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发行方评级公信力迷失 交易商协会强化市场选择评级报告

来源:中国经营网

本报记者 张晓迪 北京报道

继债券发行注册制后,债券市场又迎来了一件大事。近日,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发布取消注册发行强制评级要求的阶段性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明确在申报环节,不强制要求企业提供债务融资工具信用评级报告及跟踪评级安排作为申报材料要件。

此举标志着,在弱化外部评级依赖方面,交易商协会率先迈出第一步。

不过,市场资深人士在接受《中国经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无论是证监会还是交易商协会的文件针对的都是债券发行端,目前在投资端,对于信用评级的要求并未取消也并未放松。因此,“此次交易商协会在发行端要求企业可不提供信用评级报告,并非要取消评级,而是在践行市场化的理念,落实‘放管服’改革(即简政放权、加强监管、优化服务),逐步取消强制行政干预,这与《证券法》从审批制到注册制的理念是相同的”。

“未来随着监管部门对评级的依赖逐步弱化,外部评级的取消将对投资人内评体系的建立提出更高的要求,对投资者的信息获取也带来了一定挑战。”联合资信相关人士判断。

申报环节取消外部评级

此次交易商协会通过制度安排,弱化外部评级依赖,源自长期以来国内信用评级市场存在的“虚高”等问题。2020年四季度,信用债市场“黑天鹅”事件频发,华晨集团、紫光集团及永城煤电信用债相继发生违约,进而引发了信用债市场“地震”,部分行业、地区债券随之急跌。

根据《方案》,在申报环节,不强制要求企业提供债务融资工具信用评级报告及跟踪评级安排作为申报材料要件;发行环节,企业发行超短期融资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仍按现行要求披露信用评级报告。

对于此次取消注册发行强制评级要求的分阶段方案,交易商协会方面表示,近年来,我国信用评级行业取得较快发展,但也存在评级虚高、区分度不足等“重市场份额、轻评级质量”问题,导致信用评级的风险预警和投资定价功能未能得到有效发挥。

为进一步规范信用评级行业发展,交易商协会组织市场成员研究弱化外部评级依赖工作,形成取消注册发行强制评级要求的分阶段方案,并发布《关于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明确债务融资工具注册环节取消信用评级报告的要件要求,即在超短期融资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产品注册环节,企业可不提供信用评级报告,从而将企业评级选择权交予市场决定。

“全球金融危机发生以来,降低外部评级依赖成为国际共识。”交易商协会称,在人民银行指导下,交易商协会坚持市场化理念,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完善评级机构评价体系,促进市场激励约束机制的有效发挥。

下一步,交易商协会将继续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债券市场评级行业发展的政策精神,在人民银行正确指导下,依托广大市场成员,进一步研究降低债务融资工具发行环节强制评级要求,持续加强评级行业自律管理,引导评级机构更多从投资人角度出发揭示风险,促进评级行业和债券市场高质量健康发展。

有业内人士指出,此次交易商协会正式发布取消申报阶段的强制评级,也为评级行业敲响了警钟,“评级行业是时候考虑改革了”。

在东方金诚技术委员会主任俞春江看来,国外主要债券市场对债券发行均无强制性要求。过往国内监管层在债券发行过程中对信用评级结果的强制要求,一方面是在培育中国评级行业成为全球第二大信用评级市场,另一方面也引发了级别虚高、级别竞争等副作用。

联合资信相关人士也认为:“从中长期来看,随着对评级结果不合理使用的取消,评级需求将从监管需求迁移至投资人需求,评级行业竞争将更趋市场化,推动评级行业竞争格局重塑,信用评级机构的竞争重心将转向评级质量竞争和投资人服务竞争,有助于推动信用评级行业高质量健康发展,提高信用评级行业整体公信力。”

在市场人士看来,只有弱化投资人对外部评级的依赖,鼓励投资人自主判断,才能从根本上解决评级泡沫虚高的问题,促进评级回归揭示风险、促进市场合理风险定价。

有评级机构人士指出,对于评级的改革,不能仅仅是从发行端来改变,还要从鼓励投资机构在债券合同等内部管理上采用内部评级的改革。

我国评级机构起步较晚,很多经验、方法都来自向国外机构学习,在实践中,这也引起了业界的一些讨论。清华大学中国经济思想与实践研究院院长李稻葵曾直言,中国信用评级机构的模式是向国外三大信用评级机构学习的,但其实国外评级机构的一些模式是错的、反的,因此国外债券市场总是会出现信用危机,国内机构应探索出一种新的模式。

此外,有业内资深人士表示,取消强制评级也使从业者不得不思考如何提高评级公信力和竞争力。该人士分析,当前国内投资者对于国外三大评级机构盲目崇拜,很多评级机构的评级技术都照搬国外,但却忘记了国内与国外评级机构需要承担的责任是完全不同的。

那么,新形势下,评级机构如何真正有效发挥好市场的“看门人”作用?

“国外三大评级机构经过了上百年的锤炼,完全是靠市场来检验其结果,因此当2007年次贷危机到来之时,三大评级机构火速下调级别,在赢得公信力的同时,却带来了2008年的全球金融危机,同时在随后的欧洲主权债务危机中也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但是作为中国的评级机构,不能靠这种方式来获得公信力,而是需要提前识别风险,而非在风险到来之际,再采取行动。”该人士表示,各评级机构应该根据中国债券市场的特征,以及需要承担的社会责任,不断研发技术,真正做到提前识别风险,发挥好“资本市场看门人”的作用。

在李稻葵看来,错的模式是信用评级对债券发行人收费。对的情况应该是评级机构向投资者收费,投资者应该花钱买信用评级。李稻葵建议,评级机构创新,应该在收费模式上进行创新,成为全球行业一个新模板。

不过,关于评级机构由谁确定、向谁收费的问题,业内也有不同观点。一位不愿具名的监管人士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称,信用评级机构如果能达到及时的预警效果,就要事前监管,因此在债券市场,评级机构不应由发行人确定,应该由投资人确定,但评级费用应由发行人承担,评级向投资人负责。

(编辑:夏欣 校对:颜京宁)

《中国经营报》记者注意到,在稍早前的2020年8月,证监会发布了《关于就修订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拟取消公司债的强制性评级要求、淡化发行人对评级的依赖。不过截至目前,该办法尚未正式落地施行,此次交易商协会发布分阶段方案,可谓先行一步。

逐步取消强制行政干预

联合资信相关人士称,评级报告将不作为注册要件,一方面释放了监管部门对评级行业的监管信号,减少对评级结果的依赖,逐步放松或取消强制评级,促进评级行业充分竞争,将成为未来评级行业监管的主基调。

另一方面发行时仍需要披露评级报告,在满足投资人定价需求的同时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考虑到目前我国监管或自律机构在债券发行、交易、投资、抵质押和风险计提等方面的多项监管制度均与信用评级结果相关联,取消申报阶段外部强制评级要求短期内对评级行业影响不大。

该人士还称,由于此前债券市场长期的刚性兑付以及监管部门对债券投资的评级要求,一定程度上弱化了投资者对投资标的的自主风险判断的积极性和能力。随着未来监管部门对评级的依赖逐步弱化,外部评级的取消将对投资人内评体系的建立提出更高的要求,对投资者的信息获取也带来了一定挑战,投资者需要加强内部评级和对市场信息的研判,但风险识别和评估能力的培育仍需要一定的时间。此外,取消外部评级情况下,投资者抵质押、风险计提等方面也需要有一个相对客观的信用标准,信用标准的制订也需要一定的时间和实践检验。

此外,另一业内资深人士分析,对于评级机构来说,此次取消强制评级可能会使评级行业业务受到一定影响,特别是外界公认的高等级债券也许会不用再找评级机构给予评级。2020年11月份,永煤控股事件的爆发使得市场对于高等级信仰、国企信仰有所崩塌,而从信用风险的角度来看,即使是再好的企业、再有竞争力的企业,也不可能毫无风险,这种投资观中存在的信仰本身就是有问题的,是需要打破的,投资者一定要理性评估风险。

另外,对于评级行业来说,取消强制评级可能会使本就竞争激烈的评级行业,竞争进一步加剧。可能造成的后果是,大家并不是在拼谁的技术研发速度快,而是在拼谁的转型速度快。

该人士强调,值得注意的是,无论是证监会还是交易商协会的文件针对的都是债券发行端,而真正决定债券能否成功发行的,除了发行端,还有投资端。目前在投资端,对于信用评级的要求并未取消也并未放松。

在该人士看来,对债券等级的一些硬性要求与债券本身作为固收类产品,具有保值增值的属性息息相关。实际上,在做研究的过程中发现国外很多机构,特别是保险机构都会对投资产品的信用等级有所限制,这种限制的总体思路是投资端的投资风险可控。

因此,该人士认为,此次交易商协会在发行端要求企业可不提供信用评级报告,并非要取消评级,而是在践行市场化的理念,落实“放管服”改革(即“简政放权、加强监管、优化服务”),逐步取消强制行政干预,这与《证券法》从审批制到注册制的理念是相同的。

倒逼评级改革

“信用评级是债券市场的重要基础性制度安排,关系到资本市场健康发展大局。”人民银行副行长潘功胜在2020年12月11日召开的信用评级行业发展座谈会上如是说。

作为债券市场的“看门人”,评级机构在发挥防范、预警作用方面至关重要。但多年来,中国的信用评级行业存在的各种痼疾,也导致了信用评级的风险预警和投资定价功能未能得到有效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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