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詳細整理】2021年《行政處罰法》修訂後,哪些發生了變化?
本次修訂的主要考慮包括:一是貫徹落實黨中央重大決策部署,立法主動適應改革需要,體現和鞏固行政執法領域中取得的重大改革成果。二是堅持問題導向,適應實踐需要,擴大地方的行政處罰設定權限,加大重點領域行政處罰力度。三是堅持權由法定的法治原則,增加綜合行政執法,賦予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行政處罰權,完善行政處罰程序,嚴格行政執法責任,更好地保障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四是把握通用性,從行政處罰法是行政處罰領域的通用規範出發,認真總結實踐經驗,發展和完善行政處罰的實體和程序規則,爲單行法律、法規設定行政處罰和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提供基本遵循。
原《行政處罰法》第八條列舉了七項行政處罰種類,但沒有規定何爲行政處罰,實踐中遇到不少困難,本次修訂作了完善。一是增加行政處罰的定義。第二條規定:“行政處罰是指行政機關依法對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減損權益或者增加義務的方式予以懲戒的行爲。”簡單來講就是新的不利處分。二是增加行政處罰種類。第九條增加規定通報批評、降低資質等級、限制開展生產經營活動、責令關閉、限制從業。
一是規定責令退賠和非法所得爲“利潤”。第二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當事人有違法所得,除依法應當退賠的外,應當予以沒收。違法所得是指實施違法行爲所取得的款項。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對違法所得的計算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二是規定過錯推定原則。這是對應受行政處罰行爲構成要件的重大修改。第三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不予行政處罰。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三是首次規定了行政協助。第二十六條規定:“行政機關因實施行政處罰的需要,可以向有關機關提出協助請求。協助事項屬於被請求機關職權範圍內的,應當依法予以協助。”四是規定同一個違法行爲違反多個法律規範應當給予罰款處罰的,按照罰款數額高的規定處罰。五是完善了“兩法銜接”。首次要求從司法機關到行政機關的逆循環,及“對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免予刑事處罰,但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司法機關應當及時將案件移送有關行政機關”,並對銜接機制作了進一步規定,要求“行政處罰實施機關與司法機關之間應當加強協調配合,建立健全案件移送制度,加強證據材料移交、接收銜接,完善案件處理信息通報機制。”六是規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行使。完善了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增加了初次違法可以不予處罰。增加規定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制定行政處罰裁量基準。七是完善追責時效,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等重點領域的違法行爲的追責期限由兩年延長至五年。
一是明確公示要求,增加規定行政處罰的實施機關、立案依據、實施程序和救濟渠道等信息應當公示;具有一定社會影響的行政處罰決定應當依法公開。二是體現全程記錄,增加規定行政機關應當依法以文字、音像等形式,對行政處罰的啓動、調查取證、審覈、決定、送達、執行等進行全過程記錄,歸檔保存。三是細化法制審覈程序,列明適用情形,明確未經法制審覈或者審覈未通過的,不得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四是規範非現場執法,利用電子技術監控設備收集、固定違法事實的,應當經過法制和技術審覈,確保電子技術監控設備符合標準、設置合理、標誌明顯,設置地點應當向社會公佈。電子技術監控設備記錄違法事實應當真實、清晰、完整、準確。同時,要保障陳述權、申辯權。五是進一步完善迴避制度,細化迴避情形,明確對迴避申請應當依法審查,但不停止調查或者實施行政處罰。六是增加規定發生重大傳染病疫情等突發事件,爲了控制、減輕和消除突發事件引起的社會危害,行政機關對違反突發事件應對措施的行爲,依法快速、從重處罰,但不完全等於簡化程序。七是適應行政執法實際需要,將適用簡易程序的罰款數額由五十元以下和一千元以下,分別提高至二百元以下和三千元以下。八是增加立案程序和辦理時限,除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外,行政機關認爲符合立案標準的,應當立案;案件辦理時限原則上是九十日。九是完善聽證程序,擴大適用範圍,增加了“沒收較大數額違法所得、沒收較大價值非法財物,降低資質等級,責令關閉,限制從業,其他較重的行政處罰”等,適當延長申請期限,明確行政機關應當結合聽證筆錄作出決定。十是增加電子送達,當事人同意並簽訂確認書的,行政機關可以採用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將行政處罰決定書等送達當事人。
一是適應行政執法實際需要,將行政機關當場收繳的罰款數額由二十元以下提高至一百元以下。二是與《行政強制法》相銜接,完善行政處罰的強制執行程序,規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根據法律規定實施行政強制執行。三是明確行政機關批准延期、分期繳納罰款的,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期限,自暫緩或者分期繳納罰款期限結束之日起計算。四是增加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可以申請暫緩執行。五是明確當事人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加處罰款的數額在行政複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予計算。六是增加電子支付,當事人還可以通過電子支付系統繳納罰款。
一是增加規定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或者沒收非法財物拍賣的款項,不得同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考覈、考評直接或者變相掛鉤。二是增加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定期組織開展行政執法評議、考覈,加強對行政處罰的監督檢查,規範和保障行政處罰的實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新舊對照與重點解讀》2021年最新修訂版
書號:978-7-5216-1648-4
定價:16.00 元
(掃碼購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