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一老人被劝3天内喝下150瓶保健品,出现呕吐、腹泻等不良反应后,销售人员郭某竟称是“排毒”现象,推荐老人坚持服用,最终致老人死亡。后郭某因犯过失致人死亡罪获刑2年。

2021年2月8日北京丰台法院对该案民事部分进行宣判,判处郭某及另一名劝说老人服用保健品的马某,共同赔付老人家属65万余元。

老人150瓶保健品当水喝身亡 推销员被判刑

据家属罗女士称,其母亲曾6次患有脑梗,还做过心脏搭桥和胃切除手术,身体一直不是很好。2017年,经邻居马某介绍,结识了某保健品店负责人郭某。对方称看到老人气色不好,于是大力推荐服用公司产品“福龙口服液”,称能排除体内垃圾,还能治疗多种疑难杂症。

罗女士父亲也表示,在店内,郭某给包括自己和爱人在内的15位老人讲课,称“福龙口服液”的老板六七岁开始行医,还自主研发了这款口服液,不仅能帮助提高免疫力,还能延年益寿,使人脱胎换骨,排出人体垃圾,并称一个疗程七天,一天至少吃10盒,1小时内吃完效果最好,而且特别强调,必须吃到拉肚子、呕吐效果才好。

不过,罗女士表示,该口服液标明的用量为每日两次,每次一至两支。但郭某、马某在其母购买了口服液之后来到家中,在3小时内帮助老人喝下了10盒共60支该口服液。很快,母亲出现了呕吐、口吐白沫、腹泻等反应,但郭某称这是属于排毒的正常现象,推荐老人坚持服用。

据罗女士父亲的证言,老人三天内服用了150瓶“福龙口服液”,之后腹泻、呕吐了数十次,于第三日突然离世。

2018年1月,丰台检察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对郭某提起公诉。法庭上,郭某称,在案发前罗女士曾因服用口服液问题与母亲通电话发生争吵,也可能引起老人情绪激动,导致心梗。且第二天老人精神状态尚好,还坚持服用了6盒口服液,故老人死亡与服用口服液并无关联。

法院认为,罗女士案发前与母亲通电话的行为并非该案因果关系的介入因素,不能阻断过量服用口服液与老人被诱发冠心病、急性心肌梗死因果关系的成立。

后经丰台法院审理认定郭某的行为与老人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一审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郭某有期徒刑2年,郭某提起上诉。2019年8月7日,二审驳回其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口吐白沫、腹泻不止 老人身亡 劝说者:跟我们有什么关系?

刑事案件判决后,老人家属将郭某及邻居马某诉至北京丰台法院,要求二人连带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76万余元。

8月13日上午,该案在丰台法院花乡法庭开庭审理。郭某对老人家属的诉讼请求基本认可,但邻居马某却表示,老人是在了解产品后才购买的,没有人强迫老人购买或服用。虽然自己事发时和郭某一起前往老人家中,但只是应老人邀请去做客。

马某说,2017年3月8日上午,她带着老人开车到郭某店里听产品介绍,老人在听了疗效后当场服用了5支,后郭某开车送其回家。

同年3月10日9时许,马某再次到老人家做客,并帮助老人大量服用保健品做准备。“我就是烧水把保健品温上,开瓶盖开始让老人服用。”马某说,半个小时之后,郭某也到了老人家,帮助老人服用保健品,直到中午12时许,老人将10盒口服液全部喝完,一共60支。

据马某回忆,老人当即就出现口吐白沫和半透明胶状液体的情况,上了3次厕所,排便20多次。“我和郭某就解释称,这是身体内垃圾毒素排除体外的正常现象,不用担心。”马某说,到了次日,老人照着自己的方法又连喝了9盒,依旧出现口吐白沫、排便10多次的症状。

“到了12号上午我和郭某又去了老人家,为她烧水、开盖、温保健品,这次她一共喝了6盒口服液,到最后实在喝不下去了,也就算了,记得老人排便5次左右。”马某说。

据法院调查发现,老人服用的口服液包装上明确记载着食用方法,“每日早晚各两次,一次1至2支,启开瓶盖后及时饮用,也可以适当加大用量。”

庭审中,郭某、马某均认可其知晓涉案口服液的正常使用剂量,亦均认可知晓老人身体状况不佳的事实,并承认涉案口服液的法定代表人为郭某母亲,郭某任公司经理,马某为合伙人。但马某称未收取老人购买口服液所交任何款项。

“她要喝多少自己掌握,跟我们有什么关系啊?”马某说。

法院经审理认为,在郭某过失致人死亡的刑事诉讼案中,法院生效判决已认定老人在3天内大量服用涉案保健品,与老人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2017年3月9日至12日期间,郭某与马某二人在明知老人身体有疾病、且明知涉案保健品正常服用剂量的情况下,仍劝说并帮助老人在超过正常剂量10余倍的情况下大量服用该口服液,故其二人的行为存在过错且与老人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另正常人应当具备对事物的合理判断标准,并对此承担相应责任,该案中受害人系70多岁老人,耄耋之年,身患多种疾病,其购买保健品之目的即希望通过服用保健品健身强体,尽快摆脱疾病缠绕。而郭某、马某二人恰恰利用其老年人心理,先对其推销授课培训,而后又以熟人现身说法的方式,不断怂恿、暗示老人连续3天超大剂量服用。且期间郭某、马某二人均在老人旁劝说,帮其烧水、开瓶,在老人出现副作用时更是劝说是“疗效反应”,致使老人丧失主观判断力,不能预见大量服用该口服液对其身体有害的事实,郭某、马某应对损害后果承担全部过错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郭某、马某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连带赔偿老人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存放遗体费用共计65万余元。另由于郭某已受刑事处罚,对受害人具有精神抚慰作用,不再承担精神损害抚慰金,故判决马某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赔偿老人家属精神抚慰金5万元。

文/王浩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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