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經濟網北京4月9日訊 銀保監會網站4月8日公佈的中國銀保監會吉安監管分局2021年第9號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吉銀保監罰決字〔2021〕12號)顯示,永豐洪都村鎮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信貸管理不到位,貸款資金被挪用的違法違規事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中國銀保監會吉安監管分局決定對永豐洪都村鎮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罰款25萬元。

中國銀保監會吉安監管分局2021年第10號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吉銀保監罰決字〔2021〕13號)顯示,永豐洪都村鎮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陳義安對永豐洪都村鎮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信貸管理不到位,貸款資金被挪用行爲負直接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中國銀保監會吉安監管分局決定對陳義安處以警告。

永豐洪都村鎮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成立於2016年2月15日,法定代表人爲陳義安,註冊資本爲5000萬元人民幣,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爲91360800MA35GGU41C。陳義安爲董事長、總經理。南昌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爲第一大股東,持股20%。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並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任職資格審查任命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

(二)拒絕或者阻礙非現場監管或者現場檢查的;

(三)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報表、報告等文件、資料的;

(四)未按照規定進行信息披露的;

(五)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的;

(六)拒絕執行本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措施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條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家有關銀行業監督管理規定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四十七條規定處罰外,還可以區別不同情形,採取下列措施:

(一)責令銀行業金融機構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紀律處分;

(二)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行爲尚不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三)取消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一定期限直至終身的任職資格,禁止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一定期限直至終身從事銀行業工作。

以下爲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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