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公園管理中心公示不文明遊園“黑名單”

2020年,已有17名市屬公園不文明行爲人被公安、城管執法部門給予行政處罰,被市公園管理中心提交市文化和旅遊局列入旅遊黑名單,實施聯合懲戒,在爲期兩年的公示期內,限制其進入北京市屬11家公園,並將其不文明行爲在市屬各公園進行曝光警示。

1.檔案號2020001號

劉某 女 籍貫:北京市

不文明行爲事由:2020年4月1日上午,遊客劉某在玉淵潭公園西門內,爲了讓櫻花落下拍照,用飛盤砸櫻花樹,損壞草坪、樹木,對公園景觀造成破壞。根據《北京市公園條例》第四十六條第三項、第五十六條第三項之規定,城管執法部門對其處以50元罰款。

根據《北京市旅遊不文明行爲記錄管理暫行辦法》第三條、第四條和第十二條的規定,經北京市旅遊不文明行爲記錄評審委員會審定,列入北京市旅遊不文明行爲記錄,信息保存期限自2020年4月21日至2022年4月20日。

2.檔案號2020002號

王某某 女 籍貫:黑龍江省

不文明行爲事由:疫情期間,玉淵潭公園採取網絡預約購票、限流入園措施,王某某利用多個手機號購買門票,通過網絡交易平臺,高價出售、從中牟利。經警方工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二條之規定,被海淀公安分局處以行政拘留的處罰。

根據《北京市旅遊不文明行爲記錄管理暫行辦法》第三條、第四條和第十二條的規定,經北京市旅遊不文明行爲記錄評審委員會審定,列入北京市旅遊不文明行爲記錄,信息保存期限自2020年4月21日至2023年4月20日。

3.檔案號2020003號

高某某 女 籍貫:北京市

不文明行爲事由:疫情期間,玉淵潭公園採取網絡預約購票、限流入園措施,高某某利用多個手機號購買門票,通過網絡交易平臺,高價出售、從中牟利。經警方工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二條之規定,被海淀公安分局處以行政拘留的處罰。

根據《北京市旅遊不文明行爲記錄管理暫行辦法》第三條、第四條和第十二條的規定,經北京市旅遊不文明行爲記錄評審委員會審定,列入北京市旅遊不文明行爲記錄,信息保存期限自2020年4月21日至2023年4月20日。

4.檔案號2020004號

王某 女 籍貫:河北省

不文明行爲事由:疫情期間,玉淵潭公園採取網絡預約購票、限流入園措施,王某利用多個手機號購買門票,通過網絡交易平臺,高價出售、從中牟利。經警方工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二條之規定,被海淀公安分局處以行政拘留的處罰。

根據《北京市旅遊不文明行爲記錄管理暫行辦法》第三條、第四條和第十二條的規定,經北京市旅遊不文明行爲記錄評審委員會審定,列入北京市旅遊不文明行爲記錄,信息保存期限自2020年4月21日至2023年4月20日。

5.檔案號2020005號

田某 女 籍貫:河北省

不文明行爲事由:2020年4月8日上午11時許,遊客田某在北京動物園熊貓館搖晃海棠樹形成“花瓣雨”,損壞草坪、樹木,對公園景觀造成破壞。根據《北京市公園條例》第四十六條第三項、第五十六條第三項之規定,城管部門對其作出罰款10元的行政處罰。

根據《北京市旅遊不文明行爲記錄管理暫行辦法》第三條、第四條和第十二條的規定,經北京市旅遊不文明行爲記錄評審委員會審定,列入北京市旅遊不文明行爲記錄,信息保存期限自2020年4月21日至2022年4月20日。

6.檔案號2020008號

李某某 男 籍貫:北京市

不文明行爲事由:2020年6月11日下午,公園巡視人員發現遊客李某某在玉淵潭公園東湖非游泳區游泳,經多次勸阻無效,後被執法人員當場制止。根據《北京市公園條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五十六條第(一)項之規定,城管執法部門對其處以20元罰款。

根據《北京市旅遊不文明行爲記錄管理暫行辦法》第三條、第四條和第十二條的規定,經北京市旅遊不文明行爲記錄評審委員會審定,列入北京市旅遊不文明行爲記錄,信息保存期限自2020年9月28日至2022年9月27日。

7.檔案號2020009號

劉某某 男 籍貫:北京市

不文明行爲事由:2020年6月8日上午,公園巡視人員發現遊客劉某某在玉淵潭公園東湖非游泳區游泳,經多次勸阻無效,後被執法人員當場制止。根據《北京市公園條例》第46條第一款之規定,城管執法部門對其處以50元罰款。

根據《北京市旅遊不文明行爲記錄管理暫行辦法》第三條、第四條和第十二條的規定,經北京市旅遊不文明行爲記錄評審委員會審定,列入北京市旅遊不文明行爲記錄,信息保存期限自2020年9月28日至2022年9月27日。

8.檔案號2020010號

於某某 男 籍貫:北京市

不文明行爲事由:2020年6月8日上午,公園巡視人員發現遊客於某某在玉淵潭公園東湖非游泳區游泳,經多次勸阻無效,被執法人員當場制止。根據《北京市公園條例》第46條第一款之規定,城管執法部門對其處以50元罰款。

根據《北京市旅遊不文明行爲記錄管理暫行辦法》第三條、第四條和第十二條的規定,經北京市旅遊不文明行爲記錄評審委員會審定,列入北京市旅遊不文明行爲記錄,信息保存期限自2020年9月28日至2022年9月27日。

9.檔案號2020011號

郭某某 男 籍貫:北京市

不文明行爲事由:2020年7月至8月之間,遊客郭某某在玉淵潭公園南門橋向東100米,多次故意破壞圍擋,擾亂公共場所秩序,情節較重,後被民警抓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海淀公安分局對其處以行政拘留的處罰。

根據《北京市旅遊不文明行爲記錄管理暫行辦法》第三條、第四條和第十二條的規定,經北京市旅遊不文明行爲記錄評審委員會審定,列入北京市旅遊不文明行爲記錄,信息保存期限自2020年9月28日至2022年9月27日。

10.檔案號2020012號

程某某 男 籍貫:北京市

不文明行爲事由:2020年7月至8月之間,違法行爲人程某某在玉淵潭公園南門橋向東100米,多次故意破壞圍擋,擾亂公共場所秩序,情節較重,後被民警抓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海淀公安分局對其處以行政拘留的處罰。

根據《北京市旅遊不文明行爲記錄管理暫行辦法》第三條、第四條和第十二條的規定,經北京市旅遊不文明行爲記錄評審委員會審定,列入北京市旅遊不文明行爲記錄,信息保存期限自2020年9月28日至2022年9月27日。

11.檔案號2020013號

馬某某 男 籍貫:北京市

不文明行爲事由:2020年8月13日中午,遊客馬某某在玉淵潭公園內用自制彈弓射擊野生鳥類,擾亂公共場所秩序,情節較重,後被民警抓獲。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海淀公安分局對其處以行政拘留的處罰。

根據《北京市旅遊不文明行爲記錄管理暫行辦法》第三條、第四條和第十二條的規定,經北京市旅遊不文明行爲記錄評審委員會審定,列入北京市旅遊不文明行爲記錄,信息保存期限自2020年9月28日至2022年9月27日。

12.檔案號2020014號

李某某 男 籍貫:河北省

不文明行爲事由:2020年5月4日上午,遊客李某某在北京動物園獅虎山區域非投餵區違規投餵動物。根據《北京市公園條例》第四十六條第(二)項、第五十六條第(二)項之規定,城管執法部門對其處以100元罰款。

根據《北京市旅遊不文明行爲記錄管理暫行辦法》第三條、第四條和第十二條的規定,經北京市旅遊不文明行爲記錄評審委員會審定,列入北京市旅遊不文明行爲記錄,信息保存期限自2020年9月28日至2022年9月27日。

13.檔案號2020015號

田某某 男 籍貫:黑龍江省

不文明行爲事由:10月8日14時許,田某某在天壇公園使用彈弓崩射鳥類,公園管理人員巡查中發現立即對其行爲進行制止。公園派出所民警對其進行批評教育、沒收打鳥工具並令其寫下保證書。

根據《北京市旅遊不文明行爲記錄管理暫行辦法》第三條、第四條和第十二條的規定,經北京市旅遊不文明行爲記錄評審委員會審定,列入北京市旅遊不文明行爲記錄,信息保存期限自2020年12月1日至2023年11月30日。

14.檔案號2020016號

敖某某 男 籍貫:哈爾濱

不文明行爲事由:2020年10月16日16時許,遊客敖某某在北海公園遊覽時,攀爬古建“寫妙石室”並拍照,此不文明遊覽行爲造成了較大的不良社會影響。根據《北京市公園條例》第46條、第56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相關執法人員進行了警告並處罰款50元的行政處罰。

根據《北京市旅遊不文明行爲記錄管理暫行辦法》第三條、第四條和第十二條的規定,經北京市旅遊不文明行爲記錄評審委員會審定,列入北京市旅遊不文明行爲記錄,信息保存期限自2020年12月1日至2024年11月30日。

15.檔案號2020017號

白某某 女 籍貫:上海市

不文明行爲事由:2020年10月16日16時許,遊客白某某在北海公園遊覽時,攀爬古建“寫妙石室”並拍照,此不文明遊覽行爲造成了較大的不良社會影響。根據《北京市公園條例》第46條、第56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相關執法人員進行了警告並處罰款50元的行政處罰。

根據《北京市旅遊不文明行爲記錄管理暫行辦法》第三條、第四條和第十二條的規定,經北京市旅遊不文明行爲記錄評審委員會審定,列入北京市旅遊不文明行爲記錄,信息保存期限自2020年12月1日至2024年11月30日。

16.檔案號2020018號

王某某 男 籍貫:黑龍江省

不文明行爲事由:2020年10月25日10時許,違法行爲人王某某在北京市海淀區香山傑王府路與紅楓路交叉口非法攔截過往車輛,帶車收費,擾亂了該地區的公共場所秩序,情節較重,後被民警抓獲並處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處罰。

根據《北京市旅遊不文明行爲記錄管理暫行辦法》第三條、第四條和第十二條的規定,經北京市旅遊不文明行爲記錄評審委員會審定,列入北京市旅遊不文明行爲記錄,信息保存期限自2020年12月1日至2024年11月30日。

17.檔案號2020019號

呂某某 女 籍貫:北京市

不文明行爲事由:2020年10月25日10時許,違法行爲人呂某某在北京市海淀區香山傑王府路與紅楓路交叉口非法攔截過往車輛,帶車收費,擾亂了該地區的公共場所秩序,情節較重,後被民警抓獲並處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處罰。

根據《北京市旅遊不文明行爲記錄管理暫行辦法》第三條、第四條和第十二條的規定,經北京市旅遊不文明行爲記錄評審委員會審定,列入北京市旅遊不文明行爲記錄,信息保存期限自2020年12月1日至2024年11月30日。

同時,市屬公園在門區、廣場等設置文明遊園倡議書、不文明行爲曝光臺、公佈舉報電話等,號召和引導遊客市民文明遊園,遊園過程中愛花更護花,與公園職工、首都公共文明引導員一道營造文明和諧優美的春季遊園環境,做最美麗的賞花人。

市園林綠化局、市公園管理中心和城管執法部門在此提示廣大市民和遊客,外出踏青遊園時,請不要踐踏草坪、攀折花木,不要採摘花果野菜,不要捕捉、捕撈、投餵動物,共同維護安全有序、文明健康的遊園秩序。

(記者 陸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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