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2日,中國裁判文書網公佈的《江蘇省鎮江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2021)蘇11刑終24號》顯示,近日,江蘇省鎮江市中級人民法院已對胡某某犯詐騙罪一案作出二審判決。2020年12月8日,胡某某一審被判有期徒刑12年,二審法院認爲,上訴人胡某某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騙取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爲已構成詐騙罪。原判對上訴人胡某某的量刑適當,無需改判。

《判決書》顯示,原判認定:2013年起,被告人胡某某冒充中央政法委處長的身份,以幫助他人解決問題、介紹業務等爲由,對王某丁、洪某、夏某、左某、潘某、葛某、邵某、高某、王某乙、馬某等人實施詐騙,所得款物合計價值人民幣1122372元。期間,被告人胡某某還冒充中央政法委處長的身份,騙取被害人張某甲的信任與其結婚,利用該虛假身份多次與被害人王某丙發生性關係。原審法院認爲,被告人胡某某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玩弄女性,騙取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爲已構成詐騙罪。被告人胡某某犯罪以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從輕處罰。依法判決如下:一、被告人胡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12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0萬元。二、暫扣於公安機關的奧迪A6轎車一輛,依法發還給被害人夏某;暫扣於公安機關的華爲Mate20保時捷手機一部、歐米茄蝶飛手錶一塊、LV女包一隻,依法發還給被害人高某;暫扣於公安機關的歐米茄海馬手錶一塊,依法發還給被害人馬某;已退出的詐騙贓款人民幣219666元,依法按比例發還給被害人;責令被告人胡某某退賠剩餘贓款人民幣434806元。

江蘇省鎮江市中級人民法院表示,經二審審理查明:2013年起,上訴人胡某某冒充中央政法委處長的身份,以幫助他人解決問題、介紹業務等爲由,對王某丁、洪某、夏某、左某、葛某、邵某、高某、馬某等人實施詐騙,所得款物合計價值人民幣1090238元。

二審法院判決如下:維持原判第一項,被告人胡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12年;將第二項部分相關內容調整爲,責令上訴人胡某某退賠剩餘贓款人民幣402672元,按比例發還給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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