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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因監管督導撤回科創板申請37單 上交所表態:“帶病”闖關者不能一“撤”了之

本報記者 李慧敏 北京報道

《中國經營報》記者獨家獲悉,2021年纔過去不足一個月,已有10家科創板項目企業撤回了申報材料,其中,有5家系因監管即將進行現場督導而撤回。值得一提的是,5家全部爲監管現場督導通知發出、尚未進場之際,就將材料火速撤回。而上述5家企業的保薦機構分別爲招商證券、湘財證券、海通證券中信建投爲兩家。

回顧科創板開板以來的情況,已有45單項目申報材料被撤回。其中,有37家爲涉及現場督導而撤回。涉及現場督導又分兩種情況,其一爲入場前撤回,有19家;其二爲督導後撤回,爲18家。

專業人士介紹,科創板審覈流程中設有三個機制:審覈問詢、現場督導和自律監管。與現場檢查“檢查”的是發行人不同,科創板審覈的現場督導,“督導”的則爲保薦機構。申報材料被迅速撤回說明,作爲保薦機構的券商,對於自己的執業質量信心不足,怕查、禁不住查的心態暴露。

上交所明確表態,對於督導進場前撤回的項目,上交所將根據實際情況分類處理,實施自律監管,不僅如此,此項目如果二次申報,交易所將再次啓動現場督導,不留任何監管套利空間。對於督導中發現存在涉嫌欺詐發行、信息披露虛假等重大違法行爲的,上交所將堅決落實“零容忍”方針,提請證監會立案稽查,一查到底。

此外,《中國經營報》記者獲悉,上交所根據審覈督導中所發現問題進行梳理而整理出來的業務指南,將於近期發佈,目的是儘量完善並公開審覈要求,引導保薦機構在項目申報前做好覈查把關。

一說“督導”立即撤回

在科創板項目的審覈流程當中,設有三個機制,即審覈問詢、現場督導和自律監管。

“審覈問詢過程中發現了問題,但保薦機構說不清楚,即開啓現場督導流程,督導如果發現問題,監管通過採取自律監管措施進行處理。”上交所有關人士表示,這是三個環節緊密聯繫、協同發力的一個機制。

“現督導本身的目的是帶着問題去審覈過程中有一些存疑的問題,去查保薦工作執業的情況,有問題當然要處理。但督導了之後發現沒問題,也不影響其最終通過審覈註冊生效。”上交所上述人士表示。

截至目前,督導後繼續推進進而註冊生效的有6家企業。

“在科創板IPO過程中,發行人和保薦機構是非常重要的兩個主體,對信息披露負有最主要的責任。因此,針對保薦機構的現場督導與針對發行人的現場檢查既各有側重,又能形成合力。”上海國家會計學院金融系主任、副教授葉小杰表示,在科創板審覈問詢的流程中,上交所審覈部門主要審覈書面材料,如果這些材料本身有問題,無疑就會出現“漏網之魚”。因而,現場督導通過實地瞭解情況,有助於切實提高審覈質量,同時也對保薦機構形成震懾,確保信息披露質量。

但是,近期一種涉“督導即撤回”的現象越來越明顯。

公開數據顯示,科創板開板至今,已經有45家企業撤回申請材料。45家當中,有37家是因涉及了現場督導而撤回,佔比達82%。涉及現場督導又分兩種情況,其一爲入場前撤回,有19家,佔比50%強;其二爲督導後撤回,爲18家。

“現場督導實際上是對中介機構執業質量的督導,不敢接受現場督導和檢查,顯然你對存在的問題心知肚明,意味着你的執業質量是有問題的。”有專業人士如是表示。

葉小杰認爲,從現場督導的結果來看,有一些保薦機構最終撤回材料,甚至不乏火速撤回的情況。一方面,某些保薦機構對自身的執業質量缺乏信心,而且他們也知道保薦項目存在問題。另一方面,在現場督導未介入時,某些保薦機構仍然選擇了“闖關”。說到底,這是監管方與被監管方的一種博弈,後者通過“帶病闖關”去試探前者的底線。如果任由這種情況發展下去,那麼“壓實中介責任”就無從談起,註冊制賴以生存的信息披露質量也無從談起。

分類處理絕不姑息

上交所有關人士表示,設立科創板並試點註冊制改革,目的就是真正做到以信息披露爲核心,讓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需要發行人切實擔負起對信息披露的第一主體責任,中介機構肩負起“看門人”責任,各方切實盡職履責,這也是註冊制改革的前提和基礎。

“自己的工作沒有紮紮實實做好,抱着試探和‘闖關’的心態蜂擁而上提報申請材料,一查問題一堆,而且一查就撤會申請,如此,對推進整個註冊制是不利的。”上交所上述人士表示。

但很顯然,事實證明“帶病闖關”此路不通,而且上交所態度明確,對於督導發現的問題,馬上會處理,不會因爲撤回就不做追究。

上交所表示,對於督導進場前撤回的項目,交易所將根據實際情況,分析梳理具體緣由,分類處理,實施自律監管。一般會迅速下發監管工作函,指出項目申報前準備工作不充分,要求保薦機構自查自糾,完善質量控制。不僅如此,督導進場前撤回的項目如果二次申報,交易所將再次啓動現場督導,不留任何監管套利空間。

其中對於督導查實的信息披露質量問題和中介機構執業質量問題,交易所將分層分類,區分不同主體的違規責任,依規採取自律監管手段。包括監管工作函、監管警示和通報批評。

對於督導發現存在涉嫌欺詐發行、信息披露虛假等重大違法行爲的,交易所將堅決落實“零容忍”方針,提請證監會立案稽查,一查到底。

公開信息顯示,截至目前,根據現場督導情況,上交所共對保薦機構出具監管工作函24次,對保薦代表人作出監管警示決定5次,涉及保薦機構18家、保薦代表人10人。

據介紹,督導之後大多會發現各種問題,或大或小,而因此被處理的中介機構比例亦不低,達60~70%。

“上交所目前正在做一項工作,就是對審覈督導中發現的問題進行梳理,對於哪些是審覈重點關注的問題、申請材料經常會出現的錯誤整理出來做一個業務指南,儘量完善並公開審覈要求,引導保薦機構在項目申報前做好覈查把關工作。”上交所上述人士表示,該指南將於近期發佈。

壓嚴壓實“兩個責任”

經過近兩年的改革試點,註冊制改革已經初見成效,主要制度安排經受了初步檢驗,市場運行總體平穩,開局良好。但從審覈實踐情況看,發行人信息披露主體責任的意識和能力,中介機構的核查把關意識和執業質量,距離註冊制的內在要求還有不小的提升空間。

上交所表示,將進一步壓嚴壓實“兩個責任”。註冊制對發行人信息披露主體責任和中介機構覈查把關責任提出了更高要求。進一步將審覈重心轉移到提高信披質量、把好上市企業“入口關”上來。

一是加大審覈問詢力度。上交所啓動科創板審覈2.0,督促發行人將與投資者決策密切相關的重大事項“說清楚”、中介機構對發行人披露的重大事項“核清楚”,增強招股說明書信息披露的有效性和可理解性。對於信息披露和核查不到位的申報項目,加大問詢力度,多角度多輪次“問清楚”,以便市場和投資者“看清楚”。

二是加強現場督導聯動。在審覈過程中發現信息披露存在重大瑕疵或財務存在重大疑問的,及時啓動現場督導。書面審覈和現場督導協同聯動,對市場起到了明顯的威懾作用。

三是加強與現場督導的銜接,督促保薦機構履職盡責。上交所建立了審覈問詢和現場督導監管聯動的協同機制,對申請文件中影響審覈判斷且保薦機構未能“核清楚”的重要事項,實施現場督導。對於現場督導發現的保薦機構執業質量問題,上交所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根據情節程度,及時實施自律監管,有效傳導監管壓力,督促中介機構勤勉履職。

上交所表示,通過嚴格審覈把關,加大問責力度,不斷督促發行人充分披露投資者作出價值判斷和投資決策所必需的信息,督促提醒中介機構儘快轉變執業習慣、適應註冊制下的執業要求,從源頭上推動提高上市公司質量,防止“病從口入”。2020年,科創板上市委審議通過218家,上市委否決及主動撤回41家。開板至今,科創板審覈淘汰率保持在16%左右。

責任編輯:陳悠然 SF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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