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餘春娣律師,廣州王幼柏婚姻律師團隊律師

還有不到一個月的時間,《民法典》正式適用。《民法典》剛出臺時,大家都說《民法典》是婚姻中"無過錯方"的福音,更大程度了體現人文主義思想。

之前做過很多離婚案件,即使對方有婚外情,但因爲沒有達到重婚或者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程度,大部分法院還是依據《婚姻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駁回離婚損害賠償的主張。這不僅對無過錯方不公平,還讓過錯方無法無天、逍遙法外。

從2021年01月01日起,在《民法典》婚姻家事篇第一千零九十一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二)與他人同居;(三)實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五)有其他重大過錯。"該條規定與2001年的《婚姻法》第四十六條相比,增加了"有其他重大過錯"的情形。這將突破《婚姻法》4種離婚損害賠償法定情形的規制,爲保護無過錯方權益提供有力保障。

現在我們就來談談無過錯方在哪些情形下可以向過錯方主張離婚損害賠償,具體包括:

1、因一方存在重婚而請求離婚損害賠償

在司法實踐中,當事人已被生效判決認定構成重婚罪的,人民法院一般認定其行爲違反了"一夫一妻"制,且給另一方的精神造成了極大的傷害,依法應當給予精神賠償。

2、 因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而請求離婚損害賠償

主張請求的一方當事人自身應當爲婚姻中的無過錯方,並且有證據證明對方與他人有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的行爲,或者對方對於自己與他人同居的事實予以自認,否則只能認定對方違背了夫妻之間的忠誠義務,但並不能認定爲與他人同居的行爲。

對於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情形需要提供的證據包括:過錯方與案外人的租賃合同、當地的基層組織或行政機關出具的情況說明、周邊鄰居的證人證言、對方自認的聊天記錄或者錄音、其他同居的視頻或照片等等。

3、 一方實施家庭暴力而請求離婚損害賠償

所謂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中一方對另一方實施暴力的行爲。其形式既包括毆打、罰跪、捆綁、拘禁等體罰形式,也包括威脅、恐嚇、辱罵等精神虐待。家庭暴力直接作用於受害者身體,讓受害者身體上或精神上感到痛苦,損害其身體健康和人格尊嚴。很多時候一般家庭糾紛中也可能存在輕微暴力或者因失手而造成較爲嚴重的身體傷害,但與上述所說的家庭暴力是存在區別的。

對於證明對方有實施家庭暴力的情形需要提供的證據包括:施暴方出具的承諾書、悔過書、保證書;因家暴報警的報警回執、出警記錄、受案回執、詢問筆錄;因遭受家暴所發生的病歷、醫療費票據、鑑定書、傷情照片;基層組織出具的說明包括婦聯的情況說明、居委的情況說明等等。

4、 因被虐待、遺棄而請求的離婚損害賠償

我國婚姻法中的遺棄,一般是指婚姻關係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不履行對家庭中需要贍養、扶養和撫養的成員的相對義務,且持續一定的期限。被遺棄的對象應當是沒有獨立生活的人。

在司法實踐中,人民法院一般結合當事人自述與能夠證明事實情況的相關證據,如是否對另一方進行過探望、是否支付了相應的費用等。如果確定過錯方未履行撫育照料義務並持續了一定時長,且遺棄的對象沒有獨立生活能力,則可以確定當事人存在遺棄的行爲。

5、 因有其他重大過錯的情形而請求離婚損害賠償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規定的"其他重大過錯"雖然是兜底條款,但也應結合公序良俗和日常生活經驗法則,進一步明確"重大過錯"的範圍,其中包括:

1、 直接導致婚姻無效或被撤銷的行爲。《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條規定,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所以,若一方因重婚、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未到法定婚姻導致婚姻無效以及因遭受脅迫、重大疾病未如實告知導致婚姻撤銷的情形,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2、 與他人發生不正當男女(含同性)關係,包括通姦(一夜情、多次出軌)、裸聊、與他人懷孕或生育子女等。

3、 有賭博、吸毒等惡習,不履行家庭義務。

4、 誹謗家庭人員,造成家庭人員名譽、聲譽遭受損失的。

5、 有違法、犯罪行爲,嚴重傷害夫妻感情。

6、 其他嚴重過錯行爲。

結語:

現行的《民法典》增加了可以主張離婚損害賠償的情形,讓無過錯得到更多的保障。鑑於此,無過錯方應儘可能多地收集證據以證明對方的過錯程度和具體侵害手段、行爲方式等達到了較嚴重的程度以及造成了嚴重的侵害後果等,這樣法院對於離婚損害賠償的主張才能更好給予支持。

同時,《民法典》在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規定上,增多了一項照顧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保護了弱者以及無過錯方的利益,更加彰顯司法溫情和人文主義。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