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5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第740号国务院令,公布了修订后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下称《条例》),该条例将于2021年4月15日起施行。昨日,新华社对外刊发了全文。4月8日,国新办召开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介绍《条例》有关情况。

会上,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副局长黄炜介绍称,近几年,我国每年生产粮食超过1.3万亿斤,其中70%通过粮食流通进入到消费领域,总数量超过9000亿斤。为保障食品安全,黄炜表示,若发现粮食流通违法违规行为,将进一步提升违法成本,加大了处罚力度。

粮食从产出到进入百姓餐桌,离不开安全的粮食流通渠道。对此黄炜明确表示,粮食流通是接粮食生产和消费的重要工作,没有有效的粮食流通,就不会有真正的国家粮食安全。我国早在2004年已颁布《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对理顺粮食价格形成机制,完善粮食宏观调控,规范粮食经营活动,维护粮食流通秩序,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

黄炜表示,17年过去,随着粮食流通形势发生的变化,因此对《条例》进行了系统的修改和完善。具体来看,此次修订的内容主要有“四个新变化”。

第一,管理体制的新变化。黄炜介绍,《条例》贯彻落实“米袋子”省长要负责、书记也要负责的要求,第一次在国务院的行政法规中明确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落实粮食安全党政同责,完善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承担保障本行政区域粮食安全的主体责任。同时,《条例》也对有关职能部门粮食流通监管职责作出了进一步明确和细化。

第二,管制方式的新变化。黄炜表示,《条例》取消了粮食收购资格行政许可,强化了粮食流通事中事后监管措施,专门建立起粮食流通信用监管制度,强化了监督检查的职责和检查手段,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实现粮食流通的有效监管建构了一种新的管制模式。

第三,监管内容的新变化。黄炜指出,《条例》针对粮食流通实践中暴露出的突出问题,完善了粮食流通各类主体在政策性粮食管理、粮食流通经营行为规范、粮食质量安全、粮食节约和减损等方面的权利义务规范,细化规定了粮食流通的禁止性行为,补上了粮食流通管理的制度短板,为严肃查处粮食流通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粮食流通秩序提供了制度依据和遵循。

第四,责任追究的新变化。黄炜介绍,《条例》通过定额、倍数等不同罚则的设定,全面强化对粮食流通违法违规行为的法律责任追究,进一步提升了违法成本,加大了处罚力度。其中,《条例》规定,对情节严重的粮食流通违法违规行为,要求直接对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个人进行处罚。

红星新闻记者 杨雨奇 北京报道

编辑 陈怡西

(下载红星新闻,报料有奖!)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