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是企業法人的典型代表,法人不同於自然人,其權利最終需要由自然人來行使,那麼作爲公司法定代表人行使公司賦予的權利的同時,也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與風險。那麼法定代表人在公司破產中,應承擔什麼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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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在公司破產中,應承擔什麼責任?

廣東高合律師事務所陳東律師解答:

公司已出現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並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時候,法定代表人應當注意不爲無償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價格進行交易、對沒有財產擔保的債務提供財產擔保、對未到期的債務提前清償、放棄債權、對個別債權人進行清償、爲逃避債務而隱匿轉移財產、虛構債務或者承認不真實的債務的行爲。否則,公司法定代表人將可能因此而承擔賠償責任。

公司在進入破產程序後,作爲法定代表人應當注意履行以下義務:

1.妥善保管其佔有和管理的財產、印章和賬簿、文書等資料;

2.根據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進行工作,並如實回答詢問;

3.列席債權人會議並如實回答債權人的詢問;

4.未經人民法院許可,不得離開住所地;

5.不得任其他企業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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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高合律師事務所陳東律師解析:

在我國刑法中,對單位犯罪實行單罰制和雙罰制並用的制度,即有的單位犯罪只追究單位的責任,有的單位犯罪只追究主管人員和主要責任人員的責任,有的單位犯罪則既追究單位的責任又追究主管人員和主要責任人員的責任。例如,生產銷售僞劣產品罪、偷稅罪、侵犯著作權罪、非法經營罪等。

法定代表人因其作爲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被追究刑事責任時,應同時滿足以下幾個條件:

首先,必須存在《刑法》明文規定的單位犯罪;

其次,刑法或其他法律未排除自然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再次,法定代表人介入了單位犯罪行爲並且起到了決定、批准、授意、縱容、指揮等作用。

單純的法定代表人之身份本身,並不當然導致其在單位犯罪中作爲“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而被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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