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中國銀保監會發布《人身保險公司監管主體職責改革方案》

來源:辦公廳

爲進一步強化人身保險監管工作,統籌監管資源,提升監管效能,推動簡政放權,日前銀保監會發布了《人身保險公司監管主體職責改革方案》(以下簡稱《方案》)。

監管主體職責改革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爲指導,圍繞黨中央深化金融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和打好防範化解金融風險攻堅戰總體部署,按照“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的精神要求,依據“統一規制、明確職責、事權分級、失職問責”的基本原則,對監管對象、監管職責進行了劃分,並提出了相關工作要求。

關於監管對象劃分,綜合考慮公司系統重要性、資產規模、風險狀況等指標,將91家人身保險公司劃分爲銀保監會直接監管和銀保監局屬地監管兩類。其中,銀保監會直接監管公司39家,銀保監局屬地監管公司52家。

關於監管職責分工,銀保監會統籌整體監管政策;銀保監會、銀保監局分別承擔直接監管公司和屬地監管公司的行政許可事項、日常監管職責。

關於工作要求,爲確保監管主體職責改革工作順利推進,銀保監局有效承接,《方案》提出了三點工作要求:一是加強組織領導,確保有效承接。二是完善制度流程,統一監管標準。三是健全協調機制,加強上下聯動。

《方案》中同時明確,印發後,屬地監管公司註冊地發生變更的,根據註冊地對銀保監局監管權責進行調整。銀保監會可結合工作需要,對直接監管公司和屬地監管公司的範圍以及相關監管事權劃分進行必要調整。

《方案》的印發是銀保監會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的重要改革舉措,對落實監管主體責任、防範化解金融風險具有重要意義。下一步,銀保監會將繼續深入推進監管改革,持續加大人身保險公司監管力度,採取有效措施防範化解重點領域風險,推動人身保險擴面提質,穩健發展。

附:中國銀保監會關於印發人身保險公司監管主體職責改革方案的通知

中國銀保監會關於印發人身保險公司監管主體職責改革方案的通知

銀保監發〔2021〕1號

各銀保監局,各人身保險公司:

爲進一步強化人身保險監管工作,統籌監管資源,提升監管效能,推動簡政放權,銀保監會研究制定了《人身保險公司監管主體職責改革方案》,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及時報告。

本方案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中國銀保監會辦公廳關於授權派出機構實施部分行政許可事項的通知》(銀保監辦發〔2019〕69號)中與本方案不符的,按照本方案執行。

2020年1月8日

人身保險公司監管主體職責改革方案

爲進一步強化人身保險公司監管工作,統籌監管資源,提升監管效能,推動簡政放權,根據銀保監會“三定”規定和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方案。

一、總體目標

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爲指導,圍繞黨中央深化金融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和打好防範化解金融風險攻堅戰總體部署,按照“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的精神要求,統籌監管資源,統一監管規制,明確職責分工,加強上下聯動,提高監管效能,全面落實銀保監會黨委對人身保險監管工作的各項要求,堅決守住不發生系統性風險底線,推動行業高質量發展。

二、基本原則

(一)統一規制。人身保險公司監管遵循銀保監會制定的統一監管規制,銀保監會、各銀保監局同步落實各項監管要求,對人身保險公司實施統一的監管標準,確保監管一致性、有效性和協調性。

(二)明確職責。把守住不發生系統性風險底線放在突出位置,清晰劃分人身保險公司監管職責。銀保監會對直接監管公司承擔監管責任,各銀保監局對所承接屬地監管公司承擔監管責任。

(三)事權分級。結合人身保險公司經營特徵和風險狀況,將行業影響較大、風險把控難度較大的監管事權保留在銀保監會,日常監管事權授權各銀保監局承擔。銀保監會與各銀保監局加強上下聯動、橫向協作,切實防控風險。

(四)失職問責。銀保監會與各銀保監局各司其職,充分履行對所屬人身保險公司的監管職責。所監管機構出現重大風險和問題,存在失職、瀆職的,將依法依規嚴肅追責。

三、監管對象劃分

人身保險公司劃分爲銀保監會直接監管和銀保監局屬地監管兩類。其中,銀保監會直接監管公司39家,銀保監局屬地監管公司52家。詳見附件1。

方案印發後,屬地監管公司註冊地發生變更的,根據註冊地對銀保監局監管權責進行調整。銀保監會可結合工作需要,對監管對象劃分進行必要調整。

四、監管職責劃分

(一)行政許可職責劃分。

1、銀保監會負責所有人身保險公司籌建、開業、解散、破產、合併、分立,設立境外保險類機構,人身保險產品審批備案;負責直接監管的人身保險公司相關行政許可事項。

2、銀保監局負責屬地監管人身保險公司相關許可事項。涉及註冊地(住所、營業場所)跨轄區變更的,審批過程中,原屬地銀保監局應徵求遷入地銀保監局意見;人身保險公司在轄內設立(籌建、開業)、撤銷省級分公司審批工作和其他分支機構改建爲省級分公司等事項審批過程中,應徵求該人身保險公司所屬監管機構意見。

詳見附件2。

(二)日常監管職責劃分。

1、銀保監會負責研究、制定、完善行業監管政策、制度規則、工作規劃,開展市場運行情況統計、監測和分析;搭建信息共享平臺,開展上下聯動、橫向協作;統籌負責跨境監管交流與合作;負責直接監管人身保險公司非現場監管、現場檢查等相關日常監管工作。

2、銀保監局負責屬地監管人身保險公司非現場監管、現場檢查等日常監管工作,以及銀保監會授權或委託開展的其他監管工作。

詳見附件3。

銀保監會可結合工作需要,對監管職責劃分進行必要調整。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確保有效承接。各銀保監局要高度重視人身保險公司監管工作,深入研究風險特徵和監管規律,通過非現場監管、現場檢查等手段全面瞭解所承接機構狀況,摸清風險底數,與銀保監會相關機構和功能監管部門有效銜接,明確監管重點和措施,防止出現監管真空。要結合方案內容,對相關處室職責、人員編制等進行調整,配齊配足工作人員,加強監管專業隊伍建設,確保改革順利實施,監管職責有效承接。

(二)完善制度流程,統一監管標準。銀保監會相關機構和功能監管部門加快完善人身保險公司非現場監管制度和系統建設,統一日常監管流程和標準。編制行政許可操作指南,明確行政許可事項審覈要點,加強人身保險公司監管培訓,提升銀保監局監管能力。

(三)健全協調機制,加強上下聯動。銀保監會相關機構和功能監管部門與各銀保監局之間搭建信息收集、彙總、共享平臺,全面掌握人身保險公司信息,建立上下聯動、橫向協作、重大事項請示報告機制,協同做好人身保險公司監管工作。

附件:1、監管對象劃分

2、行政許可職責劃分

3、日常監管職責劃分

中國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就《人身保險公司監管主體職責改革方案》答記者問

爲進一步強化人身保險監管工作,統籌監管資源,提升監管效能,推動簡政放權,中國銀保監會研究制定了《人身保險公司監管主體職責改革方案》(以下簡稱《方案》)。日前,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就《方案》相關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一、《方案》制定的背景是什麼?

爲強化人身保險公司機構監管,統籌系統監管資源,發揮派出機構屬地優勢,更全面準確把握單體機構風險,在廣泛調研和聽取意見建議的基礎上,按照“統一規制、明確職責、事權分級、失職問責”的總體原則,制訂了本《方案》。《方案》的印發是銀保監會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的重要改革舉措,有助於進一步完善人身保險公司監管體制機制,激發市場活力,推動人身保險擴面提質,穩健發展。

二、《方案》對監管對象劃分作了哪些改革?

《方案》實施前,人身保險公司均由銀保監會直接監管。調整後,綜合考慮公司重要性、資產規模、風險狀況等指標,我們將91家人身保險公司劃分爲銀保監會直接監管和銀保監局屬地監管兩類。其中,銀保監會直接監管公司39家,銀保監局屬地監管公司52家。

三、《方案》對監管職責分工作了哪些規定?

《方案》對銀保監會、銀保監局的監管職責進行了明確分工。其中,銀保監會統籌整體監管政策;銀保監會、銀保監局分別承擔直接監管公司和屬地監管公司的行政許可事項、日常監管職責。《方案》同時明確銀保監局負責人身保險公司在轄內設立(籌建、開業)、撤銷省級分公司審批工作和其他分支機構改建爲省級分公司審批工作。

四、《方案》提出了哪些監管要求?

爲確保監管主體職責改革工作順利推進,銀保監局有效承接,《方案》提出了三點工作要求:一是加強組織領導,確保有效承接。二是完善制度流程,統一監管標準。三是健全協調機制,加強上下聯動。

五、《方案》與相關監管規定如何銜接?

前期,銀保監會印發《中國銀保監會辦公廳關於授權派出機構實施部分行政許可事項的通知》(銀保監辦發〔2019〕69號)。此次改革之後,直接監管公司相關行政許可事項由銀保監會辦理,屬地監管公司的相關行政許可事項由銀保監局辦理。

《方案》中同時明確,印發後,屬地監管公司註冊地發生變更的,根據註冊地對銀保監局監管權責進行調整。銀保監會可結合工作需要,對直接監管公司和屬地監管公司的範圍以及相關監管事權劃分進行必要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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