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金融》|扩内需亟待提高居民财产性收入

作者|郭威‘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经济学部’

文章|《中国金融》2021年第3期

构建新发展格局,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根据我国经济社会进入新发展阶段,面对错综复杂的国际发展环境和艰巨繁重的国内改革发展稳定任务而作出的具有持久性和战略性的发展思路的重大调整和转变,是党对经济发展客观规律的正确把握和实践运用,是主动作为,不是被动应对,不是短期之策,更不是权宜之计。

形成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意味着要把满足国内需求作为发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即国内大循环的战略基点是扩大内需。理论和实践表明,内需包括消费和投资,而消费需求又是第一性的。居民消费需求及其增长源于其收入增长。没有稳定的收入以及收入的稳定增长作为基础和条件,消费需求提升难以持续。居民收入一般由四个部分组成,即工资性收入、财产性收入、经营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从我国当前情况看,财产性收入一直以来占比极低,是我国居民消费不强、抵御风险能力不高的重要原因,具有极大的上升空间。因而,提高居民财产性收入,是进一步拉动内需、促进国内大循环的重要突破口。

当前,我国居民财产性收入的总量和结构特征如下。

居民财产性收入比重有所上升,但依然最低。从发展趋势看,我国居民财产性收入从无到有,截至2019年末,我国居民财产性净收入占可支配收入的比重为8.5%。从增长速度看,近年来居民财产性收入增速呈上升趋势,数据显示,2013~2018年,我国居民财产性净收入年复合增长率高达10.8%,仅低于转移净收入增长率;2019年,居民人均财产性净收入增长速度为10.1%,明显快于其他三项收入。但是,居民财产性收入占比偏低的现实仍不容忽视。一方面,在我国居民家庭财产规模扩大的同时,居民财产性收入所占比重一直处于最低水平,与其他三项收入比重仍有较大差距。另一方面,我国与发达国家差距依然较大,以美国为例,2018年美国居民财产性收入所占比重高达40%,仅次于薪资收入,接近我国2倍左右。发达国家经验表明,人均GDP突破2000美元之后,财产性收入会逐渐成为居民重要收入来源之一。2019年,我国人均GDP折美元已经达到1.03万美元,但居民财产性收入却远低于发达国家同等经济发展时水平。可见,无论是同时期还是经济发展相近阶段,我国居民财产性收入比重都较低,与发达国家存在较大差距。

财产性收入不平衡问题较为突出,部分群体财产性收入占比低。不平衡问题主要有三方面表现。第一,城乡居民财产性收入差距大,农村居民财产性收入偏低。从绝对值来看,2018年,我国城镇居民人均财产性收入达到4028元,年均增长23.4%;农村居民人均财产性收入达342元,年均增长7.6%,财产性收入增速差距导致财产性收入绝对数差距增大。从相对值来看,2018年,农村居民财产性收入占总收入比重约为2.3%,低于城镇居民1.5%,且比重差呈现扩大趋势。第二,区域间财产性收入差距大,中西部地区居民财产性收入偏低。数据显示,2013年,东部地区家庭财产性收入达到12594元,中部地区、西部地区分别为4355元、7948元。第三,不同收入群体财产性收入差距大,低收入群体财产性收入偏低且增速最慢,即财产性收入主要流入了高收入群体。以1995~2011年数据为例,高收入人群财产性收入增速显著快于低收入人群,且高收入人群与低收入人群财产性收入差距呈现扩大趋势。

居民财产性收入来源较为单一,投资回报率偏低,结构有待优化。我国居民财产性收入高度集中于利息收入与租金收入。具体来看,就利息收入而言,我国利息收入以银行存款利息为主,虽然近些年我国利息收入占财产性收入比重呈下降趋势,但仍保持在60%左右;而美国居民利息收入来源更加多元化,既包括了银行存款利息,还包括了居民从雇员养老金计划中所获利息收入。数据显示,1953~2019年,美国雇员养老金计划带来的利息收入占居民利息净收入的比例始终高于30%。就租金收入而言,出租房屋收入在我国居民财产性收入中占比较高,在我国农村地区更是如此。然而,除日本之外的发达国家中,以土地为代表的自然资源的租金收入普遍不是居民财产性收入主要来源,而是以股息、红利收入为主。就股息、红利收入而言,发达国家财产性收入中股息红利占比高,以美国为例,其2019年股息与分红收入的占比已经达到38.1%,仅次于利息收入占比,其他发达国家也基本如此。而我国,来自金融市场的财产性收入并未实现明显增长。

同时,我国还存在着一些阻碍居民财产性收入比重提升的原因。

居民财产基数低,收入分配结构有待优化。居民家庭财产积累不高是财产性收入总量少、占比低的最直接原因。一是国民收入在国家、企业和居民部门分配不尽合理。一方面,居民部门所分配的财产比重较低。改革开放初期,虽然国民收入总量不断增长,但个人和劳动要素居于相对次要地位,国民收入更多流向政府和企业,居民收入占国民收入份额偏低。另一方面,居民部门所分配的财产性收入比重偏低,居民部门财产性收入受政府部门和企业部门的挤占。二是居民部门内部收入分配不尽合理。经过改革开放40多年的发展,收入分配改革取得了明显成就,收入分配格局不断改善,逐步趋于合理化,但城乡之间、区域之间、不同收入群体之间,仍然存在比较明显的收入积累差距,制约着财产性收入的持续提升。

获得财产性收入途径狭窄。投资渠道过窄是导致我国居民投资回报率低、投资动力不足的主要原因。一是我国实行较严格的外汇管制政策,大部分居民难以参与国际投资市场,获取财产性收入途径多受限于国内投资市场。二是我国金融市场和服务广度有待拓宽。一方面,储蓄仍是我国居民最主要的投资工具,金融市场发展有待深入。现阶段我国金融投资市场可供居民选择作为保值与增值的产品种类较为有限,尤其适合中低收入群体的产品明显不足。另一方面,金融服务不均衡现象较为普遍,金融服务发展广度有待拓宽。经济落后地区、中低收入人群尤其是贫困人群获得的金融资源相对较少,获取财产性收入渠道有限。

财产性收入增长面临能力障碍。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我国居民投资意识逐渐增强,但仍面临理财投资观念落后、金融知识贫乏和能力不足问题。数据表明,我国居民在理财过程中非理性行为普遍存在。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居民个人投资能力整体较弱。可以说,低水平投资能力与匮乏的金融知识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我国居民财产性收入的提高。

下一步需要多措并举提升我国居民财产性收入。

第一,提高居民收入水平,扩大中等收入群体。一是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逐步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提高初次分配劳动者报酬比重,推动要素配置市场化改革,矫正要素配置不合理对收入分配的消极影响;加大二次分配中对农村农业、贫困地区、低收入人群转移支付力度;鼓励发展慈善等社会公益事业。二是拓宽居民尤其是低收入人群增收渠道。鼓励居民自主创业并予以相应政策优惠;适当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增加公益就业岗位、社区就业岗位;大力发展优质特色高效农业,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提升农民家庭经营纯收入;加快消除绝对贫困,积极探索建立稳定脱贫长效机制,建立健全解决相对贫困的机制政策。

第二,全面深化资本市场改革,完善农村金融制度,健全现代金融体系。一是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完善金融机构和市场体系,多渠道增加居民财产性收入。一方面,加快推进资本市场高水平开放,以科创板、创业板试点注册制为契机,吸引外国优秀企业来华上市,为居民提供更加丰富的投资空间与渠道;另一方面,加强资本市场制度性及市场化建设,健全完善股票发行审核机制和市场定价系统,提升交易透明度,健全市场化退出机制,借助大数据、云计算等方式进一步加强监管部门在事前、事中及事后的专业化监督管理,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保护居民投资者权益。二是健全农村金融基础设施建设,大力发展普惠金融。一方面,推进数字普惠金融的发展,依托数字金融与实体网点的结合,提高农村基础金融服务的覆盖力度;另一方面,加快理财产品创新,设计推出更多兼顾安全性、流动性和盈利性的金融产品,为中低收入人群提供更多、更安全的投资渠道。

第三,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依法保障农民财产权益。一是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从法律和制度层面确认和保障农民土地、房屋、资金、集体资产等完整财产权利,健全农村土地流转市场,加快赋予农村宅基地及农村房屋租赁、转让、抵押、担保等权利,允许农民以多种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改革农村征地制度,健全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长效机制,合理提高农民个人收益。二是在充分赋予农民财产权利基础上,健全农村土地流转市场,完善农村要素市场化配置机制,加快建立城乡统一的土地市场及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同价保障机制。三是进一步规范土地管理制度,以国土空间用途管制为依据,借鉴国有建设用地的经验,科学管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四,健全居民财产性收入保障体系。一是完善与我国居民财产及财产交易相关的法规制度,为居民增加财产性收入提供法律保障。二是进一步健全我国居民社会保障体系,进一步提高各项社会保障项目的保障标准,加快推进各类社会保障项目在城乡间和地区间的统筹,适当增加公共支出规模,缓解教育、医疗、养老、住房等对中低收入人群的负担,重视商业保险在社会保障体系内的积极作用。三是完善财产性收入的税收制度,对中低收入家庭的财产性收入实行税收减免或优惠,降低其税收负担以增加其财产性收入。四是提高国民金融素养,做好金融知识普及,鼓励专业性机构加入培训教育计划,注重金融风险意识教育,全方位提高我国居民投资意识与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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