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家公司的出资人及法定代表人完全相同,员工的劳动关系从一家公司转到另一家公司,如果没有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一旦发生劳动争议,企业就会被判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虽然这是法律常识,但是现实中,很多企业的经营者却并不清楚,由此给企业带来了损失。今天就来看看一则这样的判例。

二十出头的苏女士2018年1月4日入职到青岛市南芯美昕医院工作,劳动合同期限自2018年1月4日至2021年1月3日。合同约定苏女士的月薪为2686元,其中包含保密补偿金500元。2019年5月8日,市南区行政审批服务局注销了该医院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要求尽快将注册在芯美昕医院的医护人员办理相关变更手续,芯美昕医院为此于2019年6月起停缴了全部三十余人的社会保险。苏女士等人的社会保险均自2019年7月起转入青岛芯美昕医疗美容管理有限公司缴纳。

苏女士在劳动关系转入芯美昕公司两个月后申请辞职,离职原因系个人原因。此后,苏女士与芯美昕公司发生劳动争议并诉至法庭。苏女士的诉求中,包含要求芯美昕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苏女士认为,劳动关系转入芯美昕公司到自己辞职的这两个月,芯美昕公司与自己存在劳动关系但未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因此应支付这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

芯美昕医院与芯美昕公司则认为,青岛芯美昕医疗美容管理有限公司、青岛市南芯美昕医院的出资人及法定代表人完全相同,苏女士的社保缴纳主体只是自2019年7月起从芯美昕医院转到了芯美昕公司,由于苏女士与芯美昕医院签订有劳动合同,因此要求芯美昕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没有依据。

芯美昕公司认为,无论单位名称如何变更,但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股东股权没有变更,单位的性质和业务范围没有变更,苏女士的工作岗位和劳动关系没有变更,劳动合同一直延续有效。芯美昕公司是受芯美昕医院的委托,为苏女士等人支付工资和缴纳社会保险,变更社保交款单位名称是按照主管部门的要求去做的。

在法庭上,芯美昕公司还指出,苏女士是为了能入职青岛恩喜医疗美容有限公司,才从芯美昕公司主动自愿辞职的,苏女士在离职时隐瞒了这一事实。现在苏女士又对后入职的单位青岛恩喜医疗美容有限公司提起了劳动仲裁和司法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苏女士系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芯美昕医院和芯美昕公司虽然为同一法定代表人的关联单位,但为不同的用工主体,芯美昕公司作为新的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与苏女士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芯美昕公司未在法定的期限内与苏女士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由于芯美昕公司在2019年7月1日至2019年10月3日与苏女士存在劳动关系期间,未与苏女士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因此应向苏女士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

法院的判决清晰明了,因为用工单位不同,当然要签订新的劳动合同,不签就要赔钱。

对于芯美昕公司来说,首先是经营者缺乏基本的用工常识:同一法定代表人的关联单位,也是不同的用工主体;其次,还是平时管理不够细致,有侥幸心理;最后,离职是正常的,跳槽也是,为了维护利益诉至公堂也不是非要互相伤害的,按照法律的规定处理就是。在维护权益的过程中,企业不要跟员工斗气,即便是离职的员工,因为围观这个斗气过程的,或许还有在职的员工,以及客户和合作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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