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2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1)苏11刑终24号》显示,近日,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对胡某某犯诈骗罪一案作出二审判决。2020年12月8日,胡某某一审被判有期徒刑12年,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胡某某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原判对上诉人胡某某的量刑适当,无需改判。

《判决书》显示,原判认定:2013年起,被告人胡某某冒充中央政法委处长的身份,以帮助他人解决问题、介绍业务等为由,对王某丁、洪某、夏某、左某、潘某、葛某、邵某、高某、王某乙、马某等人实施诈骗,所得款物合计价值人民币1122372元。期间,被告人胡某某还冒充中央政法委处长的身份,骗取被害人张某甲的信任与其结婚,利用该虚假身份多次与被害人王某丙发生性关系。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弄女性,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胡某某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法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胡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二、暂扣于公安机关的奥迪A6轿车一辆,依法发还给被害人夏某;暂扣于公安机关的华为Mate20保时捷手机一部、欧米茄蝶飞手表一块、LV女包一只,依法发还给被害人高某;暂扣于公安机关的欧米茄海马手表一块,依法发还给被害人马某;已退出的诈骗赃款人民币219666元,依法按比例发还给被害人;责令被告人胡某某退赔剩余赃款人民币434806元。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表示,经二审审理查明:2013年起,上诉人胡某某冒充中央政法委处长的身份,以帮助他人解决问题、介绍业务等为由,对王某丁、洪某、夏某、左某、葛某、邵某、高某、马某等人实施诈骗,所得款物合计价值人民币1090238元。

二审法院判决如下:维持原判第一项,被告人胡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将第二项部分相关内容调整为,责令上诉人胡某某退赔剩余赃款人民币402672元,按比例发还给被害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