爲加強對非銀行支付機構的監督管理,規範非銀行支付機構行爲,防範支付風險,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促進支付服務市場健康發展,中國人民銀行會同有關部門研究起草了《非銀行支付機構條例(徵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公衆可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反饋意見:

1.登陸人民銀行官網(http://www.pbc.gov.cn),進入首頁主菜單的“立法意見徵集”欄目提出意見。

2.通過信函方式將意見郵寄至:北京市西城區成方街32號中國人民銀行支付結算司(郵編:100800),並請在信封上註明“非銀行支付機構條例徵求意見”字樣。

3.通過電子郵件方式將意見發送至:[email protected]

4.將意見傳真至:010-66016732。

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爲2021年2月19日。

中國人民銀行

2021年1月20日

《非銀行支付機構條例(徵求意見稿)》起草說明

爲進一步規範支付服務市場,防範支付風險,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人民銀行會同有關部門研究起草了《非銀行支付機構條例(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條例》)。現將有關情況說明如下:

一、制定《條例》的必要性和緊迫性

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防控金融風險、保障金融安全。黨的十九大要求“健全金融監管體系,守住不發生系統性金融風險的底線”。防範支付領域金融風險是守住不發生系統性金融風險底線的重要一環。2010年6月,人民銀行制定《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10〕第2號發佈),奠定了非銀行支付機構(以下簡稱支付機構)監管基礎。近年來,支付服務市場快速發展,創新層出不窮,風險複雜多變,機構退出和處置面臨新的要求。總體看,爲適應市場發展、對外開放和強化監管需要,迫切需要加快推動出臺《條例》,提升支付機構監管法律層級,進一步規範支付機構合規經營,維護支付服務市場健康發展。

人民銀行會同有關部門在深入調查研究、總結實踐經驗,並認真聽取有關方面意見的基礎上,起草了《條例》。

二、《條例》起草原則和起草思路

(一)起草原則。《條例》堅持迴歸本源、服務實體經濟的原則,引導支付機構更加註重產品創新和用戶服務,更好地滿足人民羣衆和實體經濟多樣化的支付需求。堅持防範風險、規範發展的原則,實施穿透式監管,確保監管的專業性、統一性和針對性,防範業務風險。堅持市場導向,鼓勵開放與競爭的原則,從機構准入退出、業務規則等方面,建立完善的市場化機制。

(二)起草思路。一是堅持功能監管的理念。強調同樣的業務遵守相同的規則,避免監管套利和監管空白。二是堅持機構監管與業務監管相結合。按照“先證後照”原則,對支付機構實施機構監管,同時對支付機構業務經營、關聯交易等實施全方位監管。三是堅持穿透式監管。加強對股東、實際控制人和最終受益人准入和變更的監管。

三、《條例》主要內容

《條例》共六章,七十五條。包括:第一章總則,第二章設立、變更與終止,第三章支付業務規則,第四章監督與管理,第五章法律責任,第六章附則。

(一)總則。《條例》遵循公平競爭、實質重於形式、普惠金融的核心監管原則,按照業務實質確定支付業務新的分類方式。即,按照資金和信息兩個維度,根據是否開立賬戶(提供預付價值)、是否具備存款類機構特徵,將支付業務重新劃分爲儲值賬戶運營業務和支付交易處理業務兩類,以適應技術和業務創新需要,有效防止監管套利和監管空白。

(二)設立、變更與終止。《條例》從我國國情出發,堅持金融業務必須持牌經營,對支付機構按照“先證後照”原則,強化公司治理要求,實施全方位、全流程監管。同時,通過正面清單加負面清單方式,明確成爲支付機構股東、實際控制人和最終受益人的條件及禁止情形,加強對股東資質、實際控制人和最終受益人的監管。

(三)支付業務規則。《條例》堅持問題導向,強化綜合監管,系統性提出支付機構在從事支付業務時必須遵守的原則與規定。一是根據從事儲值賬戶運營業務的支付機構和從事支付交易處理業務的支付機構風險程度的不同,分類確定業務監管要求。二是明確支付機構發起的跨機構支付業務,應通過具有相應合法資質的清算機構處理,確保資金和信息安全、透明。三是強化備付金管理要求,強調備付金不屬於支付機構自有財產,要求支付機構將備付金存放在人民銀行或符合要求的商業銀行,並明確與之配套的審慎監管措施,充分保障用戶權益。

(四)監督與管理。《條例》以強化金融監管爲重點,以防範系統性金融風險爲底線,豐富監管手段。一是強化支付領域反壟斷監管措施,明確界定相關市場範圍以及市場支配地位認定標準,維護公平競爭市場秩序。二是規範人民銀行的檢查權和檢查措施,保障人民銀行執法權的有效行使。三是明確支付機構股權質押、開展創新業務、重大事項變更等情況須向人民銀行備案等監管要求。

(五)法律責任。《條例》以做好支付領域風險防範和處置、堅決打擊違規活動、整治金融亂象爲主旨,明確支付機構退出情形,加大對支付機構違規行爲和違規人員的處罰力度。明確對無證經營支付業務的機構參照《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條例》相關規定進行處理,加大對持牌機構爲無證經營支付業務的機構提供支付業務渠道行爲的處罰力度。

(六)附則。明確中國支付清算協會對支付信息服務機構進行備案管理。對支付信息服務機構公司治理等方面的監管,參照《條例》關於支付機構的相關規定執行。

四、《條例》徵求意見情況

在《條例》制定過程中,人民銀行通過召開專題研討會、書面徵求意見等方式先後向相關部門、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支付機構、商業銀行、清算機構、行業協會等徵求對《條例》的意見。大部分意見已採納,對於未採納的意見,也與相關意見提出方達成了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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