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2日17時,內蒙古晨報發佈報道《民警值班期間開公車買烤鴨?官方回應:是否違反規定還需調查》

報道稱,2月21日,巴彥淖爾市臨河區的馬言(化名)向記者反映,巴彥淖爾市臨河區公安局團結路派出所的三位民警2月14日當天將公務車私用買烤鴨。

馬言告訴記者,2月14日下午,他看到一輛警車停在臨河區黃河路上一烤鴨店門口。1位民警在烤鴨店裏等待,另有2位民警坐在車裏看手機。過了半小時左右,在烤鴨店裏的民警手裏拎着幾隻烤鴨從店內走出,隨後3位民警駕駛警車離開。

2月22日,晨報融媒記者從臨河區公安局督查室吳隊長處瞭解到,2月14日下午,團結路派出所共有7名值班民警,由於春節期間單位食堂師傅不上班,於是3位民警便在執行完任務後駕駛公務車去烤鴨店買了晚餐。吳隊長告訴記者,對於3位民警是否違反了相關規定,事件的某些細節仍需繼續調查,督查室會盡快將此事查明。

此條報道引發網友熱議,爭論的焦點在於“值班期間外出買飯是否屬於工作”。

有網友表示,值班期間喫飯也是工作的一部分,涉事民警的行爲不屬於公車私用。

也有網友表示,民警外出就餐,應該用個人的車。

有網友聚焦“民衆監督”,認爲馬言(化名)反映情況這一行爲合理。

@香港光頭警長 劉澤基 也在微博中就此事發聲,他認爲,監督屬於公民的權利,但應該慎用,警惕因此導致警民關係出現間隙。

目前,當地警方暫未對此事有進一步的通報。

北京日報(ID:Beijing_Daily)注意到,1995年6月,公安部發布了《警車管理規定》(公安部令第27號),對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管理機關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警車的管理和使用進行了規定。該規定於2006年11月8日進行了修訂。

《警車管理規定》第十四條: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管理機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應當嚴格管理本部門的警車。警車除執行本規定第二條所列任務外,不得挪作他用。

《警車管理規定》第二條:本規定所稱警車,是指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勞動教養管理機關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用於執行緊急職務的機動車輛。警車包括:

(一)公安機關用於執行偵查、警衛、治安、交通管理的巡邏車、勘察車、護衛車、囚車以及其他執行職務的車輛;

(二)國家安全機關用於執行偵查任務和其他特殊職務的車輛;

(三)監獄、勞動教養管理機關用於押解罪犯、運送勞教人員的囚車和追緝逃犯的車輛;

(四)人民法院用於押解犯罪嫌疑人和罪犯的囚車、刑場指揮車、法醫勘察車和死刑執行車;

(五)人民檢察院用於偵查刑事犯罪案件的現場勘察車和押解犯罪嫌疑人的囚車。

《警車管理規定》第二十三條規定,不按規定使用警車或者轉借警車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關規定,對有關人員給予處分。

新聞多一點

2020年12月31日,山東省成武縣紀委發佈《關於4起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典型問題的通報》。其中一則案例是成武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天宮中隊隊長宋憲雨等2人違規使用公車問題。

2020年4月5日中午,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天宮中隊輔警宋雙在執行完警務工作後,獨自駕駛魯R9596警警用車輛返回單位,途中將警用車輛暫停在某超市門口,下車進入超市購買饅頭。

非警務活動使用警車,違反警用車輛使用規定,宋雙負有直接責任,宋憲雨負有領導責任。2020年6月,宋憲雨受到誡勉處理,宋雙受到記過處分。

北京日報(ID:Beijing_Daily)報道

資料來源:內蒙古晨報、網友評論、中國政府網、清風成武

監製:蘇越

編輯:簡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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