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是企业法人的典型代表,法人不同于自然人,其权利最终需要由自然人来行使,那么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的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与风险。那么法定代表人在公司破产中,应承担什么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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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在公司破产中,应承担什么责任?

广东高合律师事务所陈东律师解答:

公司已出现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时候,法定代表人应当注意不为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放弃债权、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行为。否则,公司法定代表人将可能因此而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在进入破产程序后,作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注意履行以下义务:

1.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2.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

3.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

4.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

5.不得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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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高合律师事务所陈东律师解析:

在我国刑法中,对单位犯罪实行单罚制和双罚制并用的制度,即有的单位犯罪只追究单位的责任,有的单位犯罪只追究主管人员和主要责任人员的责任,有的单位犯罪则既追究单位的责任又追究主管人员和主要责任人员的责任。例如,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偷税罪、侵犯著作权罪、非法经营罪等。

法定代表人因其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被追究刑事责任时,应同时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首先,必须存在《刑法》明文规定的单位犯罪;

其次,刑法或其他法律未排除自然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再次,法定代表人介入了单位犯罪行为并且起到了决定、批准、授意、纵容、指挥等作用。

单纯的法定代表人之身份本身,并不当然导致其在单位犯罪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而被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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