質量發展需要重視和加大創新。在新發展格局下,立足內循環需要大平臺作出表率,平臺經濟應把更多精力放在推進中國消費升級,促進消費穩定增長上。目前國家開始對平臺經濟進行規範指導,發出強監管的聲音是好事。

陳音江:“包容審慎”的監管原則並非放任不管。總體上對“二選一”行爲的監管,要從經濟的可持續發展來考慮。希望國家在進一步完善有關法律規範的同時,不斷加大執法監管力度。監管部門要對破壞市場秩序和損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爲敢於亮劍、敢於較真。相關管理部門應該督促和引導平臺企業更好地服務於經濟發展,更好地滿足人民對美好生活的需要。

呂來明:面對複雜的“二選一”問題,應根據現實情況進一步考量和認定不合理的“二選一”行爲。當部分平臺面臨“二選一”行爲時,合理區分、有效維權,進而保障平臺內經營者和消費者權益。在政府加大監管力度的情況下,“二選一”爭議中當事人應積極配合行政執法部門提供相關證據,協助其調查,儘早降低各方損失。

“二選一”的規制不限於反壟斷法,也包括電子商務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等,針對的對象不僅僅是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大平臺企業,也包括其他實施不合理“二選一”的平臺企業。

所以,應在現有的法律中找到適配的規定,緩解單一法律條款的使用困境;採用多種法律手段、多種手段規制來對違法違規平臺進行約束。監管部門要加強底線監管的決心,把握不同法律規範的差異化功能,維護受侵害的商家或平臺的合法權益,儘快走出“二選一”的困境。

蘇號朋:電商發展的必然規律是平臺化,而一旦形成頭部平臺,他們往往會獲得更多收益,實現贏者通喫,這會對公平競爭帶來損害。近年來電商平臺“二選一”事件頻發,其中相當一部分具有不公平競爭或者壟斷性質,已經成爲了阻礙經濟發展的“絆腳石”,且對競爭秩序和消費者權益造成了嚴重損害。

《反壟斷法》自2008年出臺後並沒有在互聯網領域有實際規制和執法,主要是由於平臺涉及面太廣,對相關市場的判斷難度較高。但根據《反壟斷法》第18條,從市場份額、原材料採購能力、財力和技術條件,以及其他經營者對其在交易上的依賴程度、進入相關市場的難易程度等可判定經營者是否具有市場支配地位。另外,《反壟斷法》第19條則明確規定,一個經營者在相關市場的市場份額達到二分之一即可推定具有市場支配地位。

2020年10月20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發佈《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以及11月30日擬定的《關於平臺經濟領域的反壟斷指南(徵求意見稿)》更具針對性,其中均涉及了“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不得濫用優勢地位干涉平臺內經營者的自主經營”,下一步執法行動將有更具體的判斷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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