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化妝品報通過微信公衆號發表文章《梵蜜琳和化妝品報的這場官司,判了!》,文中稱,“梵蜜琳公司在狀告化妝品報侵害名譽權一案中敗訴,並被法院駁回了全部訴訟請求。”

關於廣東梵蜜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梵蜜琳公司”)起訴化妝品報一事,清揚君曾在2020年10月發表的《梵蜜琳連載八:避重就輕轉移話題 修改網站後起訴化妝品報》一文中有提及。

2020年6月,化妝品報在其運營的微信公衆號上發表原創文章,該文章中包含“40g面霜售價1200元”、“沒有生產許可證‘香港梵蜜琳’來自廣州白雲區”、“明星背書、流量寵兒、‘營銷系’畢業的梵蜜琳,到底是誰在買”“梵蜜琳爲小鎮貴婦”等內容。

梵蜜琳公司認爲上述文章內容充斥着對其的詆譭和蔑視之意,污衊和抹黑梵蜜琳公司品牌、價格和質量,並表示其前身是香港梵蜜琳國際化妝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香港梵蜜琳”),後因國家藥監局政策的調整和梵蜜琳公司經營戰略的調整,香港梵蜜琳將產品經營權和委託生產權轉移予梵蜜琳公司。

梵蜜琳公司認爲化妝品報在微信公衆號上發佈嚴重有損梵蜜琳公司名譽權的不實言論,且侵權文章的傳播量巨大,其行爲嚴重侵害了梵蜜琳公司的名譽權,對梵蜜琳公司及梵蜜琳公司品牌造成極大的負面影響,亦給梵蜜琳公司造成不可估量的經濟損失。

爲此,梵蜜琳公司向廣州互聯網法院提起訴訟並提出如下訴訟請求:

1、化妝品報立即停止侵權,刪除其於2020年6月在微信公衆號上發表的原創文章;

2、化妝品報在其微信公衆號以及相關媒體平臺上向梵蜜琳公司公開賠禮道歉,消除影響,其中報紙致歉版面面積不小於6.0cm*9.0cm,涉案微信公衆號及網絡平臺致歉時長不少於30日;

3、化妝品報賠償梵蜜琳公司經濟損失10萬元;

4、化妝品報賠償梵蜜琳公司爲解決本案糾紛而支付的合理支出,包括律師費10000元和公證費1600元;

5、化妝品報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清揚君綜合相關材料信息,在文中表達了自己的觀點“化妝品報的報道遠遠算不上污衊和抹黑梵蜜琳公司的品牌、價格和質量。”

清揚君還在文中指出:1、梵蜜琳公司在官網宣傳“梵蜜琳生物2015年5月創立於中國香港”是不嚴謹的,被相關媒體質疑很正常。2、化妝品報報道梵蜜琳公司“沒有生產許可證”是描述事實。

如今,結合化妝品報披露的判決書內容來看,清揚君的觀點及分析都是正確的。

該判決書中本案的焦點爲:1、梵蜜琳品牌是否宣稱自己“集研發、生產、策劃、銷售於一體,總部位於羊城廣州”;2、梵蜜琳是否爲香港品牌;3、梵蜜琳是否宣稱其核心成分有胎盤素。

關於第1點,從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國產非特殊用途化妝品備案服務平臺產品名稱欄目查詢“梵蜜琳”,前 2 頁結果顯示均爲梵蜜琳公司委託他人生產;查詢“梵蜜琳貴婦膏”, 結果顯示爲“梵蜜琳貴婦膏Ⅱ”產品爲梵蜜琳公司委託他人生產。因此梵蜜琳確爲代工生產。

綜合中國質量萬里行網站、人民網、中國企業報道網站、中國經濟網等多家媒體的報道或轉載,可以認定“梵蜜琳曾公開宣稱其公司系集研發、生產、策劃、銷售於一體”屬實。

關於第2點,爲證明品牌的來源,梵蜜琳公司提交了《公司註冊證明書》和《監製協議書》,但法院認爲,《公司註冊證明書》屬於在香港地區形成的公文書證,應當履行相關的證明手續,不能基於當事人的自認而確定其真實性。因《公司註冊證明書》的真實性不能確認,故法院無法確認《監製協議書》等材料的真實性。這就意味着,梵蜜琳目前的證據無法自證其是香港品牌。

關於第3點,法院經審查認爲,雖然化妝品報提供的是未經保全的截圖,但是中國質量萬里行、人民網等網站都在發表或轉載的文章中提及梵蜜琳公司有使用“胎盤素”進行宣傳, 能與化妝品報的截圖相互印證。且比對梵蜜琳公司現有宣傳頁面的內容, 其對“水解胎盤(羊)提取物”的介紹與對其他成分的介紹也存在明顯差異,故法院認定梵蜜琳公司確有突出宣傳“胎盤素”成分。

小科普:1、胎盤素美容、抗衰的功效早已被證明沒有依據。2、胎盤素分爲動物的胎盤素和人胎素兩種,而在實際中,來自動物的胎盤素又被稱爲羊胎素,胎盤素則一般指代人胎素。水解胎盤(羊)提取物可用於化妝品成分,但不等同於胎盤素。

最終,廣州互聯網法院認爲,化妝品報發表的涉案文章並未侵害梵蜜琳公司的名譽權,駁回梵蜜琳的所有訴訟請求,化妝品報勝訴。

清揚君認爲,雖然這只是一審結果,梵蜜琳公司還可以上訴,但是即便梵蜜琳公司上訴後也很難反轉劇情。因爲,互聯網總是留有“記憶”的,刪除“罪證”只是掩耳盜鈴的行爲。如果妄想左手刪除“罪證”右手彰顯清白,得到的結果必然是讓掩蓋的醜陋重新浮上水面,將自以爲可以“扭轉乾坤”的雙手狠狠地拍打在自己臉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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