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海通證券收警示函 保薦四方光電未披露實控人涉嫌行賄

中國經濟網北京4月7日訊 中國證監會網站昨日披露的《關於對海通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及曾軍、周威採取出具警示函監管措施的決定》顯示,中國證監會發現海通證券及保薦代表人曾軍、周威在保薦四方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四方光電”,688665.SH)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過程中,在首次提交的保薦工作報告等材料中未披露四方光電實際控制人熊友輝涉嫌行賄的事項。 

上述行爲違反了《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37號)第四條的規定。按照《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中國證監會決定對海通證券、曾軍、周威採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 

相關規定:

《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第四條:保薦機構履行保薦職責,應當指定品行良好、具備組織實施保薦項目專業能力的保薦代表人具體負責保薦工作。保薦代表人應當熟練掌握保薦業務相關的法律、會計、財務管理、稅務、審計等專業知識,最近5年內具備36個月以上保薦相關業務經歷、最近12個月持續從事保薦相關業務,最近3年未受到證券交易所等自律組織的重大紀律處分或者中國證監會的行政處罰、重大行政監管措施。 

中國證券業協會制定保薦代表人自律管理規範,組織非准入型的水平評價測試,保障和提高保薦代表人的專業能力水平。 

《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第六十二條:中國證監會可以對保薦機構及其與發行上市保薦工作相關的人員,證券服務機構、發行人及其與證券發行上市工作相關的人員等進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現場檢查,相關主體應當積極配合檢查,如實提供有關資料,不得拒絕、阻撓、逃避檢查,不得謊報、隱匿、銷燬相關證據材料。 

以下爲原文:

關於對海通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及曾軍、周威採取出具警示函監管措施的決定 

海通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及曾軍、周威: 

經查,我會發現你們在保薦四方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過程中,在首次提交的保薦工作報告等材料中未披露發行人實際控制人熊友輝涉嫌行賄的事項。 

上述行爲違反了《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37號)第四條的規定。按照《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我會決定對你們採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我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中國證監會 

2020年12月24日

責任編輯:陳悠然 SF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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