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是天真爛漫的“小天使”,但有時也是,令人頭疼的“熊孩子”,當未成年之間發生侵權事件,那麼未成年人侵權的責任承擔注意哪些,未成年人侵權的責任怎麼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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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侵權的責任承擔注意哪些,未成年人侵權的責任怎麼承擔?

福建鼎軒律師事務所韓鴻律師解答:

未成年人侵權的責任承擔需要注意下列問題:

1、夫妻離婚後,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權益的,同該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如果與子女生活方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確有困難的,可以責令未與該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擔民事責任。

2、被監護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監護人明確的,由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如果監護人不明確的,法律規定由順序在前的有監護能力的人承擔民事責任。

3、對於在幼兒園、學校生活、學習的無民事行爲能力人,給他人造成損害,由於監督責任已轉移到幼兒園、學校、醫院,如果這些單位不能證明自己無過錯,可以責令這些單位適當給予賠償。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條規定:無民事行爲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盡到監護職責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

有財產的無民事行爲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從本人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監護人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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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鼎軒律師事務所韓鴻律師解析:

一方面,就監護人的責任而言,既是對未成年人承擔監護的義務,那麼如果沒有去履行義務就要承擔責任,所以監護人應當對自己的行爲負責,是一種自己責任。那麼監護人要承擔的責任就是過錯責任,但是由於此舉對被侵權人來說舉證證明其存在過錯是過於困難的,因此採取舉證責任倒置,實行過錯推定責任,讓監護人自己來承擔舉證責任,以保護受害者一方的利益。

另一方面,採取舉證責任倒置的過錯推定原則,依然可以很好的保護受害者的利益。監護人證明自己盡到監護義務逃脫責任的可能性是遠遠小於受害人的利益得到保護的可能性的,並且以此明確的界定了監護人的職責,促使其能夠有動力去履行自己的監護義務,從而可以有效的降低未成年人因監護人未履行監護義務而造成侵害的可能性,使其形成一個良性循環,減少此類侵權案件的發生,也是符合立法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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