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非銀行支付機構條例》兩大熱點: 不能爲企業開立賬戶可行嗎?市場支配地位如何界定?

1月20日,人民銀行官網顯示,人民銀行會同有關部門研究起草了《非銀行支付機構條例(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條例》),現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在起草思路中,人民銀行表示,一是堅持功能監管的理念。強調同樣的業務遵守相同的規則,避免監管套利和監管空白。二是堅持機構監管與業務監管相結合。按照“先證後照”原則,對支付機構實施機構監管,同時對支付機構業務經營、關聯交易等實施全方位監管。三是堅持穿透式監管。加強對股東、實際控制人和最終受益人准入和變更的監管。

萬字《條例》一出,備受業內關注和熱議,對於一些關鍵內容的解讀,亦是衆說紛紜,觀點大相徑庭,也有仍需進一步細化的內容。

不能爲企業開立賬戶?業內解讀不一 

《條例》按照資金和信息兩個維度,根據是否開立賬戶(提供預付價值)、是否具備存款類機構特徵,將支付業務重新劃分爲儲值賬戶運營業務和支付交易處理業務兩類,以適應技術和業務創新需要,有效防止監管套利和監管空白。

本條例所稱支付賬戶是指根據自然人(含個體工商戶)真實意願爲其開立的,憑以發起支付指令、用於記錄預付交易資金餘額、反映交易明細的電子簿記。支付賬戶業務具體規則由中國人民銀行另行規定。

關於“支付賬戶”的定義,業內存在不同的解讀和看法。

“支付賬戶限定自然人(含個體工商戶),把企業支付賬戶排除在外。支付業務迴歸小額高頻本源,企業支付賬戶存在洗錢、偷稅漏稅、賭博等,不能同企業銀行結算賬戶一樣有效監管。”一位支付行業資深人士李飛(化名)告訴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對此,也有支付機構人士表示:“理解正確。”

此前,2015年12月28日,人民銀行曾發佈《非銀行支付機構網絡支付業務管理辦法》,強調支付機構不得爲金融機構和從事金融業務的其他機構開立支付賬戶。“不得爲P2P這類機構開設支付賬戶。”時任央行支付司司長謝衆表示。

“2010年6月,人民銀行制定《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當時支付機構還處於萌芽狀態,不存在支付機構爲企業開立賬戶的概念。一直以來,監管對這塊本身並沒規定。在發展過程中,支付機構積極做了這個業務,不過可能存在偷稅漏稅、洗錢等現象,比如企業收到一萬元,最終流到銀行賬戶兩千元,而且支付機構也可以享受備付金利息。”一家股份行資深業務人士告訴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

“我理解,這個《條例》是正本清源,只提爲自然人開立支付賬戶。其實,這對合規經營的支付機構並無多少影響,還可以開展收單業務,賺取手續費,只是收到多少錢,馬上入賬企業的銀行賬戶而已。”上述股份行資深業務人士表示,當然,最終還是要看監管的權威解釋。

不過,也有多位業內人士表示,支付機構不能爲企業開立賬戶,這可能不太現實。

“我個人是這樣理解這個《條例》的,這裏的支付賬戶針對自然人,並不適用於企業。市場上很多支付機構服務企業客戶。開戶是我們去談合作的前提,企業客戶有這個需求,如果不讓做了,並不科學。”一家支付機構人士告訴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

在過渡期安排方面,本條例施行前已獲得支付業務許可證的非銀行支付機構,應當在本條例施行之日起1年內達到本條例規定的條件。逾期仍不符合本條例規定條件的,由中國人民銀行根據審慎監管原則暫停其業務;拒不停止業務或者有其他情節嚴重情形的,由中國人民銀行吊銷其支付業務許可證。

同一實控人不得控制兩個支付機構

《條例》明確,同一法人不得持有兩個及以上非銀行支付機構10%以上股權。同一實際控制人不得控制兩個及以上非銀行支付機構。

“有助於防範資本在支付服務市場無序擴張。”招聯金融首席研究員、復旦大學金融研究院兼職研究員董希淼認爲。

2020年9月,多家媒體報道稱,京東數科擬16億收購快錢,佈局線下收單。而京東早已持有支付牌照,網銀在線系京東集團全資子公司。當時,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分別向京東數科、快錢方面求證此事,對方均稱“不予置評”。

近期,字節跳動、攜程等互聯網公司積極佈局第三方支付,獲得支付牌照,比如抖音支付已經上線。近期,快手、B站謀劃佈局第三方支付的消息也不脛而走。

2021年人民銀行工作會議亦強調,加強互聯網平臺公司金融活動的審慎監管。

強化反壟斷監管措施,界定標準有待明確

值得關注的是,央行在起草說明中指出,《條例》以強化金融監管爲重點,以防範系統性金融風險爲底線,豐富監管手段。強化支付領域反壟斷監管措施,明確界定相關市場範圍以及市場支配地位認定標準,維護公平競爭市場秩序。

在市場支配地位預警措施方面,非銀行支付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央行可以商請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對其採取約談等措施進行預警:一個非銀行支付機構在非銀行支付服務市場的市場份額達到三分之一;兩個非銀行支付機構在非銀行支付服務市場的市場份額合計達到二分之一;三個非銀行支付機構在非銀行支付服務市場的市場份額合計達到五分之三。

市場支配地位情形認定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央行可以商請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審查非銀行支付機構是否具有市場支配地位:一個非銀行支付機構在全國電子支付市場的市場份額達到二分之一;兩個非銀行支付機構在全國電子支付市場的市場份額合計達到三分之二;三個非銀行支付機構在全國電子支付市場的市場份額合計達到四分之三。

有行業人士提出,對市場支配地位預警和認定目前還存在疑惑。一方面,《條例》所提及的“非銀行支付服務市場”“全國電子支付市場”的概念是具體是指什麼範圍;另一方面,“市場份額”是從交易筆數還是交易量來看。

在支付產業網創始人劉剛看來,全國電子支付市場應該包括所有的支付方式,從消費者流向商戶的電子化付款方式。央行發佈的《2020年第三季度支付體系運行總體情況》(以下簡稱報告)標註,電子支付是指客戶通過網上銀行、電話銀行、手機銀行、ATM、POS 和其他電子渠道,從結算類賬戶發起的賬務變動類業務筆數和金額,包括網上支付、電話支付、移動支付、ATM 業務、POS 業務和其他電子支付等六種業務類型。

從報告的口徑和數據來看,“電子支付”項目下主要包括銀行和非銀行支付機構數據。2020年三季度,銀行共處理電子支付12649.77億筆,金額696.44萬億元;非銀行支付機構處理網絡支付業務132345.00億筆,金額78.96萬億元。

據此計算,非銀行支付機構筆數、交易額佔電子支付市場總數比例分別是78%、10%;銀行對應的佔比分別是22%、90%。需要關注的是,從筆數還是交易規模的緯度來判斷是否達到場支配地位認定標準線了?

另據艾瑞諮詢2020年Q2中國第三方支付行業數據報告,支付寶、財付通在中國第三方移動支付市場佔據的市場份額(從報告看口徑爲交易規模)分別是55.6%、38.8%。若該報告口徑和《條例》所提及的非銀支付市場口徑相同,那麼從交易規模的角度看,支付寶和財付通已觸發市場支配地位預警標準線。 

另外,按照《條例》第57條,非銀行支付機構未遵循安全、高效、誠信和公平競爭原則,嚴重影響支付服務市場健康發展的,央行可以向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建議採取停止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爲、停止實施集中、按照支付業務類型拆分非銀行支付機構等措施。 

支付行業人士蘇筱芮提出,這一條雖然爲“拆彈”指明瞭方向,但現有文件並未明晰第55條、第56條與第57條之間的因果關係。“拆彈”的觸發條件是什麼?是預警後嗎?是情形認定後嗎?沒有顯著的因果關係,而是在第五十七條中單獨提出,“非銀行支付機構未遵循安全、高效、誠信和公平競爭原則,嚴重影響支付服務市場健康發展的”。 

在她看來,“什麼是嚴重影響支付服務市場健康發展?既然市場產生了疑惑,那麼後續文件有可能進行完善,把未明晰的內容添加到正式稿中。”

蘇寧金融研究院研究員黃大智認爲,從目前非銀支付市場來看,頭部兩家機構的市場佔有率,已經超過了監管規定的三分之二標準線。不過,需要注意的是,從全國電子支付領域來看,支付寶、微信支付的市場份額將進一步降低,至於是否超過標準,只有進一步瞭解具體數據後,纔可界定是否達到監管紅線。同時,儘管被認定有市場支配地位,但並不一定觸發相關監管措施,因爲其中設置了一個前提:即機構利用市場支配地位進行了嚴重影響支付市場健康發展的行爲,纔會有相關的監管措施,因此這一塊具體如何界定,也有待明晰。

(作者:謝水旺,邊萬莉 編輯:曾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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