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我國擬設立北京金融法院

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今天(20日)還審議了最高人民法院提請審議的《關於設立北京金融法院的決定(草案)的議案。根據《決定(草案)》,北京金融法院專門管轄北京市內應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金融民商事案件和涉金融行政案件。

爲充分發揮北京金融法院的職能作用,統一司法裁判尺度,北京金融法院擬管轄以下案件:

●北京市轄區內應由中級人民法院受理的下列第一審金融民商事案件:證券、期貨交易、信託、保險、票據、信用證、金融借款合同、銀行卡、融資租賃合同、委託理財合同、典當等糾紛;獨立保函、保理、私募基金等新型金融民商事糾紛;金融民商事糾紛的仲裁司法審查案件;申請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金融民商事糾紛的判決、裁定案件。

●北京市轄區內應由中級人民法院受理的以金融監管機構爲被告的第一審涉金融行政案件。

●以住所地在北京市的金融市場基礎設施爲被告或者第三人與其履行職責相關的第一審金融民商事案件和涉金融行政案件。

●北京市基層人民法院第一審金融民商事案件和涉金融行政案件判決、裁定的上訴、抗訴案件以及再審案件。

●依照法律規定應由其執行的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其管轄的其他案件

當事人對北京金融法院作出的第一審判決和裁定提起的上訴案件,由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審理。北京市其他中級人民法院不再管轄金融民商事案件和涉金融行政案件。上述案件管轄範圍僅是原則性意見,《決定(草案)》經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後,最高人民法院還將專門出臺相關解釋,進一步明確北京金融法院的案件管轄問題。(總檯央視記者 張賽)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