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保險糾紛誰有理”的第3篇推送。

各行各業都有或大或小的糾紛,我們在看到“糾紛”後,應該是理性面對,而不是急急忙忙的站隊,這種沒有思考過的站隊往往只會被別人帶了節奏。

正文

買過保險的朋友都知道,在保險投保過程中,有一個非常重要的“投保告知”環節,又叫“健康告知”。一般的告知內容包括:既往病史、既往健康變化、以及一些抽菸喝酒這些生活習慣;有的還會要求告知直系親屬有無大病和遺傳病史;也有的要求告知在別家公司是否已經投保過保險,保額有多少。

今天的案例,就是一起沒有告知在其他多家公司投保了同類保險,導致的拒賠糾紛。

說案例前先說說這個“投保告知”的重要性。

保險投保前,保險公司是無權查我們的任何信息,所以保險公司要知道我們的過往情況,就只有希望我們按照“投保告知(健康告知)”來如實回答。然而我們是否如實回答,保險公司都沒法查。我們在辦理保險理賠時,會填寫“理賠申請表”,這張表上就會有“授權保險公司調查”的條款。而不是社會大衆想象中的“保險公司隨便查”,沒有授權“隨便查”是違法行爲!

舉個例子來說“投保告知”:老實人和“上岸女”認識了,老實人的家人通過旁敲側擊問“上岸女”:“你耍過幾個男友”、“以前幹啥的”、“以前結過婚沒有”?如果“上岸女”如實回答,大概率和老實人沒戲,若老實人和家人不在乎過往另說;如果“上岸女”手腕高明,繞過了這些問題,老實人就化身“接盤俠”;當然若以後老實人和家人發現了“上岸女”的過往情況和她說的不一樣,那又是另外一個結果了。

同理,保險“投保告知”時候,我們如果隱瞞了重要信息不告知,或者故意告知一部分,甚至完全隱瞞保險公司通過“投保告知”羅列的詢問,那麼理賠時候保險公司得到了允許調查權,查出了這些情況,自然是拒賠了之。

其實“投保告知”在生活中很常見,只不過生活中是口頭約定,即使有情況也就扯皮;而保險公司形成書面形式,是可以得到法律支撐,因此很多因爲“投保告知”被拒賠,就認爲自己喫虧了。放到生活中其它情況難道不是一樣的麼?

案例

2019年1月9日,李某在P保險公司投保保險,保額法院卷宗未提及。

2019年1月14日,李某在Y保險公司(本案糾紛官司)投保重疾險,基本保額71萬,年交保費約1.7萬。

2019年1月14日之後,李某陸續在K保險公司、T保險公司分別投保了重疾險,具體保額法院卷宗未提及。

同年8月29日,李某確診甲狀腺癌,隨後做了手術治療,9月3日出院。出院診斷爲左葉甲狀腺癌,慢性甲狀腺炎。

隨後李某陸續向以上四家保險公司申請理賠。最終本案的Y保險公司理賠時查到投保前在同業P公司有投保,李某在本公司投保時沒有如實告知。故以此拒賠71萬保額。

雖然李某沒有證據表明自己投保Y公司保險時,所有操作流程是業務員操作,李某隻按照要求籤字;業務員也沒有按照“投保告知”詢問李某是否在別家公司投保。但最終一審法院還是判決Y保險公司賠71萬。

Y保險公司上訴至二審法院。二審中,李某沒有證據證明自己抗辯的內容真實性;同時法院也認爲“李某在投保Y保險公司產品之前,在P保險公司投保過同類保險,理應知曉投保保險有‘投保告知環節’”;最終二審法院判決保險公司勝訴。

隨後李某上訴到省高院請求再審,並在高院證據中提交了“微信聊天記錄”,高院以“該證據形式不符合新證據的構成要件,亦不能推翻原判決認定的基本事實”。最終2020年11月16日,省高院判決駁回李某再審請求,維持二審判決!

二審判決2020年7月10日,卷宗號(2020)吉07民終532號

高院裁定書2020年11月16日,卷宗號(2020)吉民申3001號

總結

1、要求告知,在投保本公司產品之前,在其他公司有無同類保險;這種是部分公司纔有的條款,不是所有公司都有。

2、本案屬於典型的集中投保,短期出險,保險公司一般都會嚴查。

3、大家投保保險時,一定要拒絕“什麼都不問”或者“隨便問一問”就表示能投保的業務員。如同本案例中的情況,即使告知了在P保險公司有同類保險,只要保額不是很高,一般都沒啥影響;一定程度上來說,本案李某被拒賠71萬,雖然和業務員有一定關係,但是李某本身也是80後年輕人,對於掏1.7萬一年的保費,就這樣無條件信任業務員,到底是自己不懂,還是業務員太能忽悠,我們作爲“喫瓜”羣衆就未知了。

4、投保時候留下證據是很重要的,千萬不要等到事後再來“套話”什麼的。你自認爲聰明,業務員也不笨的,很多公司都會開展相關的培訓,防範各種事後“套路取證”。

最後

若大家願意思考,本案例也說明了另外一種情況,那就是投保保險,儘量不要在一家,誰知道哪家公司會出什麼幺蛾子?

你覺得,保險公司拒賠71萬,是否合理?歡迎大家在評論區討論,請大家關注我們!

全文完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