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陰陽合同”、“保底約定“最終均被判定無效。

近日,中國裁判文書網披露的一則民事判決書,將達州銀行與山西平遙農商行之間的一樁涉及5億元的委託理財合同糾紛細節公之於衆。

案涉5億鉅款同業理財

事情的起源要追溯至前三年。2018年2月28日,達州銀行與平遙農商行簽訂了一份蓋有雙方公章的《理財產品協議書》,約定達州銀行認購晉財寶同業理財第70期理財產品。

協議書顯示,達州銀行認購的理財產品年化收益率爲5.78%,理財產品期限爲273天,從2018年2月28日至2018年11月28日,認購金額爲人民幣5億元。

按照約定內容,平遙農商行保證按照協議約定的投資範圍進行理財計劃投資,未經達州銀行書面許可,不得擅自變更其資金的投資方向、範圍。同時,平遙農商行也保證按期做好有關資金劃撥和賬務處理手續,並提供有關憑證。

隨附協議書的還有《理財產品說明書》和《風險提示書》兩份文件,其中均載明晉財寶同業理財第70期的產品類型爲“非保本浮動收益型理財產品”的提示信息。

附件文件顯示,該同業理財產品的投資範圍主要包括存放同業、銀行間市場質押式回購、信用等級較高的債券、票據回購、資產管理計劃、信託計劃等,資金由平遙農商行投資於符合監管要求的高流動性金融工具。

“陰陽合同”引爭議

有意思的是,在簽訂協議文件的當日,達州銀行與平遙農商行還簽訂了另一套《理財產品協議書》《理財產品說明書》及《風險提示書》。而與前一套協議相比較,該套協議中的《理財產品說明書》及《風險提示書》中,均載明晉財寶同業理財第70期理財產品爲“保本浮動收益型”。

同日,平遙農商行還向達州銀行出具《承諾函》,作出承諾:“如因任何原因導致該理財產品不能在到期日當日及時足額兌付理財本金及收益的(收益率按5.78%/年計算),我行將無條件於該理財產品到期日當日向貴行足額支付理財本金及按5.78%/年計算的理財收益與貴行已獲分配的理財收益之間的差額,不以該理財產品爲非保本浮動收益型或其他任何原因拒絕履行該義務。若我行違反本承諾函約定,未如期履行義務的,我行還應按應付未付金額每日萬分之五的標準向貴行支付違約金。”

同一天簽訂“陰陽合同”中,一套表明雙方認購的是“保本型”理財產品,而一套又顯示是“非保本型”理財產品,那麼到底應該怎麼判定?

法院認爲,從兩套協議的約定內容看,保本型《理財產品協議書》及附件中,明確載明該理財產品的類型爲保本浮動收益型,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明確,即該筆理財產品須是保本型的。

在非保本型《理財產品協議書》及附件中,雖載明該理財產品的類型爲非保本浮動收益型,但平遙農商行在簽訂該協議的同日,又向達州銀行出具《承諾函》,作出兜底承諾。故根據非保本型《理財產品協議書》及附件加上具有保本保收益內容的《承諾函》,表明保本保收益仍然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即該筆理財業務就是保本保收益的理財業務。

案涉協定均被認定無效

約定好的理財卻在到期日本息都未能償付,拿不回錢來的達州銀行“一怒之下”便將平遙農商行告上法庭,要求對方償還理財本金和收益款以及違約金等費用。

平遙農商行答辯稱,《平遙農商銀行晉財寶同業理財第70期清單》涉嫌經辦人員或負責人僞造虛構,達州銀行交付的該期理財款並未投向清單所列的理財計劃,而是投向了其他資管計劃。

此外,案涉理財業務亦存在簽署“陰陽合同”、違反監管規則、違反“禁止剛性兌付”的行業規則等情況,案涉《理財產品協議書》及《承諾函》亦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二款“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爲”的情況,是無效合同。

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指出,合同效力問題是雙方當事人爭議的焦點問題,也是該院審理的重點問題。無論是保本型《理財產品協議書》及附件中關於保本的條款約定,還是《承諾函》關於保本保收益的內容,均屬於典型的保底約定。

該案民事判決書顯示,該保底約定有悖於民商法基本原理和信託基本法理,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相關規定,並違背了信託法律關係中信託財產具有獨立性的基本特點,也不符合對金融機構作爲資產管理產品受託人不得承諾保底或剛兌的一貫監管政策要求,並存在其異化爲委託人無論如何都能收回本金且獲得較高固定收益,受託人則據此獲取資金和交易報酬的非法手段之虞,理當加以規制,故其應當認定爲無效。

從雙方之間委託的理財法律關係而言,達州銀行將理財資金交付給平遙農商行投資管理以期獲得收益。據事實足以判定,若沒有保底約定的存在,作爲委託人的達州銀行應不會簽訂案涉協議;在保底約定被確認無效後,其締約目的幾乎喪失,相關收益條款應屬協議的目的條款和核心條款。

最終法院判決,達州銀行的部分訴訟請求成立,判決平遙農商行向達州銀行返還理財本金5億元,並支付資金佔用利息以及實現債權的相關費用:

一、平遙農商行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向達州銀行返還理財本金5億元;

二、平遙農商行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向達州銀行支付資金佔用利息,利息以5億元爲基數,從2018年2月29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計算;從2019年8月20日起至實際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佈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

三、平遙農商行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向達州銀行實現債權的費用50萬元;

四、駁回達州銀行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829840元,保全費5000元,共計2834840元,由平遙農商行負擔2267872元,由達州銀行負擔566968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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