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銀保監會明確現場檢查立項和實施程序規定:分級立項、實現監管信息共享

1月18日,銀保監會下發《現場檢查立項和實施程序規定(試行)》(以下簡稱《規定》),爲規範現場檢查立項和實施程序。事實上,現場檢查是監管流程的重要組成部分,可通過發揮查錯糾弊、校驗覈實、評價指導、警示威懾等作用,有效履行監管職責。

總的來看,《規定》共七章五十七條,涉及總則、檢查立項、檢查準備、檢查實施、檢查處理、檢查檔案整理以及附則。

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對監管對象開展現場檢查,應當按照該規定進行現場檢查立項並組織實施。現場檢查實行分級立項,分爲年度立項和臨時立項。常規檢查適用年度立項程序,臨時檢查適用臨時立項程序,稽覈調查適用年度立項或臨時立項程序。

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按照監管職責,分別負責對其直接監管對象進行現場檢查立項。

據悉,銀保監會按照下列程序編制年度現場檢查立項計劃。首先是收集立項建議。現場檢查歸口管理部門向同級機構監管、功能監管和行爲監管部門以及各銀保監局收集立項建議。前述部門和單位根據年度監管重點,監管對象依法合規情況、監管評級、系統重要性程度和被檢查頻度等,以問題和風險爲導向,提出立項建議,包括檢查對象、檢查內容、承擔現場檢查任務的部門等。

其次是徵求意見。現場檢查歸口管理部門按照一定標準和口徑彙總立項建議後,徵求擬承擔現場檢查任務部門的意見,也可視情況同時徵求有關派出機構的意見。

三是反饋意見。擬承擔現場檢查任務的部門綜合考慮年度工作安排、檢查資源等因素,結合“雙隨機”工作要求,決定是否採納立項建議。採納立項建議的,應當明確檢查對象、檢查內容、實施方式,預估檢查時間、檢查人數、費用預算等;不採納立項建議的,應當明確不予採納的理由。

最後是印發立項計劃。現場檢查歸口管理部門根據反饋意見,協調整合檢查項目或檢查資源,形成年度現場檢查立項計劃,報委務會議或主席專題會議審議,由銀保監會主要負責人簽發後執行。銀保監會年度現場檢查立項計劃一般不遲於每年3月底印發。

銀保監局、銀保監分局結合本轄區監管實際和檢查資源,參照銀保監會立項程序編制年度現場檢查立項計劃,經本級主要負責人簽發後執行。銀保監局、銀保監分局年度現場檢查立項計劃一般不遲於每年4月底印發。

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應當按照“誰產生、誰錄入”的原則,將現場檢查立項、實施以及後續處理等非涉密數據信息,錄入“互聯網+監管”等系統,實現監管信息可追溯、可查詢和監管信息共享。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