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丁香醫生

沒有比自認爲正確更大的罪惡了。喜劇小說給我們的經驗是,我們道德上的狂熱讓我們變得頑固、膚淺、單調。

——扎迪 · 史密斯(Zadie Smith)

昨天,突然爆出的某明星八卦,將‘代孕’話題再一次送上熱搜。

一直以來,關於是否可以開放代孕,在網上議論頗多。支持者認爲這是生育自由,反對者則表示這是剝削女性,論戰雙方脣槍舌劍,言辭頗爲激烈。

其實,很多情況我們都很難明確的判斷‘對錯’;甚至不同人在做這樣的價值判斷的時候,可能都不是簡單的利益關係,還有理念差異。

代孕確實是一個爭議性很大的問題。要說清楚是不是可以開放,至少要考慮醫學專業角度、倫理角度,以及法律和社會角度三個層面。

醫學層面:代孕有嚴格的適應證

代孕其實分爲兩種:傳統代孕 (Traditionalsurrogacy) 和妊娠代孕 (Gestational surrogacy)。

傳統代孕,指的是把男性的精子,用人工授精的方法放入女性體內,和代孕者的卵子結合。這種情況出生的孩子,和代孕者其實是有遺傳學關係的,即‘借宮 + 借卵’。

而妊娠代孕,是有了試管嬰兒技術之後纔開始出現的。這是指用夫妻雙方的精子和卵子,形成受精卵,然後將受精卵移植到代孕者子宮內。相當於只是‘租用’代孕者的子宮,而代孕者和孩子沒有遺傳學的關係,即‘借宮不借卵’。這時候,代孕者是孩子的法律上的母親,而提供卵子的,是孩子生物學上的母親。

既然是討論醫學層面的代孕,那麼就必須要討論這項醫療操作的適應證問題。

根據美國生殖醫學會(AmericanSociety for Reproductive Medicine)的建議,只有當確實存在醫學問題,妨礙預定父母自行妊娠,或會給女性或胎兒帶來重大的死亡或損害風險時,纔可使用代理孕母。

在這個前提條件下,明確了很多具體情形,比如:

  • 先天性或獲得性子宮缺如(沒有子宮);

  • 重大的子宮異常,比如不可恢復的 Asherman 綜合徵;

  • 反覆妊娠丟失的單角子宮;

  • 母體患有妊娠的醫學絕對禁忌證,比如肺動脈高壓;

  • 存在未識別的子宮內膜因素,比如之前儘管移植了優質胚胎,仍出現多次不明原因的 IVF 失敗等。

非醫學的普通人,一定對上面這些疾病名稱很陌生。

看不懂是正常的。這裏的各種適應證,在醫學上都屬於很嚴重的情況,大概意思就是:一定是要到了這個女性徹底失去生育能力的地步。

而一些因爲高齡的原因,擔心生育風險,或者自然懷孕懷不上,而不存在明確的醫學指徵的話,恐怕還達不到適用代孕的程度。

同時,代孕是通過醫學手段,解決不孕夫婦的醫學問題,但因爲同時還涉及到另外一個個體,所以,對於代孕者的健康狀況,同樣也需要關注。在這方面,雖然還沒有一個通用的醫學指南,但還是有一些參考因素的。

比如,爲了最大程度的降低代孕母親孕產期間的醫學風險,不少建議認爲,代孕母親應該是比較年輕(不能是 >35 歲的高齡女性),並且經歷過一次完全健康順利的陰道分娩。另外,代孕母親應該接受相關傳染病檢查,以及心理學評估,在充分知情的情況下,提供代孕。

但條件符合要求,代孕就成立麼?

倫理層面:人可以僅作爲解決生育的手段嗎?

一旦施行代孕,那麼就會遇到很多倫理方面的問題需要解決。

比如,如果是傳統代孕,孩子和代孕母親間是有遺傳學聯繫的,反倒是和法律上的母親沒有任何關係,這個法律上的母親,更像是‘後媽’。

有代孕需求的家庭,他們真正的需求,可能不是簡單的想要一個孩子,而是想組建一個完整的家庭。而通過代孕解決生育問題的方法,到底在多大程度上可以真正滿足這種家庭所帶來的情感寄託,這是需要思考的問題。

所以,國外有些地方要求,如果是傳統代孕的話,需要選擇和法律母親有親緣關係的女性。

而不管是怎樣形式的代孕,從代孕母親的角度,她經歷了十月懷胎一朝分娩,自己身上‘掉下來的肉’,變成了別人的孩子,這種感情上的障礙也需要克服。(甚至有些夫妻在代孕過程中對‘代孕母親’或‘精子來源父親’產生情感上的變化,破壞原本的家庭和諧關係。)

另外,如果代孕可以商業化,那麼女性的子宮,甚至包括這個孩子,都被商品化了,存在將人‘物化’的問題。

從國外經驗來看,像俄羅斯、印度,以及美國一些開放商業化代孕的州,都會存在所謂‘生育旅遊’(Fertilitytourism)的現象,就是一些禁止代孕的國家地區的家庭,到這些地方去尋求代孕服務,甚至有的地方還形成產業化。

例如被稱爲‘嬰兒工廠’的印度,截至 2012 年,每年在印度出生的代孕嬰兒達到 25000 個。聯合國在 2012 年 7 月發佈的一項研究中估計,印度每年的代孕業務收入超過 4 億美元。

這樣巨大的產業背後,到底是拯救了更多想要生育的家庭,還是製造了更多的倫理悲劇,很難被衡量。

不過,儘管存在這樣的倫理爭議,但只要尋求代孕和提供代孕的雙方都知情並自願同意,他們都不認爲這裏存在問題,或者問題是可以克服的,那麼,僅從倫理角度,代孕也是可以存在的——畢竟,這解決了一部分人的問題。

但更大的問題是:如何確認‘自願’呢?

法律和社會角度:‘權利保障’和‘脅迫自願’

如果開放代孕,爲了保證代孕雙方的利益都得到公平的保障,相關法律支持是必須的。

即使在標榜自由的美國,也只有部分州立法承認代孕,在尋求代孕、簽訂合同時,要求相關律師及保險公司參與其中,這就需要有第三方生育方面專業知識的律師。

當然,人的問題好解決,沒有人的話,教育培訓就可以了。不過,法律方面的問題,更復雜的還在於各種法律條款間的完善和支持。

以目前國內法律框架,如果開放代孕,恐怕有很多法律條款需要做修改,從而減少法律條文之間的互相矛盾。

比如如果代孕雙方簽署合同,要求提供代孕的母親不得自行終止妊娠,否則要給予賠償。但是,目前國內法律,是允許早孕期女性自行決定是否保留胚胎的,那麼,提供代孕的母親以此爲由,要求在早孕期做流產,而且拒絕賠償,那麼法律上是不是要對這個合同進行強制執行呢?或者說,如果提供代孕的母親可以像普通懷孕女性一樣,擁有對胚胎的處置權,那麼尋求代孕的夫妻,他們的權益如何保障呢?

類似的法律問題還有很多。

不僅如此,開放代孕還有一個很重要的社會問題必須引起重視,那就是‘脅迫’問題。

在一些人的說法中,代孕被認爲是女性的生育自由,甚至是貧困女性獲取經濟來源的重要方式。

但殘酷的現實是,代孕收益的大部分還是流向了機構和產業,而所謂的‘自由’甚至成爲了壓迫女性的沉重枷鎖。

還是以印度爲例,對於尋求代孕的夫婦來說,代孕一個孩子的花費約爲 22400 美元,而每位代孕母親拿到的酬勞僅爲 8000 美元左右。

正式開始代孕前,代孕母親需要簽署一份代孕合同。代孕者需要遵從代孕者之家的規定,至於胎兒出生以後是否健康、是否畸形,都與代孕母親無關;同時,懷孕過程中出現的風險,醫院、醫生、被代孕夫婦均不承擔。

批評人士表示,尋求代孕的夫婦正在以低廉的價格僱用代孕母親們承受痛苦和風險,從而對印度的貧窮婦女進行剝削。

一旦代孕合法化,那麼就有可能在合法的外衣下,存在脅迫女性非自願代孕,從而獲得利益的現象。發生這種‘脅迫’情況,和社會分層有關。一個社會的貧富分化越大,權力越集中,越容易出現這種脅迫的情況。

2020 年,#中國 6 億人每月收入 1000 元# 的話題上了熱搜,衆多網友表示不可思議。但國家統計局在隨後的回應中表示,這個數據可以從全國住戶收支與生活狀況調查數據得到印證:

根據 2019 年相關數據,低收入組和中間偏下收入組共 40% 家庭戶對應的人口爲 6.1 億人,年人均收入爲 11485 元,月人均收入近 1000 元。其中,低收入組戶月人均收入低於 1000 元,中間偏下收入組戶月人均收入高於 1000 元。

國家的經濟和 GDP 確實在提升,但中國還是世界上最大的發展中國家,廣大農村和中西部地區相當一部分居民收入水平依然偏低。

在這樣的國情之下,如果開放代孕,那麼發生脅迫現象的可能性會很大。

總的來說,從醫學角度來說,作爲一種解決不孕夫婦的醫療技術,代孕並非必然引發罪惡,在充分釐清概念、做好保障、出於自願的情況下,也並非絕對不能開展。

只是,我們該如何保證所謂的‘保障’和‘自願’呢?

這也許是一個很難有答案的問題。

但可以預料到的是,貿然開放代孕,帶來的不是生育自由,而是一個又一個物化生命的‘嬰兒工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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