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夏時報(www.chinatimes.net.cn)記者劉佳 北京報道

連續四任董事長落馬的吉林信託,近日因其債權人發起行政訴訟,把銀保監會、吉林銀保監局告上法庭,認爲後者沒有履行好職責,在監管吉林信託的過程中“不作爲”,再次讓吉林信託成爲輿論的焦點。

事件起因是吉林信託·匯融38號中科建設特定資產收益權集合資金信託計劃(下稱“匯融38號”)已經違約,涉及規模4.5億元。

該項目延期2年多,沒有任何解決方案,債權人先後4次前往吉林信託維權未果,遂向銀保監會和吉林銀保監局反應相關問題,但均不予支持。

因此,債權人發起行政訴訟,把銀保監會、吉林銀保監局告上了法庭。2020年12月,該案在北京市西城區法院開庭。銀保監會、吉林銀保監局均作爲被告出庭。

對於匯融38號最新進展及新任董事長遴選等問題,記者致電公開電話,截至發稿均未獲得回覆。

債權人起訴監管層

據悉,匯融38號爲吉林信託主動管理型項目,成立於2017年9月29日,融資人爲中科建開發總公司(下稱“中科建”),信託規模4.5億元,信託期限24個月,年化預期收益率爲8%——8.6%,按季度支付利息。

信託資金主要用於投資中科建下屬公司持有的上海青浦區意邦建材傢俱城一期部分自持商鋪,其中3.5億元用於後期裝修,1億元用於歸還對應的部分金融機構借款。

然而令投資者意想不到的是,在匯融38號成立不久的2017年10月,中科建設即被遵義中院列爲被執行人。而匯融38號的推介亮點是“融資方爲中科院100%控股”,但違約後才發現,中科建的全資股東爲中國科學院行政管理局黃金海岸培訓中心。

同時,匯融38號的抵押程序也存在瑕疵。該項目的抵押資產爲中科建在上海大虹橋板塊的一處商業地產,募集時的三方推介材料顯示其評估值10億元,但出現問題後,吉林信託公告稱,實際價值僅7.1億元;該項目的房地產評估機構爲上海國衆聯房地產諮詢公司,但其並非受僱於吉林信託,而是受僱於中科建。

由於中科建融資違約事件不斷曝出,最終於2020年10月進入破產重整程序,經審計負債總額達371億元。

而吉林信託基本已完成匯融38號債權申報和確認,中科建將於2021年1月15日召開債權人網絡視頻會議,討論破產重整、引進新股東等事項,如果債權人不同意,中科建設只能破產清算,走司法程序。

據悉,2019年12月26日,債權人收到吉林銀保監局《信訪事項答覆意見書》。他們對該答覆函不服,於2020年1月20日向銀保監會申請了行政複議。

2020年5月24日,債權人收到銀保監會維持吉林監管局的《行政複議決定書》,稱他們的請求於法無據,不予支持。

因此,債權人發起行政訴訟,把銀保監會、吉林銀保監局告上了法庭。

債權人表示吉林信託在匯融38號中存在着多處違法違規行爲,而作爲執法者和監管機構存在多處監管失職行爲。而被告方則表示程序合法、事實清楚、法律依據充分,不能認定監管“不作爲”。

由於一審行政案件在立案之日起半年內做出判決,該案沒有當庭宣判,本報記者將持續關注。

一位不具名的業內人士對記者表示,無論誰輸誰贏,這一次的結果非常值得期待,“一般情況下,都是投資人和信託對簿公堂,鮮有起訴監管的,而此次債權人將吉林監管層告上法庭,一方面,投資者在法制框架下采取行動,維護合法權益,踐行法制思維;另一方將監管告上法庭,是投資者不得已的選擇,充分凸顯出了投資者的無奈。”

法學界人士也表示,對於日後類似案件的判罰,起到重要的參考價值,更有助於規範金融市場和對投資者的保護。

半年被罰270萬

回看2020年全年,信託業仍呈現“嚴監管”的主基調。

在2020年的最後一天,銀保監會官網公佈了相關信託監管罰單,其中吉林銀保監局公佈2張罰單,劍指吉林信託及其相關責任人。

罰單顯示,吉林信託的主要違法違規事實(案由)是:違規提供隱性的第三方金融機構信用擔保,向監管部門報送虛假業務報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吉林銀保監局對其罰款140萬元。

蔡宇鵬對吉林信託違規提供隱性的第三方金融機構信用擔保的違法違規行爲負直接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條,吉林銀保監局對其做出警告處分。

值得注意的是,這並不是吉林信託今年第一次受到監管部門的處罰。

2020年8月3日,吉林信託因未嚴格審覈信託目的的合法合規性,爲銀行規避監管提供通道,被罰40萬元。

2020年9月7日,因未按照規定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義務、未按照規定報送可疑交易報告,吉林信託被中國人民銀行長春中心支行罰款90萬元。

截至目前,在各地監管公佈的信託罰單裏,吉林信託罰款金額居2020年第二。

某信託業研究員表示,監管部門通過處罰來督促信託公司加強內部管理,合法合規經營,防範金融風險,確保信託業健康發展。“嚴監管將成爲一種常態。”

責任編輯:孟俊蓮 主編:冉學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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