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基金報記者  許一陳

一樁多年前的券商營業部負責人集資詐騙案終於塵埃落定。

中國裁判文書網最新披露了原系信達證券湛江徐聞證券營業部總經理龔某明集資詐騙罪一案的裁定書,龔某明終審獲刑15年。

“失蹤”的券商營業部負責人

徐聞縣,隸屬廣東省湛江市,位於中國大陸最南端,南臨瓊州海峽。

故事要從多年前當地的一樁舊案說起。

2013年5月,新華網曾報道,在1.5倍年收益承諾的吸引下,廣東湛江部分投資者在信達證券湛江徐聞營業部現金認購了一款名爲信達滿堂紅基金優選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的投資產品。一年以後投資者卻被告知本金及收益均無法兌付,營業部時任負責人攜款失蹤,投資者跌入理財“誠信陷阱”。

這位失蹤的時任負責人,正是本案的被告人龔某明。

龔某明,1972年7月出生於廣東省徐聞縣,早在2004年便已進入證券行業,原系信達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徐聞證券營業部總經理。

裁判文書顯示,2011年1月至8月期間,龔某明以非法佔有爲目的,利用其擔任信達證券湛江徐聞證券營業部總經理的身份,以高額回報爲誘餌,對周邊人謊稱其公司有內部信息,可以公司的名義購買公司新推廣的一種“信達滿堂紅基金優選集合資產管理”的理財產品。

事實上,這款“信達滿堂紅基金優選集合資產管理”確實存在,這款產品在2010年7月9日被中國證監會覈准設立。根據相關批覆,計劃類型爲非限定性集合資產管理計劃,存續期爲3年。計劃推廣期間與存續期間募集資金規模上限均爲30億份(含信達證券自有資金投入所持份額)。信達證券只能在計劃推廣期間以自有資金認購計劃份額。

但需要注意的是,與龔某明兜售的產品承諾收益不同的是,該產品的說明書明確顯示,該產品不保證委託人資產本金不受損失,也不保證最低收益。

集資詐騙後潛逃

裁判文書顯示,在對外謊稱以內部名義購買理財產品可獲得高額回報後,龔某明以此爲由,採取拆東牆補西牆的方式,要求投資者將投資款交到其手上,從而騙取了多名投資者的投資款。

也就是說,名義上是要購買理財產品的理財款,其實都被龔某明揣進了自己的腰包。

具體來看,法院認定,被告人龔某明使用上述詐騙方法取得被害人許某振的信任後,許某振於2011年3月27日存入龔某明銀行卡10萬元。許某朋、鄭某位、蘇等被害人也分別向龔某明的銀行卡存入81萬元、40萬元和10萬元。

此外,法院一審認定,2011年1-8月期間,被告人龔某明虛構其在廣州與他人承包了高速公路,需要資金週轉的事實,並以高利借款的方式取得被害人何某、曾某的信任,詐騙兩人合計60萬元。

2011年8月,龔某明潛逃。在逃跑前,他補簽了理財產品合同,併發信息給投資者讓他們到自己的宿舍取回該合同。

裁判文書顯示,他被捕前暫住雲南省文山市富寧縣某出租屋,於2018年3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5日被逮捕。

一審法院認爲,被告人龔某明無視國家法律,以非法佔有爲目的,使用詐騙的方法非法集資,數額特別巨大;以非法佔有爲目的,使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爲分別構成集資詐騙罪、詐騙罪,依法應當實行數罪併罰。

一審法院判決被告人龔某明犯集資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七萬元。同時責令龔某明於判決生效後十日內退賠被害人相應損失。

投資股市遭遇鉅虧

一審宣判後,龔某明提出上訴。

上訴意見及辯護意見稱,龔某明將募集的資金用於償還投資者的利息和炒股,想賺取更大利潤,然後連本帶利償還給投資者,並沒有肆意揮霍。

由於2011年股市大跌,龔某明由於意志以外的原因無法支付承諾的利息,被迫又向他人募集資金和以承接高速公路工程項目需要資金爲由,向何某等人借錢,繼續將資金支付利息和投入股市,目的仍然是想通過炒股賺錢償還給投資者,沒有非法佔有的目的。

同時,龔某明在2011年8月逃跑前補籤理財產品合同,併發信息給投資者讓他們到自己的宿舍取回該合同,希望他們通過訴訟的形式要求公司賠償,亦證明龔某明沒有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意圖。龔某明的行爲應構成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罪。

覆盤2011年的股市來看,確實是“牛短熊長”。上證指數在當年4月18日一度上行至3067點,此後一路震盪下行,在當月11月28日,盤中曾一度跌至2134點,較當年高點已跌去超30%。

二審法院經審查,並未採納龔某明及其辯護人所提的意見,認定要點如下:

1、龔某明虛構本公司理財產品的高收益回報,以委託理財的方式非法吸收資金,但未將款項購買約定的理財產品,而是置於個人的掌控之下;其作爲證券從業人員,對股市風險的不可控性應屬明知,卻轉移資金投入股市,導致資金全部虧損。

2、龔某明在出逃時,補籤購買理財產品的合同,其目的不屬促使投資者日後通過訴訟的方式要求公司賠償,而系將個人責任推卸給公司。可見,上訴人龔某明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其使用詐騙方法以委託理財的方式非法吸收資金,應構成集資詐騙罪。

3、龔某明在投資股市已嚴重虧損的情況下,虛構在廣州與他人承包高速公路項目,需要資金週轉的事實,以高利借款的方式取得他人的信任,從而騙取他人的錢財,又將之投入股市致使全部虧損,其行爲應構成詐騙罪。

4、原判根據上訴人龔某明的犯罪事實、量刑情節予以科罰,量刑並無不當。

最終,二審法院認爲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營業部也曾喫罰單

而龔某明此前曾供職的信達證券湛江徐聞證券營業部,也在案發後收到了來自監管部門的罰單。

2013年5月16日,廣東證監局作出《關於對信達證券股份優先公司湛江徐聞證券營業部採取責令改正措施的決定》,直指該公司的違規問題。

決定顯示,經查,該局發現該營業部在2010年4月至2011年8月期間存在以下違規行爲:

一是內部管理混亂。營業部業務印章和公司空白集合理財計劃業務資料管理不善,未能有效防控相關風險。

二是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工作不規範。營業部爲風險測評承受能力極低的客戶開通了風險較大的創業板市場交易業務,且未按規定留存風險告知以及客戶確認的記錄。

三是未能對計算機實施有效管理。營業部爲銀行網點駐點營銷所配置的部分計算機,發生多筆證券交易下單記錄,存在風險隱患。

廣東證監局認爲,該營業部未能建立健全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制度,有效防範和控制風險,決定對該營業部採取責令改正措施,責令你營業部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要求進行整改,嚴肅處分相關責任人,切實加強員工合規培訓和警示教育,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和內控機制,有效提高風險控制和合規管理水平。

責任編輯:凌辰 SF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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