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最高法:追逃一年不能到案或死亡 涉案財產可沒收

今天,最高人民法院發佈新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並於今年的3月1日起施行。新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細化完善違法所得沒收程序和缺席審判程序的規定,明確監察機關依法收集的證據材料,在刑事訴訟中可以作爲證據使用;明確監察訊問錄音錄像的審查規則,規定在法庭決定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進行調查時,可以有針對性地播放監察調查訊問的錄音錄像。

追逃一年不能到案或死亡 涉案財產可沒收

新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還規定對於貪污賄賂、失職瀆職、恐怖活動、黑社會性質組織、電信詐騙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緝一年後不能到案,依照刑法規定應當追繳其違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產的,可以適用違法所得沒收程序;

對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規定應當追繳其違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產的,也可以適用違法所得沒收程序。

境外貪污及恐怖活動嫌疑人 可缺席審判

此次新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設專章對缺席審判程序作了細化,決不讓腐敗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逍遙法外。

新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規定對於貪污賄賂犯罪案件,以及需要及時進行審判,經最高人民檢察院覈准的嚴重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境外的,可以適用缺席審判程序依法作出判決,並對違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產作出處理。

(總檯央視記者 武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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