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岛全媒体记者 郭振亮

1月25日,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关于调整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第一档租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显示,根据省、市关于落实困难群众救助工作的有关要求,经研究,将《关于调整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和保障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件中,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第一档租金标准作相应调整,将原公共租赁住房第一档租金标准由“人均月收入低于810元(含)的家庭,租金标准为0.75元/月·建筑平方米”调整为“城市低保、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以及人均月收入低于810元(含)的家庭,租金标准为0.75元/月·建筑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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