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法修訂亮點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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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體概括

本次修訂的主要考慮包括:一是貫徹落實黨中央重大決策部署,立法主動適應改革需要,體現和鞏固行政執法領域中取得的重大改革成果。二是堅持問題導向,適應實踐需要,擴大地方的行政處罰設定權限,加大重點領域行政處罰力度三是堅持權由法定的法治原則,增加綜合行政執法,賦予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行政處罰權,完善行政處罰程序,嚴格行政執法責任,更好地保障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四是把握通用性,從行政處罰法是行政處罰領域的通用規範出發,認真總結實踐經驗,發展和完善行政處罰的實體和程序規則,爲單行法律、法規設定行政處罰和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提供基本遵循。

具體內容

(一)增加行政處罰的定義、擴大行政處罰的種類

原《行政處罰法》第八條列舉了七項行政處罰種類,但沒有規定何爲行政處罰,實踐中遇到不少困難,本次修訂作了完善。一是增加行政處罰的定義。第二條規定:“行政處罰是指行政機關依法對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減損權益或者增加義務的方式予以懲戒的行爲。”簡單來講就是新的不利處分。二是增加行政處罰種類。第九條增加規定通報批評、降低資質等級、限制開展生產經營活動、責令關閉、限制從業。


(二)擴大地方性法規設定行政處罰的權限
爲充分發揮地方性法規在地方治理中的作用,第十二條第三款增加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對違法行爲未作出行政處罰規定,地方性法規爲實施法律、行政法規,可以補充設定行政處罰。擬補充設定行政處罰的,應當通過聽證會、論證會等形式廣泛聽取意見,並向制定機關作出書面說明。地方性法規報送備案時,應當說明補充設定行政處罰的情況。”同時,第十一條第三款進一步明確了行政法規設定行政處罰的創制性立法權。

(三)完善行政處罰實施主體規定
一是根據黨和國家機構改革和行政執法體制改革要求,首次規定“綜合行政執法”,在原第十六條基礎上增加一款,作爲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國家在城市管理、市場監管、生態環境、文化市場、交通運輸、應急管理、農業等領域推行建立綜合行政執法制度,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二是進一步規範委託行政處罰。在原第十八條基礎上增加一款,作爲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委託書應當載明委託的具體事項、權限、期限等內容。委託行政機關和受委託組織應當將委託書向社會公佈。”三是規定交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行使縣級人民政府部門的行政處罰權,但第二十四條規定了基層管理迫切需要、能夠有效承接、定期組織評估、省(自治區、直轄市)決定應當公佈、加強執法能力建設、完善評議考覈制度等諸多限制性要求。

(四)完善行政處罰的適用

一是規定責令退賠和非法所得爲“利潤”。第二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當事人有違法所得,除依法應當退賠的外,應當予以沒收。違法所得是指實施違法行爲所取得的款項。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對違法所得的計算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二是規定過錯推定原則。這是對應受行政處罰行爲構成要件的重大修改。第三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不予行政處罰。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三是首次規定了行政協助。第二十六條規定:“行政機關因實施行政處罰的需要,可以向有關機關提出協助請求。協助事項屬於被請求機關職權範圍內的,應當依法予以協助。”四是規定同一個違法行爲違反多個法律規範應當給予罰款處罰的,按照罰款數額高的規定處罰。五是完善了“兩法銜接”。首次要求從司法機關到行政機關的逆循環,及“對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免予刑事處罰,但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司法機關應當及時將案件移送有關行政機關”,並對銜接機制作了進一步規定,要求“行政處罰實施機關與司法機關之間應當加強協調配合,建立健全案件移送制度,加強證據材料移交、接收銜接,完善案件處理信息通報機制。”六是規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行使。完善了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增加了初次違法可以不予處罰。增加規定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制定行政處罰裁量基準。七是完善追責時效,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等重點領域的違法行爲的追責期限由兩年延長至五年。

八是增加“從舊兼從輕”適用規則,實施行政處罰,適用違法行爲發生時的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但是,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時,法律、法規、規章已被修改或者廢止,且新的規定處罰較輕或者不認爲是違法的,適用新的規定。九是完善行政處罰決定無效制度。行政處罰沒有依據或者實施主體不具有行政主體資格的,以及違反法定程序構成重大且明顯違法的,行政處罰無效。十是明確行政處罰證據種類和適用規則,規定證據必須經查證屬實,方可作爲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證據,不得作爲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十一是進一步明確適用範圍。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組織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有違法行爲,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適用本法,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五)完善行政處罰的程序

一是明確公示要求,增加規定行政處罰的實施機關、立案依據、實施程序和救濟渠道等信息應當公示;具有一定社會影響的行政處罰決定應當依法公開。二是體現全程記錄,增加規定行政機關應當依法以文字、音像等形式,對行政處罰的啓動、調查取證、審覈、決定、送達、執行等進行全過程記錄,歸檔保存。三是細化法制審覈程序,列明適用情形,明確未經法制審覈或者審覈未通過的,不得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四是規範非現場執法,利用電子技術監控設備收集、固定違法事實的,應當經過法制和技術審覈,確保電子技術監控設備符合標準、設置合理、標誌明顯,設置地點應當向社會公佈。電子技術監控設備記錄違法事實應當真實、清晰、完整、準確。同時,要保障陳述權、申辯權。五是進一步完善迴避制度,細化迴避情形,明確對迴避申請應當依法審查,但不停止調查或者實施行政處罰。六是增加規定發生重大傳染病疫情等突發事件,爲了控制、減輕和消除突發事件引起的社會危害,行政機關對違反突發事件應對措施的行爲,依法快速、從重處罰,但不完全等於簡化程序。七是適應行政執法實際需要,將適用簡易程序的罰款數額由五十元以下和一千元以下,分別提高至二百元以下和三千元以下。八是增加立案程序和辦理時限,除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外,行政機關認爲符合立案標準的,應當立案;案件辦理時限原則上是九十日。九是完善聽證程序,擴大適用範圍,增加了“沒收較大數額違法所得、沒收較大價值非法財物,降低資質等級,責令關閉,限制從業,其他較重的行政處罰”等,適當延長申請期限,明確行政機關應當結合聽證筆錄作出決定。十是增加電子送達,當事人同意並簽訂確認書的,行政機關可以採用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將行政處罰決定書等送達當事人。


(六)完善行政處罰的執行

一是適應行政執法實際需要,將行政機關當場收繳的罰款數額由二十元以下提高至一百元以下。二是與《行政強制法》相銜接,完善行政處罰的強制執行程序,規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根據法律規定實施行政強制執行。三是明確行政機關批准延期、分期繳納罰款的,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期限,自暫緩或者分期繳納罰款期限結束之日起計算。四是增加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可以申請暫緩執行。五是明確當事人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加處罰款的數額在行政複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予計算。六是增加電子支付,當事人還可以通過電子支付系統繳納罰款。


(七)加強行政執法監督

一是增加規定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或者沒收非法財物拍賣的款項,不得同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考覈、考評直接或者變相掛鉤。二是增加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定期組織開展行政執法評議、考覈,加強對行政處罰的監督檢查,規範和保障行政處罰的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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