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摺有餘額50795.50元,去銀行取錢銀行卻不給取?銀行說是櫃員錯將取款額填成餘額。昆明市西山區的一名七旬老人就遇到了這樣的鬧心事。老人將銀行起訴到法院,法院支持了銀行的說法,判老人敗訴。到底是怎麼回事呢?

根據瀟湘晨報2021年1月8日報道:

近日,雲南昆明市西山區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儲戶與銀行間儲蓄存款糾紛案件。原告是昆明市西山區的一名七旬老人陳某,原告訴稱,2018 年 4 月在昆明某銀行辦理了存摺,2019 年 9 月 13 日因需要用錢到被告處辦理取款業務,中途發現不需要全部提取,於是又將錢存回了賬戶。所以,存摺上的存款餘額仍然是50795.50 元。

後陳某到銀行取款,被銀行告知存摺餘額以前已經全部取出,陳某認爲存摺上赫然顯示餘額爲 50795.50 元,在與該銀行交涉無果後,向西山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被告支付 50795.50 元及相關利息。

銀行向法院提交了有被告簽名的取款憑條、銀行系統內部的帳戶歷史明細表,證明 2019 年 9 月 13 日當日,原告確實已將存摺上的餘額 50795.50 元全部支取完畢,最後原告的帳戶餘額爲零。經辦櫃員王某出庭對質時,承認存摺上顯示的餘額爲書寫錯誤,將取款金額錯誤地填寫在餘額一欄。而且銀行有完整的存款取款操作流程,只有完整的操作流程才能進行下一步的操作,並會有憑條、現金、回單和存摺整套操作後,客戶才能離開櫃檯。陳某陳述當時王某從系統中把 50795.50 元提了出來,並未將錢交與自己,所以取款憑條確實產生了,後發現不需要全部提取後,又要求王某把 50795.50 元全部存進去,但王某並未把存款憑條交與他,只在陳某的存摺上進行了修改。

綜合原、被告雙方的證據,西山法院認爲銀行提供的證據明顯優於陳某的證據,據此,對於原告的訴訟請求,依據不足,予以駁回。

爲什麼自以爲信心滿滿的陳某卻在法院敗北了呢?銀行真的沒有差錯嗎?我們可以從三個方面進行分析:

第一個方面,法院判決是以證據爲前提,銀行提供的雖然並不完整但相對有利的證據鏈是贏得官司的原因

法律講道理,更講證據。老人陳某之所以輸了官司,就是因爲銀行有足夠的證據,而這些證據是無法修改的證據,以此足夠證明這筆錢確實是陳某已經全部取出。

很多人之所以在與銀行的訴訟中敗北,重要的原因就是銀行提供的證據相對完善,足夠支撐自己的主張。而客戶往往缺乏足夠的證據並形成完整的證據鏈。

在這一案例中,陳某隻有存摺以及存摺上的餘額,這既是主張的基礎,也是支持主張的唯一證據,而證據鏈的責任就由銀行承擔。

銀行提交了有被告簽名確認的取款憑條、銀行系統內部的帳戶歷史明細表、經辦人王某關於取款過程的描述、取款憑親產生的流程、以及存款、取款的過程和憑證鏈,從而形成了相對完整的證據鏈。這是銀行贏得官司的原因。

相反,廣州老人陳伯在某銀行的存摺上顯示餘額爲116703 元,取款時銀行以2016年已經銷戶爲由拒絕取款,最後被告上法院。但與昆明的銀行不同,廣州的某銀行檔案管理存在漏洞,銀行稱涉案賬戶的掛失及銷戶的原始憑證記錄在2016年已經銷燬。併爲自己難以提供完整的證據鏈進行證明,銀行無法提供足夠的資金存款、取款、轉賬依據,並在2016年將涉案賬戶的掛失及銷戶的原始憑證記錄銷燬,最終雖然陳伯一方存在明顯的漏洞,但仍然導致銀行支持了陳伯的主張而銀行輸了官司賠了錢。

無論對銀行來說,還是對存款人來說,證據都是自己權利主張的基礎,對銀行來說,銀行理應對客戶的存款負責,證據鏈和檔案的管理是銀行的責任,這一點必須清楚。

第二個方面,存款人陳某在主張權利的過程中存在明顯的欠缺和不足,這警示我們要保管好自己的證據鏈並主張自己的權益

現在大家都已經有了權益意識,特別是通過法律的武器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

在存款取款過程中,一定要保管好自己的存款憑證、存摺和銀行卡、密碼和身價證信息等,以確保自己金融資產的安全,不要輕易告訴別人你的存款密碼,更不要將自己的存摺、存單和銀行卡、身價證給別人,以免造成自己的存款損失。

昆明老人陳某之所以輸了官司,實際上存在着一個明顯的漏洞,即取款以後再存款的過程是非常矛盾的。應該說,從整個取款過程大家是沒有任何異議的,取款憑證和取錢的過程是明確的而且是一致的。但最重要的再存款過程陳某說的有點牽強。

曾經我們經常聽到一個說法,即自己的錢取出來數數看看。如果陳某真的是自己擼取出來看看,這還真的無懈可擊,但是陳某說取錢以後考慮到不需要全部取出後,又要求王某把 50795.50 元存了進去,後面的存款王某並未把存款憑條交與他,只是當時就在陳某的存摺上進行了修改。這裏有一個常識性的錯誤,即取款以後如果覺得不需要全部取出,起碼也需要取款一部分,將多餘的部分再存入銀行,而陳某說不需要全部取出卻又全部存入,這是一個非常大的疑點。還有一個疑點,即是在取款結束還沒有拿到錢時卻又突然決定不取了,這在日常生活中也是非常少見的。

銀行一方是相對完整的證據鏈,而陳某則是一個漏洞百出的說法,法律會偏向於誰是一清二楚的,這就是陳某輸了官司的原因。

第三個方面,雖然銀行贏得了官司,但是銀行仍然欠存款人一個道歉

銀行雖然贏得了官司,也許銀行認爲本來就應該贏得官司,但是銀行在這一過程中的表現並不完美,銀行提供了證據鏈也不完善,贏得了官司實在是有幸運的成分,當然也有自己足夠證據的成分。

銀行有一點是缺乏的但是根據現有制度是可以理解的,即錄像問題。原告口頭向法院申請要求調取案發當天的視頻監控錄像,被告銀行表示銀行保管的視頻錄像時間爲 3 個月,現時間久遠該視頻監控錄像已被其他視頻錄像覆蓋,因此無法向法院提供。這一點是可以理解的,如果有完整的錄像這個問題就不需要更多的證據鏈可以明確結果。

如果說上面的證據缺乏是可以理解的話,那麼造成這一案件最重要的因素即陳某存摺上的存款餘額5萬多元的差錯則是不可以原諒的。櫃檯經辦人員王某說,在陳某取款時錯誤地將取款金額填寫在了存款餘額一欄裏,陳某的存摺上顯示着餘額爲 50795.50 元,是因爲自己書寫錯誤。法院審理後也確認,銀行櫃員王某一方面證明是"現取",一方面又在餘額一欄寫有餘額 50795.50 元。這是造成這一案件的最重要的原因。

從這一意義上講,銀行確實欠陳某一個道歉,由於自己工作的疏忽給陳某造成了困惑並導致案件的發生,銀行雖然贏得了官司但從責任上銀行並非完全沒有責任,起碼在道義上欠缺向陳某一個真誠的道歉。

銀行還欠缺一個向銀行系統工作人員的道歉,因爲是這一案件給公衆展示了一個銀行員工並不專業、也並不完美的形象,從這一意義上講,這家銀行缺乏一個向同仁們的道歉。

銀行工作是一個非常嚴謹的工作,所有的業務操作如果出現任何不嚴謹,都會給存款人甚至社會帶來一定的困擾,這是我們必須加強的地方,提高專業素質和服務能力並不是一句口號。(麒鑑)圖片來自網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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