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拒賠10萬意外險,只因家屬不同意“開棺驗屍”,誰有理?
這是保險糾紛誰有理系列第1篇內容。
隨着買保險的人越來越多,也產生了很多保險糾紛。但是隨着社會信息透明化程度越來越高,除了少部分人還固執己見地認爲“有糾紛都是保險的錯”之外,很多社會大衆也願意深入瞭解那些保險糾紛背後的事情,一方面通過糾紛讓我們規避同樣問題;在一個糾紛可以讓人明事理。
因此,我們特地開寫“誰有理”系列,通過還原保險糾紛的前因後果,讓社會大衆看看到底是保險公司睜眼說瞎話,還是買保險的人無理糾纏?同時歡迎網友們在評論區各抒己見。
正文
意外險是一個糾紛比較多的領域,特別是涉及“猝死”這塊更是意外險的高發糾紛。爲啥這麼說呢?原因有二:
1、意外險大都明確了地寫了“猝死不賠”,同時在醫學上也明確的定義“猝死”是一種疾病死亡,只不過發病太快,所以大衆常常認爲“猝死”就是意外死亡。
2、保險公司理賠需要明確的證據,例如到底是因爲心源性猝死還是腦梗死猝死。而往往醫療機構等出具的死亡報告就簡單隻有“猝死”二字,而沒有具體寫明因爲什麼原因導致的“猝死”。有時候保險公司爲了要“確切的猝死原因”,會要求死者家屬提供一些證明,甚至是“開棺驗屍”這種和社會公序良俗相違背的說法。
案例
本案例有點兒曲折,也有點兒讓人捉摸不透。說案子之前,說說有多曲折,根據法院卷宗記錄:
保險公司拒賠後,家屬告到法院,一審法院判決保險公司賠錢。
按邏輯都賠了錢肯定沒有糾紛,但是不知道怎麼的,家屬又上訴二審;二審法院裁定要求一審法院程序違法,發回重審。
一審法院重新審理後判決保險公司拒賠合理;家屬依舊不服,因此二度上訴到二審,這次二審判決保險公司賠錢。
然後保險公司又不服上訴到省高院再審。
我們只是在幾份卷宗裏面,發現家屬的律師一直都是同一個……
2017年8月,湖南吳某委託保險代理人給自己的繼父投保了一份意外險,意外保額10萬。
2017年10月16日中午,被保人黃某在家裏摔倒;繼子吳某將其送到當地衛生院後,在尋找醫生過程中,被保人黃某死亡。確認死亡後當天,家屬向保險公司進行報案。
2017年10月18日,保險公司調查員得到黃某家裏勘查現場後離開。
2017年10月22日,黃某下葬。
2017年10月24日,保險公司送達《屍檢通知函》,由於死者已經下葬,家屬拒絕“開棺驗屍”。
那麼保險公司爲啥會要求“開棺驗屍”?我們根據卷宗整理出來保險公司大概是以下意思:
1、保險公司調查後,發現黃某意外死亡的證據不充分。繼子吳某和當事醫生表述過:黃某摔倒後,說過自己是“頭昏”摔倒,因此而醫生對黃某的死亡結論是“猝死”。
2、涉案的意外保險合同中,免責條款明確寫了“猝死”不屬於意外險賠付責任。
3、由於“猝死”結論是轉述加上推測,因此保險公司要求開棺驗屍確定真正的死亡原因,但家屬不配合。
曲折的官司我們不談,就說說決定性的判決,法院是這樣認爲的:
1、保險公司稱死亡當天公司就簽發了《屍檢通知函》,但並沒有證據證明該函件在下葬前就告知和送達家屬手裏。
2、死者家屬在黃某死亡後當天就報案,且10月18日保險公司調查時保險公司沒有對“黃某摔倒後死亡”提出異議,屬於認同“意外死亡”情形。
3、死者在死亡7日後方纔下葬。綜合前述內容,家屬已經盡到了相關協助義務,拒絕對已下葬死者開棺驗屍符合當地風俗以及常理!
因此法院判決保險公司賠付意外保險金10萬元。
總結
根據卷宗記載第一次一審,法院已經判決家屬贏,但是家屬還上訴,導致本次上訴後,二審法院要求一審重審。不知道是卷宗記錄錯誤,還是一審家屬怎麼想的。
本案判決中,保險公司的過錯在於舉證失敗,這兒需要普及幾個保險知識:
1、保險法規定,保險報案後,如果提交的理賠資料不齊,保險公司需要一次性把理賠需要的材料告知給保險報案人。本案中保險公司說自己在出險當天就簽發了《屍檢通知函》,但是卻在下葬後2天才送達死者家屬手裏,此時距離死亡已經9天。
2、保險公司曾在10月18日委派了調查人員調查,既沒有對死亡原因提出異議;也沒有告知家屬有《屍檢通知函》這回事兒。這是保險公司理賠和調查的責任,不應該由家屬承擔。
3、統一口徑和病歷的重要性,死者家屬一會是“頭昏摔倒”,醫生結論又是“猝死”,保險報案理賠又是“意外死亡”。說實話無論是哪家保險公司,對於這種混亂的表述都是要嚴格調查和對待的。這就好比住校學生要請假外出,給老師的請假條出現了不同的理由,老師和學校會同意學生外出麼?這種有矛盾的請假條都批准,孩子在校外出了事情該誰負責?所以保險理賠統一口徑很重要,如果自己買了保險,那麼最好還是多瞭解下不同險種理賠時候要求的資料該如何處理。
本文涉案卷宗:
第一次一審卷宗號:2018年8月2日判決,(2018)湘1382民初355號
第一次二審卷宗號:2019年3月28日判決,(2019)湘13民終315號發回重審
第二次一審卷宗號:2019年9月2日判決,(2019)湘1382民初2811號
第二次二審卷宗號:2019年11月20日,(2019)湘13民終1974號
湖南高院2020年8月11日,再審裁定書編號:(2020)湘民申877號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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