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音樂人著作權糾紛頻發有深層次原因,律師:藝人簽約時要想清楚利益關鍵點

實習記者 | 趙蘭溪

編輯 | 翟瑞民

2021年4月1日,臺灣歌手吳青峯與前經紀人林暐哲之間著作權糾紛一案的民事部分,法院二審宣判吳青峯勝訴。

早在2003年,吳青峯所在的蘇打綠樂隊與林暐哲音樂社簽約,並於次年正式出道。2008年,吳青峯和林暐哲簽訂《詞曲版權授權合約》。合約在2014年底終止,但如果吳青峯沒有在約滿前三個月提出反對,則版權合作自動延期一年,所以從2015年開始,吳青峯和林暐哲之間都屬於自動續約模式。

2018年間,吳青峯與林暐哲公開發表分家聲明。而後,2019年,林暐哲主張,吳青峯於2018年合約終止後,在3個月內未以“書面”表達意見,合約即“自動續約”,因此吳青峯於2019年期間的演出,仍受經紀合約限制,遂控訴吳青峯侵權,民事部分要求賠償800萬元新臺幣(約合184萬元)。

2020年4月16日,法院一審認定兩人合約已終止,駁回林暐哲的訴求,2021年4月1日,法院二審再判林暐哲敗訴。此外,林暐哲還起訴吳青峯違反臺灣“著作權法”,應負刑事責任,該案已於2021年3月30日開庭,後續將於5月11日再次開庭審理。

此前,與吳青峯一樣因爲音樂版權與經紀公司打官司的藝人不佔少數。比如2019年3月7日 ,歌手鄧紫棋與宣佈與經紀公司蜂鳥音樂解約,但是關於音樂版權,以及藝名“鄧紫棋”的名字商標權,她與經紀公司的訴訟紛爭尚未有最後結果。

界面新聞檢索中國裁判文書網發現,2020年4月1日至2021年4月1日一年時間內,涉及音樂作品的知識產權與競爭糾紛的案件有25590件。(案由:知識產權與競爭糾紛、全文搜索:音樂作品)

上海大邦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知識產權律師遊雲庭告訴界面新聞,音樂人和經紀公司的著作權糾紛有深層次原因,通常是由音樂人走紅之後取得的巨大商業利益的分配問題引發。類似爭議案件的核心點在於原有合同中對於版權歸屬和相應收益的分配是否有明確界定。

對於吳青峯著作權一案,遊雲庭認爲,此案爭議重點是吳青峯發出的終止合同通知是否符合合同的要求,“從訴訟來看雙方是有爭議的,最後法院支持了吳青峯。”

據臺灣當地法院2021年4月1日發佈的新聞稿,2018年12月6日,吳青峯和林暐哲簽訂《合約終止同意書》,約定二人的經紀合約和唱片合約於2018年12月31日終止。2018年12月31日二人共同發表的分家聲明,以及吳青峯提供的與林暐哲LINE對話截圖證據等,均可證明二人就終止合同一事已達成書面協議。合約終止後,依該合約專屬授權與林暐哲的創作詞曲著作財產權,應全部迴歸吳青峯所有。

遊雲庭指出,音樂迷往往會支持作品的實際創作者,受衆感知會影響輿論傾向於支持藝人,但是法律不會偏袒任何一方。他表示,藝人和經紀公司都是市場生態的重要部分,他們之間的利益格局是由雙方的力量、市場的因素共同決定的,法律要做的事情就是根據雙方所簽署的協議以及法律的規定,來判斷哪一方違反了合同的約定。

“此類合同中並不是說音樂人或者經紀公司哪方有絕對的優勢,一般而言,還是要看雙方履行合同的情況,勝訴的一方通常是被違約的一方。如果雙方都有違約情況,則後違約的一方更有優勢。”

文藝作品領域的著作權糾紛案一般應如何解決?遊雲庭指出,此類案件一種是通過法院訴訟解決,另一種可能會通過和解方式解決,“如果雙方就商業利益找到了共同的點,或者一方做出一些犧牲(就可以和解),還有一種情況就是雙方的合作發現了一個新的契機,有新的商業機會,就可以讓大家放棄原有的矛盾。”

關於藝人如何維護自己的著作權,遊雲庭建議,作爲藝人在最初簽署和經紀公司協議的時候,就應當想清楚商業利益的關鍵點,並且請熟悉產業和知識產權的律師爲自己的合同把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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