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有一个成语,叫“三妻四妾”,就是指古代男子“妻妾众多”,如《庄子》记载:“灵公有妻三人,同滥而浴”,可见,“三妻四妾”的习俗由来已久。《陔余丛考》考证:“小妻、傍妻、下妻、少妻、庶妻,皆妾之称也。”

以至于,在现代人的观念里,古代的男人可谓是相当幸福的了,因为他们可以享受到“一夫一妻多妾”的婚姻制度。殊不知,这项制度亦是阶级社会中的特权,并不是每个男人都有资格享受的。而且,在不同的历史时期,该制度的限制范围也不一样。

《春秋公羊传》有这样的记载:“诸侯娶一国,则二国往媵之,以侄、娣从。侄者何?兄之子也;娣者何?弟也。诸侯一聘九女。”

由此可见,在两周时期,诸侯是有资格娶九个女人的。这九个女人,分别是元配夫人,两个滕妾,还有服侍妻子和滕妾的六名陪嫁女。这些女人加在一块,刚好是“一聘九女”。

在诸侯之下的卿大夫,则可享受到“卿大夫一妻二妾”的待遇。当然,若卿大夫为朝廷做出突出贡献,那么,则根据功劳的大小卿大夫最多可以娶八个妾,“功成受封,得备八妾”。

至于有一定社会地位的士,则能享受到“一夫一妻一妾”的待遇,除了元配夫人之外,还能讨一房小老婆。

说到这,相信大家也看出来了,两周时期的男人能娶多少老婆,是根据其社会地位和功劳来决定的。对于庶民来说,他们根本不可能娶小老婆。礼法明确规定,“庶人一夫一妇”,和现代社会一样奉行一夫一妻制。

“法律”这一概念,是战国末期才出现的。所以在此之前,礼教是唯一限制社会分子日常行为的标准。别看这一时期的礼教并不是法律,但却有着比法律更强大的效力,时人不得违背。秦朝时期,随着礼教废弛,法家一度占据主导地位。在此后的很长一段时间里,封建社会的法制都是不健全的。加上汉、唐的性观念比较开放,所以庶民纳妾并未受到朝廷的限制。

至于将庶人不得纳妾写入法律,是元朝初期的事。不过,这项法令未能实施太长时间。根据《元史》的记载,当时有个叫谭澄的“良吏”,担任元世祖忽必烈手下的农业部官员。谭澄之所以被史官誉为“良吏”,就是因为他在任职期间不但处处为劳苦大众的民生问题劳心,还为老百姓的香火问题着想。谭澄冒着被杀头的风险,上书忽必烈,请求皇帝准许普通人纳妾。

最终,忽必烈被谭澄说服,开放了禁止庶人纳妾的禁令。若非谭澄斗胆上书,恐怕元朝的男人(主要是汉民)终生都别想讨小老婆。明朝的性观念同样比较开放,这一时期也出现了许多荒淫无道的皇帝。不过,虽然皇帝纵情声色,却对民间的男女关系严防死守,禁止庶民纳妾。不过,虽然明朝“仿元制”,但却放宽了一些限度。

例如:当时的男主人与婢女发生关系属于“潜规则”,不受法律的限制。直到明朝万历年间,普通老百姓以蓄养奴婢作为掩饰与婢女发生关系的情况越来越频繁,以至于世风日下。左都御史吴时申明了六条律例,规定庶民之家禁止存养奴婢,这才将这种潜规则一竿子打死。

那么,既然禁止纳妾、养女婢,“包二奶”可不可行呢?

未必。

在唐朝,包二奶有个代称叫“置别宅妇”,就是给二奶买一处房子,将她安置在外面。不过到了开元年间,这种现象便被扼制住了。“开元三年二月敕:‘禁别宅妇人,如犯者,五品以上贬远恶处,妇人配人掖庭’。”由此可见,至少在唐朝,包二奶是完全行不通的。

思来想去,对于古代男人而言,能够满足欲望寻欢找刺激的途径,便只剩下嫖娼了。然而,嫖娼要耗费大量的银钱,普通百姓很难负担得起。

既是如此,达官显贵总该可以在风月场上纵情声色了吧?

结合文献来看,在一些朝代,官员嫖娼同样是要受到限制的。唐朝对此并无约束,但宋、元两朝却有明文规定,官员禁止狎妓。

妓女可以向官员提供陪酒、歌舞等服务,就是不得陪寝,否则便要罚款。

从上述情况中,大家一定可以看出古代男人未必有什么艳福。纳妾要受到身份限制,养婢女同样要受到身份限制,有些朝代还禁止包二奶,嫖娼又浪费金钱。思来想去,便只能靠家中的元配夫人解决生理需求了。

但是,偏偏古代婚姻讲究的是父母之命媒妁之言,谁能保证老婆是自己中意的人呢?

归根结底,古代男人的“艳福”,仅是属于少数人的特权罢了。

参考资料:

【《春秋公羊传》、《中国古代的婚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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