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保险纠纷谁有理”的第3篇推送。

各行各业都有或大或小的纠纷,我们在看到“纠纷”后,应该是理性面对,而不是急急忙忙的站队,这种没有思考过的站队往往只会被别人带了节奏。

正文

买过保险的朋友都知道,在保险投保过程中,有一个非常重要的“投保告知”环节,又叫“健康告知”。一般的告知内容包括:既往病史、既往健康变化、以及一些抽烟喝酒这些生活习惯;有的还会要求告知直系亲属有无大病和遗传病史;也有的要求告知在别家公司是否已经投保过保险,保额有多少。

今天的案例,就是一起没有告知在其他多家公司投保了同类保险,导致的拒赔纠纷。

说案例前先说说这个“投保告知”的重要性。

保险投保前,保险公司是无权查我们的任何信息,所以保险公司要知道我们的过往情况,就只有希望我们按照“投保告知(健康告知)”来如实回答。然而我们是否如实回答,保险公司都没法查。我们在办理保险理赔时,会填写“理赔申请表”,这张表上就会有“授权保险公司调查”的条款。而不是社会大众想象中的“保险公司随便查”,没有授权“随便查”是违法行为!

举个例子来说“投保告知”:老实人和“上岸女”认识了,老实人的家人通过旁敲侧击问“上岸女”:“你耍过几个男友”、“以前干啥的”、“以前结过婚没有”?如果“上岸女”如实回答,大概率和老实人没戏,若老实人和家人不在乎过往另说;如果“上岸女”手腕高明,绕过了这些问题,老实人就化身“接盘侠”;当然若以后老实人和家人发现了“上岸女”的过往情况和她说的不一样,那又是另外一个结果了。

同理,保险“投保告知”时候,我们如果隐瞒了重要信息不告知,或者故意告知一部分,甚至完全隐瞒保险公司通过“投保告知”罗列的询问,那么理赔时候保险公司得到了允许调查权,查出了这些情况,自然是拒赔了之。

其实“投保告知”在生活中很常见,只不过生活中是口头约定,即使有情况也就扯皮;而保险公司形成书面形式,是可以得到法律支撑,因此很多因为“投保告知”被拒赔,就认为自己吃亏了。放到生活中其它情况难道不是一样的么?

案例

2019年1月9日,李某在P保险公司投保保险,保额法院卷宗未提及。

2019年1月14日,李某在Y保险公司(本案纠纷官司)投保重疾险,基本保额71万,年交保费约1.7万。

2019年1月14日之后,李某陆续在K保险公司、T保险公司分别投保了重疾险,具体保额法院卷宗未提及。

同年8月29日,李某确诊甲状腺癌,随后做了手术治疗,9月3日出院。出院诊断为左叶甲状腺癌,慢性甲状腺炎。

随后李某陆续向以上四家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最终本案的Y保险公司理赔时查到投保前在同业P公司有投保,李某在本公司投保时没有如实告知。故以此拒赔71万保额。

虽然李某没有证据表明自己投保Y公司保险时,所有操作流程是业务员操作,李某只按照要求签字;业务员也没有按照“投保告知”询问李某是否在别家公司投保。但最终一审法院还是判决Y保险公司赔71万。

Y保险公司上诉至二审法院。二审中,李某没有证据证明自己抗辩的内容真实性;同时法院也认为“李某在投保Y保险公司产品之前,在P保险公司投保过同类保险,理应知晓投保保险有‘投保告知环节’”;最终二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胜诉。

随后李某上诉到省高院请求再审,并在高院证据中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高院以“该证据形式不符合新证据的构成要件,亦不能推翻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最终2020年11月16日,省高院判决驳回李某再审请求,维持二审判决!

二审判决2020年7月10日,卷宗号(2020)吉07民终532号

高院裁定书2020年11月16日,卷宗号(2020)吉民申3001号

总结

1、要求告知,在投保本公司产品之前,在其他公司有无同类保险;这种是部分公司才有的条款,不是所有公司都有。

2、本案属于典型的集中投保,短期出险,保险公司一般都会严查。

3、大家投保保险时,一定要拒绝“什么都不问”或者“随便问一问”就表示能投保的业务员。如同本案例中的情况,即使告知了在P保险公司有同类保险,只要保额不是很高,一般都没啥影响;一定程度上来说,本案李某被拒赔71万,虽然和业务员有一定关系,但是李某本身也是80后年轻人,对于掏1.7万一年的保费,就这样无条件信任业务员,到底是自己不懂,还是业务员太能忽悠,我们作为“吃瓜”群众就未知了。

4、投保时候留下证据是很重要的,千万不要等到事后再来“套话”什么的。你自认为聪明,业务员也不笨的,很多公司都会开展相关的培训,防范各种事后“套路取证”。

最后

若大家愿意思考,本案例也说明了另外一种情况,那就是投保保险,尽量不要在一家,谁知道哪家公司会出什么幺蛾子?

你觉得,保险公司拒赔71万,是否合理?欢迎大家在评论区讨论,请大家关注我们!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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