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證券基金機構監管部向各券商、基金公司下發了新一期的《機構監管情況通報》,記者注意到,有多位券商、基金公司員工均涉及違反廉潔規定,有的因犯“合同詐騙罪”被判處有期徒刑;有的已被提起公訴,正在審理中;有的則被採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管措施。

多位券商、基金公司員工因違反廉潔規定受到處罰

根據新一期的《機構監管情況通報》(以下簡稱監管通報)顯示,證券基金機構監管部在日常監管中關注到,部分證券基金經營機構 工作人員在展業過程中存在嚴重違反廉潔從業規定的情形,甚至構成犯罪被依法判刑。

其中選取了上海證監局、深圳證監局在查處廉潔從業違法違規行爲中的三起典型案例。在案例一中,2018年6月,上海證監局對S證券在某小額貸款資產支持專項計劃項目中的履職情況進行現場檢查,發現該項目原始權益人資信評級情況不佳,但卻取得某國有政策性保險公司的擔保,存在明顯異常。

經進一步覈查發現,該保險公司實際並未對該項目提供擔保,該擔保函由S證券時任員工張某等人僞造,張某等人因此私下收受原始權益人“擔保費”310萬元。

上海證監局將違法線索及時移交公安部門。2019年12月, 張某因犯“合同詐騙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1年,剝奪政治權利3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0萬元,責令退賠違法所得。

在案例二中,2017年7月,深圳證監局對S公司開展公司債券發行人現場檢查,發現S公司在募集資金到位後,向4家註冊資本小且歷史上從無交易或往來的諮詢公司支付款項約 2600萬元。

對上述異常情況,深圳證監局深入追查,發現原D證券債券部負責人賀某夥同原G證券員工劉某、張某等人,通過轉介紹、債券代持等方式幫助S公司發行私募債5億元,並收取發行人“介紹 費”“銷售費”1900萬元。

深圳證監局將違法線索及時移交公安部門。2020年5月,賀某等人被檢察機關以“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提起公訴,目前法院正在審理。

案例三則是涉及基金公司,2019年12月,上海證監局在收到關於H基金管理公司時任總經理助理羅某違規套取會議經費的舉報線索後,迅速啓動覈查。

經查,未發現羅某存在上述問題,但通過對該舉報的核查處理,上海證監局認爲公司可能存在廉潔防控 機制不完善等問題。據此,上海證監局對H基金管理公司的廉潔內控機制建設情況與執行有效性進行延伸檢查,最終發現 H 基金管理公司未能建立有效的廉潔從業風險防範體系,內控及相關制度不健全,制度執行與事中管控不到位,存在廉潔從業風險。

羅某作爲公司時任總經理助理及機構銷售業務負責人,未按規定履行相應的廉潔從業管理職責,對上述問題負有管理責任。 2020年3月,上海證監局對H基金管理公司採取責令改正的監管措施,並對羅某採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管措施。

監管提出三點要求

對此,證券基金機構監管部也提出了多點要求,其一,要持續完善公司廉潔從業內控機制。嚴格落實公司廉潔從業風險防控的主體責任,主要負責人作爲廉潔從業管理職責的第一責任人要帶好頭、做表率,各級負責人在職責範圍內認真落實管理職責。

健全廉潔從業內部控制制度,強化崗位制衡與內部監督機制,有效識別和防範各項業務、各個業務環節、各類業務人員廉潔從業風險點,並有針對性地完善防控措施。強化事中管控和事後追責機制,將廉潔從業全面納入工作人員管理體系,在人員聘用、晉級、提拔、離職等環節加強對其廉潔從業情況的考察評估。

其二,持續強化重點業務領域、關鍵崗位人員廉潔從業管理。加強對投行業務、債券交易等重點業務領域,以及中高層等核心崗位人員的內部管理,通過完善業務流程、崗位設置、 迴避制度、強制輪崗、報告制度等方式,強化內部業務權限制衡,有效防範廉潔從業風險。

建立健全公司紀檢監察、稽覈、合規風控等部門聯合檢查監督機制,充分發揮公司監事會、董 事會審計、風險等專門委員會的監督作用。強化重點業務領域、關鍵崗位人員廉潔從業情況的監督檢查,尤其是要加大對從業人員違規從事營利性經營活動的查處力度,對出現問題的責任人員要進行嚴肅內部追責,並及時報告監管部門。涉及違法犯罪的要及時移送司法機關。

其三,持續推進公司廉潔從業文化建設。結合行業典型案例,對公司中高層管理人員和核心崗位人員定期開展廉潔從業監管規則等方面的培訓,警示其務必以身作則、做好表率。不定期開展形式多樣的廉潔從業教育和警示活動,幫助公司每一名從業人員樹牢廉潔從業意識,切實杜絕輸送或謀取不正當利益等違法違規行爲。

要將廉潔從業風險管理納入公司全面風險管理體系,加強關鍵業務環節廉潔從業風險防範,堅持德才兼備、以德爲先的用人標準,促進形成“我要廉潔從業”的企業文化和自覺行動,努力建設一支廉潔自律、業務精通的員工隊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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