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反壟斷熱議:平臺間相互“封禁”是否該被處罰?

作者:孫維維

谷歌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臉書限制和屏蔽開放平臺接口(API)等案,均已被各國反壟斷執法機構調查或處罰。

遏制大型數字平臺的壟斷行爲已成爲各國立法主流。在國外,大型數字平臺如谷歌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臉書限制和屏蔽開放平臺接口(API)等案,均已被各國反壟斷執法機構調查或處罰。

在我國,社交軟件平臺的微信對釘釘、飛書關閉API接口,即“封禁”行爲曾引發多方討論;京東拼多多等數字平臺系統之間的封禁行爲也常有發生。那麼,互聯網平臺間相互“封禁”是否違反了反壟斷法?

1月19日,中國世界貿易組織研究會競爭政策與法律專業委員會、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中國人民大學市場監督法治研究基地、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未來法治研究院、中國人民大學區塊鏈研究院,聯合舉辦了“數字經濟研究聯盟第三十次會議暨落實強化反壟斷和防止資本無序擴張”研討會。與會專家從國際反壟斷先例出發,爲我國反壟斷立法提出建議。

專家認爲,如果平臺關閉第三方分享API接口,僅僅是爲了增強自身在某一領域的市場力量,而未給出合理的理由或明顯的證據,證明其行爲在推動創新,或者提升了消費者福利,那麼,這種通過排除其他市場參與者參與市場可能性行爲的合理性,就值得考量。

反壟斷立法的國際先例

中國人民大學競爭法研究所研究員周鑫介紹,美國衆議院在對谷歌、蘋果、臉書、亞馬遜的反壟斷調查報告中指出:谷歌的競爭優勢維持行爲既阻礙了競爭,也削弱了垂直提供商投資於新的創新產品的動力,提高了市場準入價格,降低了搜索質量;蘋果利用IOS系統,使蘋果的應用程序被允許在IOS設備上使用私有API,這樣蘋果就可以通過保留對API的訪問權限和某些設備功能,從而使消費者傾向於使用自己的服務;臉書採取戰略收購和抄襲產品的方式扼殺競爭對手,並維持高競爭優勢。

美國衆議院調查報告建議,“恢復數字經濟中的競爭,強化反壟斷監管,強化反壟斷法的實踐”。

在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FTC)訴臉書壟斷的案例中,臉書作爲一個開放社交平臺,在第三方服務與其自身提供的服務產生衝突時,臉書就會拒絕第三方API端口的接入。FTC裁定,臉書拒絕第三方API端口接入的行爲,並非是企業在單純維護自身服務生態。

“上述美國判例,在數據開放共享及其是否涉及壟斷、是否妨礙競爭對手發展等角度,進行了諸多論證,爲國內相關裁判提供了充分的思考與學習經驗。”北京海淀法院知識產權庭庭長楊德嘉指出。

周鑫認爲,美國政府的這兩次反壟斷動作,某種程度上展現了美國監管力度趨強的態勢。

“大型互聯網‘封禁’第三方API,不只是一種拒絕交易行爲,也成爲了數字平臺提高競爭對手成本的工具,有損消費者體驗,阻礙行業創新與發展。”周鑫說。

歐盟則將大型數字平臺界定爲“守門人”(Gatekeepers)。四川大學法學院副教授袁嘉分享了歐盟競爭法系統性反壟斷的探索思路和成果,介紹了歐盟競爭法體系中的《數字服務法》。

“這部法律的立法目標在於保護消費者及其基本權利;提升互聯網平臺透明度,明確互聯網平臺責任框架;提升網絡環境可預測性與透明度;在單一市場中促進創新,增強競爭力。《數字服務法》明確,作爲平臺內經營者接觸終端消費者的通道,互聯網平臺、超大型互聯網平臺等主體,在數據市場佔據持久的優勢地位,理應被納入反壟斷監管體系。”袁嘉表示。

《數字市場法》這部法律則將大型數字平臺界定爲“守門人”。

袁嘉解釋說,“守門人”意味着這類企業通常經營一項核心平臺服務(網上中介服務、在線搜索引擎、社交網絡、視頻分享平臺、號碼獨立的人際溝通服務、操作系統、雲計算、廣告服務等),這些服務是平臺內經營者接觸終端消費者的通道。大型數字平臺將網絡效應嵌入到自己的平臺生態系統中,從而在數據市場佔據或預期佔據根深蒂固的持久地位。

袁嘉認爲,《數字市場法》的立法目標在於確保達到“守門人”標準的核心平臺服務提供者,履行確保數字市場競爭性、公平性與開放性的積極性義務。這種積極性義務包括:在特定情況下,允許第三方與自己的服務進行交互操作;爲在其平臺上投放廣告的公司,提供“守門人”性能衡量工具以及獨立驗證所需的信息等。

而在日本,構建多元化的反壟斷法解決機制是強化反壟斷的措施。

鄭州大學法學院教授王玉輝表示,日本多元化的反壟斷法解決機制是在以公正交易委員會行政執法爲核心的基礎上,強化刑事制裁和民事救濟制度,將壟斷案件的最終解決權由行政機關交由司法機關。

王玉輝建議,要強化實施反壟斷執法。首先,要破解經濟領域中的重要壟斷問題。如破解部分行業領域寡頭壟斷的非競爭性市場結構,構建競爭性市場結構;針對部分領域大企業與中小企業懸殊規模差的二元經濟結構,要加強保障中小企業參與市場自由競爭的機制;要加強流通領域壟斷行爲的執法。其次,要加強防控自由裁量權濫用的量化立法。再次,倚重協商機制化解壟斷問題。最後,健全正當程序,實現控權和保障。

反壟斷與防止資本無序擴張

平臺壟斷會阻礙創新,與工業時代的市場支配力量不同,數字經濟時代資本力量與數據力量的疊加將帶來更加複雜的監管問題,導致市場中真正的獨立創新面臨阻礙。

武漢大學法學院教授孫晉認爲,反壟斷與防止資本無序擴張有着緊密的關聯,資本擴張本身強化了平臺壟斷的地位。

“我國自騰訊、阿里等大的平臺企業成立至今,監管部門堅持包容審慎監管已有二十餘年時間,但是隨着中央強化監管,平臺經濟領域出現了穿透式監管、全覆蓋監管的概念,需要反思,曾經的包容審慎監管是否流於弱監管,現行的嚴監管與零容忍是否又成爲了另一極端,演變爲選擇性監管、運動式監管,讓監管失去了原本的意義。”孫晉表示。

面對資本無序擴張現象,加強監管執法的及時性和威懾力成爲應有之義。

孫晉認爲,要注重全面監管,反壟斷監管需要在行業監管的基礎上,需要反壟斷執法部門和金融監管部門等開展協同監管、合作監管。但也不能輕易完全拋棄傳統的包容審慎監管政策,需要在明確監管目的的基礎上,促進行業創新,助力行業的長遠發展。

如何加強對數字經濟的反壟斷及防止資本無序擴張?孫晉提出,爲了數字經濟和平臺企業的發展,需要堅持監管創新、監管轉型,具體包括四個轉向,從差別性監管轉向公平競爭監管,從單一監管轉向協同監管,從懲戒性監管轉向激勵性監管,抓好信用監管和智慧監管。

北京外國語大學法學院副教授王文華表示,反壟斷、防止資本無序擴張是一個全球性趨勢,是促進互聯網行業高質量有序發展的必然選擇,未來監管需要兼管兩方面:互聯網企業的反壟斷合規與監管常態化、法制化相結合;監管部門需要保持常態化,採取寬嚴相濟的政策。

北京交通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李文華提出四方面建議:首先,需要提高企業壟斷的成本;其次,加強平臺企業的合規監管,在平臺經濟反壟斷領域引入行政和解制度;再次,從反壟斷行政和解金中拿出一部分作爲舉報獎勵資金;最後引入“默示加入,明示退出”的集團訴訟制度以加強消費者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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