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的破產財產是指破產宣告時及破產程序終結前,破產人所有的供破產清償的全部財產。破產財產清償的先後順序是破產費用、共益債務和因債務人不當得利所產生的債務等。那麼個人獨資企業債務清償順序是怎樣的,個人獨資企業債務怎麼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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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獨資企業債務清償順序是怎樣的,個人獨資企業債務怎麼清償?

山東倡通律師事務所顧增鵬律師解答:

個人獨資企業債務應該按照以下順序進行清償:

第一、企業職工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用。出於對勞動者權益的保障以及社會的安定,企業債務清償首先應該保障職工的權益。

第二、企業所欠稅款。需要向有關部門清償企業存續期間內,所拖欠的稅款。

第三、企業的其他債務。對於企業財產不足以清償的債務,投資人應當以其個人的其他財產對企業債務進行清償。

《企業破產法》第一百一十三條,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產企業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工資按照該企業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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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倡通律師事務所顧增鵬律師解析:

建議個人獨資企業的受讓人,除了與轉讓人簽訂轉讓協議時,對企業的債務轉讓、債務承擔事宜進行約定外,還可以要求與轉讓人雙方聯合發佈債權債務通知公告,明確告知相關債權債務人在合理的期限內申報債權債務,否則,受讓人將不承擔相關責任。這種防範措施的作用在於,萬一債權人提起訴訟,受讓人可以向法庭出示相關通知公告的證明,以對抗債權人和轉讓人。此外,在法律修改前,企業登記機關也可以善意提醒受讓人進行債權債務通知公告。

《個人獨資企業法》第十七條規定,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對本企業的財產依法享有所有權,其有關權利可以依法進行轉讓或繼承。第二十八條規定,個人獨資企業解散後,原投資人對個人獨資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仍應承擔償還責任。根據《個人獨資企業法》三十一條規定,個人獨資企業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投資人應當以其個人的其他財產予以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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