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保险纠纷谁有理系列第1篇内容。

随着买保险的人越来越多,也产生了很多保险纠纷。但是随着社会信息透明化程度越来越高,除了少部分人还固执己见地认为“有纠纷都是保险的错”之外,很多社会大众也愿意深入了解那些保险纠纷背后的事情,一方面通过纠纷让我们规避同样问题;在一个纠纷可以让人明事理。

因此,我们特地开写“谁有理”系列,通过还原保险纠纷的前因后果,让社会大众看看到底是保险公司睁眼说瞎话,还是买保险的人无理纠缠?同时欢迎网友们在评论区各抒己见。

正文

意外险是一个纠纷比较多的领域,特别是涉及“猝死”这块更是意外险的高发纠纷。为啥这么说呢?原因有二:

1、意外险大都明确了地写了“猝死不赔”,同时在医学上也明确的定义“猝死”是一种疾病死亡,只不过发病太快,所以大众常常认为“猝死”就是意外死亡。

2、保险公司理赔需要明确的证据,例如到底是因为心源性猝死还是脑梗死猝死。而往往医疗机构等出具的死亡报告就简单只有“猝死”二字,而没有具体写明因为什么原因导致的“猝死”。有时候保险公司为了要“确切的猝死原因”,会要求死者家属提供一些证明,甚至是“开棺验尸”这种和社会公序良俗相违背的说法。

案例

本案例有点儿曲折,也有点儿让人捉摸不透。说案子之前,说说有多曲折,根据法院卷宗记录:

保险公司拒赔后,家属告到法院,一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钱。

按逻辑都赔了钱肯定没有纠纷,但是不知道怎么的,家属又上诉二审;二审法院裁定要求一审法院程序违法,发回重审。

一审法院重新审理后判决保险公司拒赔合理;家属依旧不服,因此二度上诉到二审,这次二审判决保险公司赔钱。

然后保险公司又不服上诉到省高院再审。

我们只是在几份卷宗里面,发现家属的律师一直都是同一个……

2017年8月,湖南吴某委托保险代理人给自己的继父投保了一份意外险,意外保额10万。

2017年10月16日中午,被保人黄某在家里摔倒;继子吴某将其送到当地卫生院后,在寻找医生过程中,被保人黄某死亡。确认死亡后当天,家属向保险公司进行报案。

2017年10月18日,保险公司调查员得到黄某家里勘查现场后离开。

2017年10月22日,黄某下葬。

2017年10月24日,保险公司送达《尸检通知函》,由于死者已经下葬,家属拒绝“开棺验尸”。

那么保险公司为啥会要求“开棺验尸”?我们根据卷宗整理出来保险公司大概是以下意思:

1、保险公司调查后,发现黄某意外死亡的证据不充分。继子吴某和当事医生表述过:黄某摔倒后,说过自己是“头昏”摔倒,因此而医生对黄某的死亡结论是“猝死”。

2、涉案的意外保险合同中,免责条款明确写了“猝死”不属于意外险赔付责任。

3、由于“猝死”结论是转述加上推测,因此保险公司要求开棺验尸确定真正的死亡原因,但家属不配合。

曲折的官司我们不谈,就说说决定性的判决,法院是这样认为的:

1、保险公司称死亡当天公司就签发了《尸检通知函》,但并没有证据证明该函件在下葬前就告知和送达家属手里。

2、死者家属在黄某死亡后当天就报案,且10月18日保险公司调查时保险公司没有对“黄某摔倒后死亡”提出异议,属于认同“意外死亡”情形。

3、死者在死亡7日后方才下葬。综合前述内容,家属已经尽到了相关协助义务,拒绝对已下葬死者开棺验尸符合当地风俗以及常理!

因此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付意外保险金10万元。

总结

根据卷宗记载第一次一审,法院已经判决家属赢,但是家属还上诉,导致本次上诉后,二审法院要求一审重审。不知道是卷宗记录错误,还是一审家属怎么想的。

本案判决中,保险公司的过错在于举证失败,这儿需要普及几个保险知识:

1、保险法规定,保险报案后,如果提交的理赔资料不齐,保险公司需要一次性把理赔需要的材料告知给保险报案人。本案中保险公司说自己在出险当天就签发了《尸检通知函》,但是却在下葬后2天才送达死者家属手里,此时距离死亡已经9天。

2、保险公司曾在10月18日委派了调查人员调查,既没有对死亡原因提出异议;也没有告知家属有《尸检通知函》这回事儿。这是保险公司理赔和调查的责任,不应该由家属承担。

3、统一口径和病历的重要性,死者家属一会是“头昏摔倒”,医生结论又是“猝死”,保险报案理赔又是“意外死亡”。说实话无论是哪家保险公司,对于这种混乱的表述都是要严格调查和对待的。这就好比住校学生要请假外出,给老师的请假条出现了不同的理由,老师和学校会同意学生外出么?这种有矛盾的请假条都批准,孩子在校外出了事情该谁负责?所以保险理赔统一口径很重要,如果自己买了保险,那么最好还是多了解下不同险种理赔时候要求的资料该如何处理。

本文涉案卷宗:

第一次一审卷宗号:2018年8月2日判决,(2018)湘1382民初355号

第一次二审卷宗号:2019年3月28日判决,(2019)湘13民终315号发回重审

第二次一审卷宗号:2019年9月2日判决,(2019)湘1382民初2811号

第二次二审卷宗号:2019年11月20日,(2019)湘13民终1974号

湖南高院2020年8月11日,再审裁定书编号:(2020)湘民申877号

全文完

欢迎大家讨论以及提供案例,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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