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消費金融公司迎監管評級辦法:監管密切關注4級公司 對5級公司實施救助計劃或市場退出 

上證報中國證券網訊(記者 張瓊斯)銀保監會日前印發《消費金融公司監管評級辦法(試行)》,以全面評估消費金融公司的經營管理與風險狀況,合理配置監管資源,有效實施分類監管,促進消費金融公司持續、健康、規範發展。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根據辦法,消費金融公司監管評級要素包括五方面內容,各評級要素的標準權重分配如下:公司治理與內控(28%),資本管理(12%),風險管理(35%),專業服務質量(15%),信息科技管理(10%)。

辦法對各評級指標設定分值及若干評價要點。評級指標得分由監管人員按照評分標準和評分原則評估後,結合專業判斷確定。評級要素得分爲各評級指標得分加總。每一項評級要素滿分均爲100分。評級得分由各評級要素得分按照要素權重加權彙總後獲得。根據分級標準,以評級得分確定消費金融公司的監管評級等級和檔次。

辦法顯示,消費金融公司監管評級得分滿分爲100分,根據具體評級得分,分爲1級、2級(A、B)、3級(A、B)、4級和5級,數值越大表示機構風險或問題越大,需要監管關注的程度越高。

監管評級得分在90分(含)以上爲1級;70分(含)至90分爲2級,其中:80分(含)至90分爲2A級,70分(含)至80分爲2B級;50分(含)至70分爲3級,其中:60分(含)至70分爲3A級,50分(含)至60分爲3B級;50分以下爲4級;無法正常經營的直接評爲5級。

“對於發生重大案件、存在嚴重財務造假、被給予重大行政處罰或監管強制措施的,應區別情形確定是否採取評級下調措施,且監管評級結果應不高於3級。監管機構認定消費金融公司存在其他重大風險問題、足以影響監管評級結果的,可視情節輕重決定下調措施。”辦法明確。

辦法稱,消費金融公司的監管評級結果應當作爲監管機構衡量公司經營狀況、風險管理能力和風險程度,以及在此基礎上制定監管規劃、配置監管資源、採取監管措施和行動的重要依據,還應作爲消費金融公司市場準入事項的參考因素。

監管評級爲1級的消費金融公司,是各方面較爲健全的機構。主要通過非現場監管定期監測各項監管指標和業務數據,一般不需採取特殊的監管行動。

監管評級爲2級的消費金融公司,在不同程度上存在一些問題或風險,須引起監管關注。對2A級的公司,針對問題加強非現場監測,進行窗口指導,督促開展自查;對2B級的公司,應加強非現場監管分析,適當增加與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的監管會談頻度。對2級的公司,可保持一定的現場檢查頻率,原則上每三年至少開展一次現場檢查。

監管評級爲3級的消費金融公司,表明存在的問題較多或較爲嚴重,整體風險管控能力較弱。對3A級的公司,應重點關注公司存在的薄弱環節,進行監管提示或通報,督促公司採取措施改善經營管理;對3B級的公司,應給予持續監管關注,提高現場檢查頻率和深度,並可視情況對業務活動依法採取一定限制措施,積極化解風險。對3級的公司,原則上每兩年至少開展一次現場檢查。

監管評級爲4級的消費金融公司,表明存在非常嚴重的問題和風險,甚至危害公司的生存能力。監管中應給予密切關注,增加監管會談的頻率,原則上每年至少開展一次現場檢查,督促公司採取有效措施改善經營狀況、降低風險水平、補充資本金,必要時可依法採取限制高風險業務活動、限制股東權利、限制分配紅利、責令調整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等監管措施。

監管評級爲5級的消費金融公司,表明風險程度超出公司控制糾正能力,公司已不能正常經營,應責令提交合並、收購、重組、引進戰略投資者等救助計劃,或依法實施接管;對無法採取措施進行救助的公司,可依法實施市場退出。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