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一些手機社交軟件給人們的生活和工作帶來了便捷,但一些別有用心的人,也利用其隱蔽性強的特點,幹起了見不得人的勾當。2021年1月12日晚上,聊通社小編從蕪湖市鳩江區人民檢察院不久前公開的一份起訴書獲悉,家住山東省聊城市莘縣一村莊的男子陳某,利用網絡發佈招嫖信息,介紹他人賣淫,非法獲利人民幣2000元,其行爲已構成介紹賣淫罪。

根據依法審查查明的數據,2020年4月13日16時點左右,司某通過網絡和陳某聯繫需要嫖娼的需求,陳某用微信通過孫某介紹了女子歐陽某某與司某在一家酒店的房間以400元人民幣一次的價格發生了交易;當月15日晚,男子王某在一家酒店開了房間,然後通過微信和陳某聯繫需要“服務”的需求,陳某又通過孫某介紹了女子孟某來到王某所在的房間,與起以400元一次的價格發生了“交易”;次日23點左右,男子何某通過微信和陳某聯繫需要女性“服務”的需求,於是陳某又通過孫某介紹了女子孟某在一酒店的房間內以400元的價格完成“交易”。每介紹成一筆交易,陳某均可獲得提成170元。

2020年6月4日,陳某因涉嫌介紹賣淫罪,被蕪湖市公安局鳩江分局刑事拘留,7月10日被取保候審。警方偵查終結後,以陳某涉嫌介紹賣淫罪,於2020年11月12日向當地檢察機關移送起訴。

在認定上述事實的立案決定書、戶籍證明、行政處罰決定書、開房記錄、支付交易明細證明等書證書證以及證人證言、被告人陳某的供述和辯解等證據後,鳩江區人民檢察院認爲,被告人陳某利用網絡發佈招嫖信息,介紹他人賣淫、非法獲利人民幣2000元,其行爲已觸犯了刑法相關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介紹賣淫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因被告人到案後,如實供述,認罪認罰,依法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檢察機關建議對被告人陳某判處一年二個月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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